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申请工伤认定不行,后又打了一场无法执行的官司。虽然他提起了上诉,但是二审会改判吗?王贵心中忐忑不安。
二审立案后,高峰和母亲没有答辩。酒店在答辩中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王贵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审判长当庭指出:“原审被告高峰在工作时突发精神病将王贵砍伤,由于被上诉人酒店与他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因此本案不是共同侵权,高峰与酒店不存在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王贵只能选择高峰或者酒店一方进行索赔,不能要求酒店和高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官释明,鉴于原审被告高峰和他母亲也不具有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上诉人王贵要求由被上诉人酒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样,二审的焦点只有一个,酒店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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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后指出,王贵和高峰同是酒店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一个受人伤害,一个致伤他人,根据法律的规定,酒店都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www.daowen.com)
从高峰的员工身份看,员工在工作时致人损害酒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理论被称之为雇主替代责任。酒店必须对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公司的法律义务,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酒店应当根据上述归责原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是由高峰与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酒店赔偿后是否向高峰追偿,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不在本案的处理范围之内。
从王贵的员工身份看,员工在工作时,酒店基于劳动合同负有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员工工作是为酒店创造经济利益,酒店利用他人劳动获得了利益,就应为由此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酒店赔偿王贵的相关损失。最终,王贵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我们常说“利害”二字,有利就有害,利之所在,损之所归,这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用人单位负有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法律义务,只有承担起这个责任,才能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每个公民都应记住一个道理,有损害,就必然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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