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酒精导致猝死,杨波律师解维权僵局

酒精导致猝死,杨波律师解维权僵局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是,他申请重新进行法医鉴定,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再次鉴定,证明老王真正的死因的确是因为饮酒过度导致心脏病发作猝死。因此,各被告应当对老王的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主张各被告连带承担受害人老王死亡所产生各项损失的一半三十余万元。至于原告认为被告对老王负有注意义务,被告不能同意。因此,各被告认为老王的猝死不能归咎于被告,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酒精导致猝死,杨波律师解维权僵局

法医的死因鉴定显示:老王并非人为致死,他的死因是酗酒导致心脏病发作!这一结论大大出乎了众人的意料,老王的儿子更是难以相信。父亲平时酒量很好,从来没有喝醉过,怎么会因为酒精中毒而死呢?于是,他申请重新进行法医鉴定,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再次鉴定,证明老王真正的死因的确是因为饮酒过度导致心脏病发作猝死。老王的儿子不得不接受科学的结论,但是独居在家的父亲为何会酗酒死呢?他不由想起当天晚上他们通电话时,老王说的同学聚会活动,他决定把这件事情调查清楚。

老王的儿子打电话给老王的同学,同学一听老王的儿子问起这件事,就闪烁其词含含糊糊地说:“你爸死的那天晚上我们同学们确实聚会了,你爸很高兴就多喝了几杯,当时话多有点醉了,但是举止基本正常。聚会结束后,同学们打车送他回家。到小区门口你爸说自己没事,要下车一个人回去。所以,我们大家也没在意,就各自回家了。万万没有想到,当晚你爸就去世了。”

听了爸爸同学的说明,老王的儿子还是觉得可疑,爸爸一向喝酒不醉,怎么偏偏那天就喝了那么多呢?于是,他又向其他几位和父亲同桌喝酒的人了解情况。没想到,这一了解,却让老王的儿子傻了眼。

那天,老王几个在外地的老同学回来了,大家有三四十年没见,见了面自然有说不尽的话。看到曾经英俊帅气的小伙已被风霜染白了头发,而美丽多情的姑娘额头上也刻上了岁月的痕迹,这沧海桑田的变化让大家感慨万千,更加珍惜一起走过的年轻时代,回忆那些发生在校园的逸闻趣事,大家仿佛又回到了无忧无虑的青春岁月。老同学多年没见,都挺兴奋的,每个人都喝了很多。老王酒量好,大家一劝,他也给面子,一杯接一杯地喝,还说:“感情浅,舔一舔;感情深,一口闷。”“宁可胃上烂个洞,不叫感情裂条缝。”这一顿酒一直喝到晚上10点,老王喝得舌头大了,路都走不动了。散席后,大家打车送几位喝得多的同学回家。车子到了老王家所在的小区后,老王突然精神起来,拒绝大家送他回去,自己摇摇晃晃地回家了。到家后老王和儿子通了一个电话,没有多久他酒劲发作,倒在客厅里,再也没有醒过来。

事实的真相让老王的儿子无法接受,一向身体健壮的父亲,竟然是饮酒过度而死!如果不是他的同学们极力劝酒,父亲怎么会饮酒过度?如果他们在送父亲回家时,能将他送进家门,通知邻居或者自己照顾一下,父亲怎么可能因为发病时无人照料而猝死呢?父亲死了,那些劝酒人难道不用承担责任吗?老王的儿子决定依法为父亲讨回公道,于是他聘请律师将那天和老王喝酒的六个同学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对老王喝醉猝死的责任归属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老王的儿子认为:各被告明知饮酒过量会危害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仍然对受害人老王极力劝酒,导致老王喝醉,本身就存在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又任凭其自行离去,没有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因此,各被告应当对老王的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主张各被告连带承担受害人老王死亡所产生各项损失的一半三十余万元。

法点释义:注意义务 >>>(www.daowen.com)

注意义务,是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概念,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过失责任,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理论基础是近邻理论,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应当合理注意不给邻人造成损害。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主要看一般人在行为人所处的情况下,会怎么行为,若一般人会作出与其同样的行为,行为人就没有过失;反之,则有过失。按照“合理人的注意义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了防止损害的注意责任,对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以促使人们在行为时注意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当原告老王的儿子说各被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时,他们一致反驳:饮酒过量会危害身体健康是人人皆知的常识,受害人老王对此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是否喝酒,喝多少,完全取决于老王的个人意志。那天的劝酒行为是相互的,不仅大家劝老王喝,老王也劝大家喝。更重要的是,劝酒是正常社交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喝酒的决定权毕竟还在老王自己。因此,他应当为自己过量饮酒的行为负责,由此产生的危害结果与被告无关。至于原告认为被告对老王负有注意义务,被告不能同意。他们辩称,对聚会参与者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是聚会场所所有人、管理人以及活动组织者。而这场同学聚会并没有一个特定的组织者,是大家自发聚在一起的活动,而且所有人都是成年人,每一位参与者只要不主动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就都不负有额外的注意义务。因此,各被告认为老王的猝死不能归咎于被告,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在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之后,法官当庭作出释明:“老王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有清晰的认识,并且能够预见过量饮酒的危害性,因此对于自己酒后猝死的后果,老王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在经过大家劝酒之后,老王摄入了大量酒精,对自己的行为和状况难以控制,这时其他聚会参与者就应当尽到对老王的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是因为参与者的劝酒行为而引起的,在法律上叫做“在先行为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所以,聚会参与者对老王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打个比方,如果有人掉进水里,行人见死不救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不会受到法律追究,因为溺水者所遭受到的危险境遇与行人完全无关;相反,如果溺水者是因为与行人同行或者玩耍中被推下去,那么行人就有义务对溺水者进行及时救援,这一义务是因为行人的在先行为引起的。至于各被告声称劝酒是正常社交行为,法院指出,即使是正常社交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同时,法庭还向双方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已有过类似案例,劝酒导致他人饮酒过量死亡的,劝酒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聚会参与者对彼此的健康安全负有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每个人对自身的注意义务而抵消。负有注意义务的人不但要做到不侵害他人,还要积极主动负担起注意和管理他人安全的责任。

法律链接:共同侵权责任 >>>

共同侵权责任,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法官在分析了本案是非和法律责任之后,依法主持双方进行了民事调解。各被告毕竟是老王多年的同学,发生了这种事情,他们也感到内疚。听了法庭有理有据的阐述,双方最后达成和解协议,老王的同学们自愿补偿老王儿子12万元。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官司就此落下帷幕。

老王没有被阴间的鬼拖走,扮演催命鬼角色的是阳间的酒。亲朋好友相聚,喝酒叙旧,是人之常情。但是热情过度,不醉不休,就会乐极生悲,这个案件就是一例以生命为代价的惨痛教训。所以,快乐要有度,安全要注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