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以后,王敏再一次来到了专卖店,对店长说:“现在物价局已经认定你们公司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你应该把钱退给我吧。”该公司正因为王敏不依不饶的举报导致被查处而烦恼,现在王敏又大摇大摆地上门要钱。店长气得发抖,她对王敏说:“王小姐,退什么钱?现在物价局是要求我们按照商品的定价出售,我们要纠正以前的错误,不但不能退给你钱,你还应该把差价补给我们。”王敏一看她蛮不讲理,知道无法通过和解的途径解决问题,就对她说:“好,你等着看。会有人责令你们退给我钱的!”店长挥了挥手:“你随便,我们等着。”果然,没有多久,公司接到了法院的传票,王敏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王敏在诉状中陈述了有关的案件事实,指出被告公司利用价格和品牌欺诈的手段欺骗消费者,给自己造成了财产的损失和精神的损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原买卖行为无效,责令公司退还购物款并按照购物款的一倍金额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诉状还附上了购物发票、服装照片、物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被告公司在答辩状中称,自己作为国外公司授权生产销售商品的公司,一贯以诚信之道进行经营,没有欺骗消费者。对于物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辩称当时公司刚开业,是采取的临时酬宾措施,以后就恢复了正常的销售价格。
法院对本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一些热心的消费者听到消息以后也到法院旁听,以了解事情的真相。
消费者知情权,对应的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知悉有关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充分占有信息的知情权是进行理性抉择及实现交易平等的基础,知情权的充分行使是平等权的必然要求。(www.daowen.com)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同时,该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法院审理后指出:被告股东在国外设立的公司并没有进行实际的经营,只是为公司商品在国内扩大销售采取的营销措施,其在宣传和销售的时候,大打外国品牌的宣传活动,足以使消费者对于品牌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通过有关部门出示的证明看,被告自其品牌进入国内市场起,至物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在前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始终是以折扣价格进行销售,这一时间长度已经远远超出了“开业酬宾”的商业惯例,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价格等作出错误判断,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
在上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判令双方买卖行为无效,原告退还在被告公司专卖店购买的服装,被告退还原告的购物款,并给予原告购买商品价款费用的一倍赔偿,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过不懈的努力,王敏的维权活动落下帷幕。她购物的理性大大提高,夫妻之间的感情也日益深厚。商品经济的海洋鱼龙混杂,有一首歌词写得好:“借我一双慧眼吧,让我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那么,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一句老话:攥紧钱袋,货比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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