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当代司法裁判中情理运用的特点

当代司法裁判中情理运用的特点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古代情理审判的情况相比,情理在当代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情理一般用于事实判断和裁判理由,而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情理是法官判案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可以直接作为判案依据;而在当代司法裁判中,情理一般只用于事实判断和裁判理由,并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这是古代与当代司法中运用情理的最大区别。这点可以从很多当代情理审判、情理调解的案例中得到印证。

当代司法裁判中情理运用的特点

通过以上对裁判文书和媒体报道的考察,我们可以基本把握情理在当代司法中运用的情况。与古代情理审判的情况相比,情理在当代司法裁判中的运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情理一般用于事实判断和裁判理由,而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情理是法官判案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可以直接作为判案依据;而在当代司法裁判中,情理一般只用于事实判断和裁判理由,并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这是古代与当代司法中运用情理的最大区别。在农村民事纠纷当中,尤其是邻里之间,“情理”作为调解中的参考要素,常被调解员拿来作为事实判断的因素,但是在法律判决上,它不作为一个依据。

(二)情理的运用在于法律适用的选择,而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

“情法两平”是古代司法官判案的价值追求,但在古代的中国,“人治”这一思想贯彻始终,所以在行政长官判案断案时,“情理”占有很大的比重。然而,在当代,情理只能在法律的适用前提下和范围内去理解,即不能脱离法律去适用情理,或者说情理必须在法律的界限内去适用。只有适用法律时正确考虑情理,才能使法律适用的结果正确地反映社会生活的一般规律,从而真正实现法律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www.daowen.com)

(三)情理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息诉服判的工具

现代法治要求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以法律为价值取向,情理成为依法裁判过程中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息诉服判的工具,其作用在于弥补法律漏洞,实现实质正义,使民众从内心更加愿意接受裁判结果。这点可以从很多当代情理审判、情理调解的案例中得到印证。

可见,情理是国法与民意之间的润滑剂,适当运用情理于司法裁判,不仅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还可以增强裁判的说服力,使当事人更加易于接受,起到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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