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院判决权益之保护-杨波律师解惑维权僵局20例

法院判决权益之保护-杨波律师解惑维权僵局20例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官当庭出示了根据二被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并且出示了警方的现场勘查资料和相关证据,证明二被告辩称的原告王晓丹因为感情纠葛自残,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歌厅赔偿原告王晓丹三十余万元;被告建筑物所有人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没有上诉,王晓丹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法律的保护。

法院判决权益之保护-杨波律师解惑维权僵局20例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法院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晓丹的律师在庭审中指出:“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二被告即建筑物所有人和歌厅管理不善,对屋顶平台栏杆的缺失未及时修缮,导致王晓丹坠落受伤致残,二被告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二被告一如答辩状中所述,在庭审中答辩:“被告没有过错,是原告醉酒自己不慎跌落,甚至不排除她因为感情纠葛自残。因此,原告应当损失自担。”

法官当庭出示了根据二被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并且出示了警方的现场勘查资料和相关证据,证明二被告辩称的原告王晓丹因为感情纠葛自残,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本案的焦点显现,就是作为公共场所所有人的房东和管理人的歌厅对于顾客是否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链接:安全保障义务 >>>

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人们的社会交往在公共场所中进行,同时,也将自己置身于不确定的危险中,所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也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这些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我们不难看出歌厅是公共娱乐场所,顾客可以任意出入。屋顶平台属于歌厅承租的配套设施,现场无禁止出入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屋顶平台缺失栏杆形成的空间,其高度与宽度容易使人失去控制而从中坠落。房东作为该场所的所有者和监督人,歌厅作为承租人和管理者,在屋顶平台栏杆缺失后应当及时修复而未修复,应当警示而没有警示,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由此造成原告伤残,二被告应负主要责任。至于二被告之间赔偿责任的分担问题,根据该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约定,应由被告歌厅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作为财产所有人的房东有监督职责,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www.daowen.com)

最后,法院在确认二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连带赔偿责任的同时,在判决中还指出,原告作为成年人因为酒后失去控制而从高处坠落造成自身伤害,本人应负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歌厅赔偿原告王晓丹三十余万元;被告建筑物所有人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没有上诉,王晓丹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法律的保护。

一个好端端的人从屋顶上掉了下来,这不是飞来横祸,而是人祸,它是由多方的过错造成的。人们除了生活在私密空间——家庭以外,大部分时间工作、交往在公共场所,作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活动的组织者,都应当时刻牢记安全第一。因为没有安全,就不会有社交行为和经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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