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制定了各层级、各机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其中,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各金融机构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部门,制定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查询、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金融消费纠纷重大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内控制度。
(一)保证金融信息被金融消费者完整、准确接收、理解
“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对涉及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二)保证金融机构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
(三)保证相关资料的留存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留存相关资料,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保证诚信原则(www.daowen.com)
“金融机构进行营销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五)不得捆绑销售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六)做好投资者教育
“金融机构应当制订年度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计划,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日常性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金融机构不得以营销个别金融产品和服务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
(七)保证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产生金融消费争议时,原则上应当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或者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机构处理结果不合理的,金融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住所地、争议发生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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