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丹出于对爱情的向往和对美好生活的憧憬,硬要把她和王彬的爱情结晶生下来,但她万万没有想到,亲子鉴定的结果竟然说孩子与王彬没有父女关系。作为孩子的母亲,她心里最明白这个孩子确实是王彬的,她不能平白无故背这个黑锅。所以,她提出了第二次亲子鉴定的请求,但是,遭到王彬无情的拒绝。怎么办?事情绝不能就这样不明不白地结束了。
张丹以监护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孩子与王彬的父女关系,判决王彬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等费用。这个可怜的孩子还不会喊爸爸,就与爸爸打起了官司。法院立案后,很快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
原告张丹当庭陈述说:“当时由于自己年轻没有社会经验,在被告王彬花言巧语的欺骗下与其同居,生下非婚生的女儿。现在,被告王彬拒不承认与女儿的父女关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被告王彬在法庭上答辩:“我虽然与原告张丹同居生活过,但那是张丹自愿的,我没有欺骗她。现在这个孩子经过亲子鉴定已经证实不是我的非婚生子女,所以我不应当承担抚养责任,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于原、被告双方关于孩子的父亲到底是不是王彬意见不一,法院经过征求他们双方的意见,决定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再进行一次亲子鉴定。
法点释义:亲子鉴定 >>>
亲子鉴定,就是为了解决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技术,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应用于与身份关系相关的案件,如父母子女关系认定、遇难者身份识别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王彬万万没有想到,这次的鉴定结论让他大吃一惊。法医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报告上明确指出,孩子就是王彬和张丹的亲生孩子,有四个基因座不相吻合的情况应考虑为突变。在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司法鉴定人到庭对鉴定报告进行了说明。他们指出:“第一家医院鉴定机构采用的是国外一套成熟的鉴定技术,而他们司法鉴定机构在国外这套成熟技术的基础上有了创新。一开始他们的鉴定结论和第一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一样,但是,看到有些基因指标虽然不同但很相近,为了郑重起见,就拓宽了检测范围,结果证明小孩就是王彬亲生的。”司法鉴定人还向法庭说明:“在理论上,虽然亲子鉴定结论错误的可能性近乎零,但是,由于鉴定人员技术高低不同、错采样本、仪器没充分调试与清洗、伪造结论等技术和道德风险因素,鉴定结论并不都是正确的。”(www.daowen.com)
王彬拿到鉴定报告以后不相信,他带着司法鉴定报告到了第一家鉴定的医院,他焦急地问鉴定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你们两家为什么得出的结论不一样?”鉴定人看了报告以后告诉他:“对于这次的鉴定结果,从医学理论来说,辨不清谁对谁错,是个概论的问题。我们医院的鉴定结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之所以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结论,是由于被鉴定者是一个极其特殊的案例。”按照鉴定人的意思,两个鉴定结论都是对的。王彬不解地问道:“按照你的说法,我要不要申请再进行鉴定?”鉴定人告诉他:“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要比我们先进一点,建议你不用再申请进行鉴定了。”医院的鉴定人虽然不承认自己的鉴定结论有问题,但是,他表示可以在收回原鉴定报告的基础上退还王彬交的鉴定费。王彬听到这里已经明白了,第一家的鉴定结论不可靠。所以,在法院征求双方对亲子鉴定结论的意见时,王彬没有申请再进行鉴定。
既然诉讼双方王彬和张丹已经确立了与孩子的父母子女关系,接下来自然面临的是孩子抚养责任的承担问题。考虑到双方的特殊关系,法庭组织双方进行民事调解。被告王彬说:“我虽然与张丹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但没有结婚和生孩子的打算。张丹违背我的意志生孩子,她当时表态孩子以后不用我管,所以我不承担抚养责任。”张丹表示:“不管你愿意不愿意,既然你是孩子的父亲,就应当承担抚养责任。”法官耐心地对王彬讲:“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管你是否愿意生孩子,现在孩子已经出生,你作为孩子的父亲有抚养义务。”王彬听了以后对法官说:“我回去考虑一下再答复您。”
法律链接:抚养义务 >>>
抚养义务,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教养和保护。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2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25条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此可见,为人父母者必须承担抚养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天,王彬到法院提出张丹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他愿意独自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不要张丹出钱。王彬昨天还表示他不承担抚养责任,不到24小时怎么发生了180度大转弯,要一个人抚养孩子呢?原来,王彬回家把法院审理的情况向妻子陆慧瑾一汇报,陆慧瑾决定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免得张丹以后因为这个孩子不停地给自己添麻烦。但是,当法官把王彬的意思告诉张丹以后,她坚决不同意王彬的说法。她说:“孩子还在吃奶,又是个女孩子,我抚养方便,王彬应当支付抚养费。”
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指出,子女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鉴于孩子年幼且是女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规定,孩子应当由原告张丹抚养,被告王彬承担生活费和教育费。王彬一看两招都没有奏效,只好答应按照张丹所在城市人均年生活支出的标准给付抚养费,至非婚生子女成年(年满18周岁)时为止。张丹不同意:“王彬应当按照月收入的20%比例承担抚养责任。”王彬是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年收入按照20%的标准计算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字。王彬坚决反对,辩解说:“我没有固定的月收入,公司都是老婆掌握的。”法官耐心地给他们双方分别做了思想工作,指出利弊。最后,王彬答应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等500万元,案件终于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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