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李小万就住在老乡那里。听了李小万的遭遇,乡亲们纷纷为他出主意,有人说既然卫生防疫站已经谈不下去了,只有打官司一条路了;还有的老乡说,李小万应当找酒店理论,要求酒店恢复劳动合同。老乡们常年在外面打工,维权意识强。他们告诉李小万,酒店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酒店不撤销原来的决定,就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说着,他们还给李小万拿出了法律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有了法律的支持,在乡亲们的鼓励下,李小万第二天又来到了酒店。人事部门的原同事热情接待了李小万,他说了错误的体检报告给自己造成的痛苦,要求酒店撤销原来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补偿自己这一段时间的经济损失。人事经理听完以后说:“你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但是,酒店的决定是根据市卫生防疫站体检报告作出的,酒店本身没有过错,不能撤销原来的决定。”李小万不同意,他说:“现在的检查结果已经证明体检报告结论是错误的,市卫生防疫站也承认误诊了,那么酒店当初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自然也就不能成立了。从这一点上来说,也应该恢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啊。再说,酒店以自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人事经理耐心对李小万解释说:“尽管你说的理由很充足,但是,酒店的各个岗位现在都已经有了工作人员。能否恢复你的工作,要不要补偿你的经济损失,我今天不能给出明确答复,待向单位领导汇报后才能定,你先回去等消息吧。”于是,李小万只好悻悻地离开。(www.daowen.com)
酒店没有想到当初解除这个员工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体检报告是错误的,因而,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而言确实对李小万不公平。由于李小万当时在酒店干得不错,领导和同事对他都很有好感,所以在研究了他的情况以后,酒店经理表态:“李小万可以回来工作,不过,他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不能答应。”于是,酒店人事部门及时联系了李小万,向他通报了酒店的决定,指出李小万蒙受损失的原因与酒店无关,酒店根据体检报告解除和李小万的劳动合同并不构成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的歧视。因为李小万是酒店的招待人员,每天所从事的工作是与顾客直接打交道,国家法律和法规是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这个行业的。面对李小万有病的体检报告,酒店当时只有及时解除和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是合法的。同时,酒店没有能力审查体检报告的正确与否,当时李小万自己也没有对体检报告提出异议,所以,酒店当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此,酒店不能撤销原决定,也不能为此事给李小万任何经济补偿。如果李小万愿意回来工作的话,劳动合同要另行签订,试用期可以减免。对于这个方案,李小万也不满意,但是,思来想去他觉得单位说得也有道理。那么,自己该去找谁对这件事情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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