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矛盾就必须解决。纵观人类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私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几类。“私了”,是指由当事人自己解决纠纷,没有第三者的协助。调解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调停下,双方经自愿协商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的种类有很多,我们这里所说的调解是指人民调解,也叫作民间调解(在本文中简称调解)。仲裁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自愿将纠纷交由第三者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是指法院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就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诉讼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这里指的是民事诉讼(在本文中简称诉讼)。由此可见,解决民间纠纷的途径不只一条,但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人类社会选择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原因就是每种解决方式各有优点与不足,相互之间具有互补性。下面我们就针对几种纠纷解决途径进行一下比较。
“私了”无疑是最简单的解决纠纷的办法,但事实证明在相当多的情况下“私了”行不通,需要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才能最终使纠纷得到解决。仲裁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在此不做讨论。我们重点比较调解与诉讼各自的优势与不足。
诉讼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国家的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从而使之成为最有权威的和最可能实现公正愿望的纠纷解决方式。
所谓国家的强制性,是指法院利用审判权来确定或者宣告纠纷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法律责任承担者履行法律裁判。因此,诉讼成为解决民事纠纷最终的和最具权威性的解决方式。在现代法治社会,只有经过正当法律程序才能确定或剥夺国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将诉讼和审判作为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最终和最重要的手段。一般认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相对来说是最公正的。调解由于其民间性,就决定了其达成的协议对双方的约束力是很差的,调解是以当事人自愿作为前提,这就是说虽然达成了协议,但并不意味着纠纷的最终解决,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仍然可以选择诉讼的途径解决。
所谓严格的规范性,一方面表现为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必须按照程序实施诉讼行为。另一方面表现为法官必须严格依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对纠纷做出最终裁决。其优势表现在:可以限制法官任意用法,防止法官滥用权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
诉讼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诉讼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活动,不易为一般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只有那些诸如律师等受过严格专业训练并且有一定经验的专业人员才有可能从容应对。对于一般民众而言,诉讼如同雾里看花,不得已时才会请律师出山,而请律师必须支付昂贵的费用。从技术和成本的意义上考虑,当事人往往对诉讼望而却步。而调解的程序简单明了,强调当事人自愿,从而消除了专业性给当事人带来的操作上的困难。另外,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风险。
其次,民事纠纷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甚至是亲朋好友之间,只要闹上法庭,以后彼此之间肯定不相往来。而且判决通常过于生硬,很难满足当事人既不伤和气同时又能解决纠纷的要求。调解以自愿和说理为原则,积极促成纠纷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和相互让步而达成和解,不主张以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从而比较容易获得两利或双赢的结果,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需要长久维系的商业关系和人际关系,更富于情感色彩。
诉讼的不足恰好是人民调解的优势所在。具体来讲,人民调解的优势包括以下五个方面:(www.daowen.com)
第一,由于调解是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问题,因而更具亲和力,更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接受。
第二,人民调解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局限,可以随时到当事人的家中进行调解。由于没有严格的程序,更容易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正。
第三,可以主动介入调解。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因而是被动的。
第四,可以做到调防结合,重在防范。
第五,可以依据情、理、法及乡规民约进行调解。
调解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诉讼的缺陷,两者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渠道。
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古代,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手段。中国有以和为贵的传统,要求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时,做到仁爱,讲礼让,讲义务,讲亲和。在这种以和谐为核心内容的文化背景下,古代中国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调解机制。在西方社会,人们往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而在古代中国,诉讼意味着对和谐的破坏和背叛,因为诉讼本身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与对立。于是,无讼状态是古代中国社会的必然要求甚至是理想状态。然而,冲突和纠纷却又是不可避免的,一旦遇到纠纷,人们自然会选择既能解决纠纷又能保持和谐的解纷机制,这种解纷机制就是调解。互谅互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折中、调和、妥协地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中国传统调解文化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但内容和实质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被世界赞誉为“东方一枝花”或“东方经验”。世界向中国学习,掀起了一股ADR浪潮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也叫作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简单地讲,就是改变过去片面崇尚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思维方式,建立包括调解在内的各种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是西方法治国家在观念上的根本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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