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杨波律师解惑维权:20例僵局破解

杨波律师解惑维权:20例僵局破解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有关部门对刘小雨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因此,法院通知制药厂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制药厂虽然否认硝酸甘油烧伤了刘小雨,但是,没有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制药厂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与刘小雨烧伤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赔偿责任。法院还指出,罗强父母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法院又认定,刘小雨的父母对本案也应承担相应的监护失职责任。

杨波律师解惑维权:20例僵局破解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有关部门对刘小雨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经过鉴定,刘小雨的伤情已经构成伤残。同时,刘小雨的父母和罗强的父母分别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追加制药厂为本案的第三人,并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查之后,决定追加制药厂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点释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第三人,就是诉讼中除了原告、被告方以外的其他关联方;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得做一定行为的权利。比方说,借给别人东西的人,有权利要求他人妥善保管和按时归还,妥善保管就是不得做损坏物品的事情,按时归还就是做诚实信用的事情。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就是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跟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必须参与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对于争议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在本案中,制药厂是独立于刘小雨父母和罗强父母的第三方,由于原、被告都认为烧伤刘小雨的是制药厂违规倾倒的硝酸甘油,这样,案件的处理结果就与制药厂有关。因此,法院通知制药厂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既然制药厂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本案的诉讼,那么,刘小雨的赔偿要求合理吗?法院会判决哪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呢?

这个案件一共有三个问题,首先是事实问题,即罗强父母所出示的照片上和捡来的硝酸甘油针剂瓶是否是制药厂的废弃物。法院了解到,制药厂尽管制定了规章制度,但在实际管理中并没有严格执行。几年来,制药厂将生产中的废物及生活垃圾交由一个废旧公司清运,该公司没有取得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也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的员工。经过法院向废旧公司的清运人核实,他们承认照片上的垃圾坑就是他们倾倒制药厂生产废物的地点,硝酸甘油针剂瓶也是他们倒的生产废物。法院还调查了周围学校的一些学生,他们也都证实在垃圾坑里捡到过针剂瓶,他们认为是酒精。由此,法院确认制药厂确实长期违规向垃圾坑里倾倒硝酸甘油废弃物。

第二个问题就是硝酸甘油是否属于易燃品,刘小雨是不是被硝酸甘油烧伤的?庭审中,罗强向法院陈述了酒精的来历,他父母把捡到的四十多只针剂瓶提交给了法庭。刘小雨陈述了自己被烧伤的经过,他父母也提交了从药店购买的制药厂生产的硝酸甘油一盒,内装九只完好的针剂瓶,并附有说明书一份,该说明书注明:“本品应避开火源及防止猛烈碰击。”制药厂虽然否认硝酸甘油烧伤了刘小雨,但是,没有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当着三方当事人的面,法庭做了点燃实验,结果硝酸甘油遇到明火就燃烧,火焰高约十厘米,空气中弥漫着酒精味道。法院又结合对于其他证人的调查笔录,认定硝酸甘油是危险可燃物,刘小雨确实是被制药厂倾倒的危险废物烧伤。

既然刘小雨受伤前后的事实都已经查清了,就面临最后一个法律问题了,赔偿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承担,罗强父母还是制药厂?如果他们都应当承担的话,责任如何划分?是主次责任还是同等责任?刘小雨的父母有没有责任?

法律链接:分别侵权和混合责任 >>>

分别侵权和混合责任,是指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分别侵权承担混合责任的构成条件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并且每一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足以”,不是指每个侵权行为都实际上造成了全部损害,而是指即便没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共同作用,独立的单个侵权行为也有可能造成全部损害。(www.daowen.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制药厂应该对刘小雨的烧伤负主要责任。首先,制药厂没有依法处置危险废物。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第2、3款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用上述规定对照本案事实,制药厂作为硝酸甘油的生产企业,理应知道该产品易燃的化学属性,将危险废物交由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废旧公司处置,说明其对于废物处置采取了放任态度,对周边环境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安全隐患。

其次,制药厂的过错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经法庭向多名学生调查,他们都曾经到这个垃圾坑里捡过针剂瓶玩。由于学生都是未成年人,他们在玩酒精的时候,没有意识到危险就在身边,这种潜藏在学生身边的危险来自于制药厂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刘小雨被烧伤,对他而言是偶然的,但对于制药厂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来说,事故的发生则是必然的。制药厂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与刘小雨烧伤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应当承担主要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还指出,罗强父母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罗强的点火行为是使硝酸甘油潜在的危害性爆发的诱导因素,他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尽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也不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但是,他应当知道水火无情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罗强的父母未尽安全教育提醒义务,监护失职,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法院又认定,刘小雨的父母对本案也应承担相应的监护失职责任。由于刘小雨的父母平时对于孩子的安全教育缺位,致使刘小雨不能完全分辨游戏的危险,因此,他受到的人身损害和父母的失职有一定的关系,应当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失。

最后,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认定刘小雨应得到的各项赔偿费用为九十余万元,制药厂负主要责任,承担80%的赔偿责任;罗强负次要责任,承担12%的赔偿责任,由其父母赔偿;刘小雨负次要责任,应自行承担8%的责任。法院判决以后,各方均没有提出上诉,刘小雨获得了经济赔偿,后续治疗终于有了保障,但是,这个事故已经影响了他的一生,造成了他永远的精神痛苦和身体损害,这是多少金钱都无法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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