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针对20起维权案件,杨波律师为你解惑,权威解读维权困境

针对20起维权案件,杨波律师为你解惑,权威解读维权困境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庭调查完事实之后进行了法庭辩论。于是,法庭宣布休庭,定期宣判。合议庭在评议时认为,原告李媛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原告李媛手中的遗嘱因不具备法定要件而无效。其次,被告张翠玲手中的遗嘱实际上是遗赠扶养协议,这一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是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协商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变更或解除须依法进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媛的诉讼请求。法院虽然作出了判决,但是纠纷还没有彻底解决。

针对20起维权案件,杨波律师为你解惑,权威解读维权困境

这件事还要从15年前讲起,那时候张翠玲到李家做保姆已经有四年多了。李媛亲眼看到自从张翠玲到了她家,母亲去世以后一直沉默寡言的父亲变得开朗起来,脸色红润了,声音响亮了,脸上的笑容也多了。她心中对于父亲身心健康的担心也放了下来,回家的次数也由过去的三天两头变成了每个月回去一至两次。那一年,一个星期天的早上,李媛起来到市场买了点菜就赶往父亲家。到了家门口,她从包里拿出钥匙,结果以往很顺利就能打开的房门竟然怎么也打不开。她只好先喊父亲再喊张翠玲,隐约听见屋里传来父亲答应的声音。结果等了半天,张翠玲表情不自然地把门打开。李媛一边抱怨这么晚了你们还在睡懒觉,一边走进了父亲的房间,只见父亲还在慢吞吞地穿着衣服。李媛环视四周,她马上发现家里的情况不一样了。以往墙上挂着父亲和母亲的合影照片,现在没有了;以前大床上只有父亲用的一个枕头,现在并排摆着两个枕头,还有两床被子。这些信号毫无疑问地向李媛提示着一个明确的信息,父亲与保姆同居了。李媛立即回想起刚才进门的时候,给自己开门的张翠玲脸色绯红,一副不好意思的样子。想到这里,她心中升起一股怒火,父亲竟然和一个三十多岁的保姆弄到一起了,她马上把张翠玲喊过来问:“你晚上睡在哪里?”张翠玲怯怯地看着她没有回答。李媛大声叫道:“你是不是睡在主卧室?”张翠玲小声说:“是你爸让我睡在这儿的。”李媛面露怒色,看着李老先生问:“爸,你为什么让张翠玲睡在这张床上?”李老先生对于李媛一进门就大吵大闹很反感,反问道:“我让她睡在这张床上有什么不好?”李媛说:“就是不好,张翠玲有自己的房间,为什么你们要睡在一起,你对得起我妈吗?”李媛一提到死去的老伴,李老先生马上火冒三丈,他用手指着李媛说:“你不孝顺我,也不希望别人关心我,这跟你妈有什么关系?你不来还好,一来你就撒野,给我滚出去!”李媛也十分生气,被李老先生骂后气得把带来的菜扔在地上,用脚在上面踩了几脚,然后双手掩面哭着走了。

这件事情发生以后,李媛想把张翠玲从家里赶走,可她想这样一来父亲肯定得跟自己翻脸。古语云,家丑不可外扬,宣扬出去自己脸上也无光啊!可是她心里想忍却又忍不下去,父亲的做法太对不起死去的母亲了。于是,李媛抽了个时间在路上拦住了张翠玲,与她进行了一次严肃的交谈。张翠玲对李媛解释说:“我和你爸之间没有什么。前一段时间他老人家拉肚子,每天晚上要起来好几次,由于害怕老先生起床时摔倒,我才提出来和你爸睡在一张床上好照顾他。”李媛不相信:“我回家的时候没发现父亲有病,你们为什么还睡在一起?”张翠玲解释说:“你爸爸病好后我要搬走,他不让我搬,说晚上睡不着觉的时候我可以陪他说说话。”李媛虽然不相信张翠玲的话,但是张翠玲不承认与她爸有暧昧的关系,她也无可奈何。过了一段时间,李媛左思右想还是不能接受爸爸与保姆在一张床上睡觉的事实,她又与爸爸谈了一次话。他们一谈到与张翠玲在一张床上睡觉的问题,李老先生就不高兴了,他对李媛说:“我没有几年好活了,你不要管我的事情。”李媛不同意:“这要是传出去多丢人呐。”李老先生说:“丢什么人?我不偷不抢的。”李媛说:“爸,我看不下去。”李老先生生气地说:“你看不下去以后不要回来,就当没有我这个爸。”李媛一看说不下去了就走了,回家后给爸爸写了这封绝交信。

李媛讲完这段故事后,张翠玲在法庭上辩解说:“我与李老先生是长幼关系,虽然在一张床上睡觉,那只是为了更好地照顾他,我们两个人之间绝对不像李媛想的那样。”李媛撇撇嘴说:“哼,如果你们没有关系,我爸为什么把房产给你?”张翠玲说:“我照顾他了,为他养老送终,我做了女儿都没有做到的事情,他为什么不能把房产给我?”法庭调查完事实之后进行了法庭辩论。审判长问她们是否同意调解,李媛态度坚决地表态不同意,张翠玲也希望法院依法判决。于是,法庭宣布休庭,定期宣判。

合议庭在评议时认为,原告李媛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首先,她手中的遗嘱虽然是李老先生所写,但是上面没有日期。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原告李媛手中的遗嘱因不具备法定要件而无效。

其次,被告张翠玲手中的遗嘱实际上是遗赠扶养协议,这一协议的效力大于遗嘱。

法律链接:遗赠扶养协议 >>>(www.daowen.com)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生养死葬协议,遗赠人死后扶养人享有按照协议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是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协商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变更或解除须依法进行。扶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根据这一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相比具有优先的效力,只要张翠玲履行了养老送终的义务,李老先生的房产就应当归张翠玲所有。但是,李老先生遗赠的房产中有他妻子的共有部分,李媛没有放弃继承母亲的财产,所以,争议房产中李媛母亲的财产份额,李老先生的处理无效。

最后,法院认定由于被告张翠玲履行了对被继承人李宝忠生养死葬的义务,拥有合法的受遗赠权,争议房产3/4的所有权归张翠玲所有,1/4的所有权归李媛所有,析产事宜双方可以另案解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媛的诉讼请求。法院虽然作出了判决,但是纠纷还没有彻底解决。

本案在法律上启示我们,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并存的话,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在家庭关系上启示我们,由于目前我国主要是居家养老,所以儿女们应该多抽出点时间关心自己的父母,不仅仅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还要关心他们的心灵需求,这样才会有和谐的家庭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