理论教育 农村法律服务研究:情理调解在法律中的适用

农村法律服务研究:情理调解在法律中的适用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调解法律方法的角度分析调解员运用的情理调解方法,这实质上是一种“乡土正义”。这种“乡土正义”是相对于“国家正义”而言的,“国家正义”指的是国家以国家法作为依据所主张的正义规范或规定。再次,情理调解方法在农村民事调解中的特殊功能。

农村法律服务研究:情理调解在法律中的适用

调解法律方法的具体文化样态有多种,此处深入分析农村民事纠纷解决中常用的情理调解方法,这个调解方法反映了调解制度的核心机制:以情理感化纠纷当事人的对立,促成互谅互让,化解纠纷。

(一)情理调解方法的本质:乡土正义

情理调解方法应当是老百姓论事理、评是非的重要参照标准,当农村民事纠纷发生时,对于当事人的是非、对错,村民有其特殊的是非观,而这种是非观的本质是一种“乡土正义”。其代表了广大民众普遍认同的朴素的社会正义感。有日本学者曾经分析这种情理并指出,“所谓‘情理’,简单说来就是‘常识性的正义衡平感觉’,这种情理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并深藏于人的内心,它引导人们形成对社会问题的常识判断”。从调解法律方法的角度分析调解员运用的情理调解方法,这实质上是一种“乡土正义”。这种“乡土正义”是相对于“国家正义”而言的,“国家正义”指的是国家以国家法作为依据所主张的正义规范或规定。“国家正义”努力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其法治理念,并试图替代社会的传统观念或生活规则。但实际上,国家权力在逐步渗透于社会的过程中,是与社会的传统秩序和规范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并以这种互相渗透作为背景来实践“国家正义”的主张。

(二)情理调解方法在社区调解中的特点

首先,情理调解方法蕴涵着社会大众认同的公平。情理调解方法中的情理是指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是情和理的平衡与兼顾,是社会大众认同的公平。如果违反这个情理,社区居民就会认为调解不当;如果符合这个情理,社区居民就会认为调解是正义的,并会自觉遵守调解协议。

其次,情理调解方法比法律更能被村民接受。调解员在解决纠纷时重视运用大家公认的情理调解方法,将其作为重要的调解法律方法,因其相较于法律更能被社区居民接受。由于社区调解没有法院诉讼的国家强制力,也没有运用法律的“刚性”程序规定,如调解中生硬地搬来法律,跳跃性大,居民当事人不容易接受。法律可以是调解员的调解依据,但调解员在运用法律调解社区纠纷时,经常会将其转化为村民能够接受的表达形式,而不是直接套用法律来论断纠纷。

再次,情理调解方法在农村民事调解中的特殊功能。情理调解方法在调解方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调研显示,调解员在调解时,情理调解方法是排在第一位的,其次才是法律、政策等调解方法的运用。当农村民事纠纷发生后,调解员首先要对农村民事纠纷进行调查和了解,然后才能做出如何进行调解的判断。(www.daowen.com)

由于调解解决纠纷具有程序灵活、成本低、当事人高度参与、顾及当事人关系修复等优势,因此调解在当下全球范围内逐步发展成为主流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且作为各国正式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替代了诉讼对于纠纷的解决,全球化发展趋势中以调解为代表的ADR的规范建设与理论指导的学科化或科学化成就值得我国借鉴,实现调解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调解制度及其调解法律方法既是传统“和合文化”的积淀,也具有现代法治的人文精神内涵。

【注释】

[1]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全文),2002年9月8日。

[2]何志:《〈民法总则〉第八条的理解与适用》,《中国审判》2017年第24期。

[3]深圳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哪些原则?》,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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