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开辱骂自杀女子案:律师解析维权僵局20例

公开辱骂自杀女子案:律师解析维权僵局20例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警驱车赶到现场后,制止了张玉凤的辱骂行为,把她劝走。警方根据遗嘱内容查证了刘萍的自杀与张玉凤的侮辱行为有着因果联系。于是,张玉凤涉嫌侮辱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被告人张玉凤犯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令她赔偿刘萍各项损失37万元。

公开辱骂自杀女子案:律师解析维权僵局20例

法院一审判决不予离婚后,张玉凤又搬回自己的家,但是,她和陶建军的关系并没有缓和。陶建军经过咨询以后,知道在半年以后自己还可以再起诉离婚,于是,他仍然和张玉凤分居。而张玉凤遭到陶建军的殴打,又被丈夫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虽然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她认为这一切都是因为刘萍的原因,遂迁怒于刘萍。她来到刘萍的工作单位,一见刘萍就上前进行谩骂,指着刘萍说她是第三者,破坏了自己的家庭。刘萍的同事劝不住她,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驱车赶到现场后,制止了张玉凤的辱骂行为,把她劝走。张玉凤一边走还一边回头对刘萍说:“你等着,明天我还来。”果然,第二天上午,张玉凤又来了。这次她除了破口大骂以外,还动手撕扯刘萍的衣服,硬把刘萍的外衣脱掉。刘萍只穿着内衣暴露在大庭广众面前,导致多人近前围观。后110民警再次赶到,将双方劝开。

刘萍回到家中,深感受到了侮辱,她写下遗书,然后打开家中煤气自杀。邻居回家时在走廊上闻到了很浓的煤气味道,马上通知了小区保安。于是,发生了我们开头所讲的众人救治刘萍的经过。

煤气中毒即一氧化碳中毒,人一旦吸入一氧化碳,身体的组织细胞无法从血液中获得足够的氧气,致使呼吸困难,如救治不及时,可很快呼吸抑制而死亡。刘萍送进医院时呈现深度昏迷,各种反射消失,大小便失禁,四肢厥冷,血压下降,呼吸急促。经过医院的急救,刘萍昏迷了两天后才苏醒,并慢慢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她表情痴呆、记忆力和理解力减退、肢体瘫痪。她在遗书中写道:“张玉凤带给我的屈辱已经超过了能够忍受的界限,我已经身心疲惫,无意苟活在世间。既然我生缠不过恶人,死要变成厉鬼把张玉凤拉进地狱……”警方根据遗嘱内容查证了刘萍的自杀与张玉凤的侮辱行为有着因果联系。于是,张玉凤涉嫌侮辱罪被警方刑事拘留。陶建军内心深感歉疚,每天到医院陪伴照顾刘萍。

经过以高压氧舱为主的综合治疗,三个月后刘萍逐渐恢复,但是还常常感到头昏、记忆力减退、全身无力。医生对他们说:“煤气中度中毒需要三至六个月,重度中毒需要六个月以上的自然恢复过程,大部分患者可以恢复到生活自理,一年以后基本可以恢复正常工作,个别患者会遗有性格的改变。”说完,他对陶建军说:“目前刘萍的恢复状况还是比较好的,可以考虑回家休养。”不久,刘萍出院回家休养,陶建军仍然每天去照顾她。

张玉凤被刑事拘留后,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张玉凤又被警方以涉嫌侮辱罪逮捕。不久,她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张玉凤站到了被告人席上。刘萍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追究张玉凤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张玉凤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七十余万元。

法点释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等提出的请求,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解决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通常,一个犯罪行为会产生两个危害结果:一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了危害;二是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造成了物质损失,这就构成了民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之债。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开庭审判的过程中,被告人张玉凤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她对于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异议。她认为自己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不构成犯罪。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被告人张玉凤犯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判令她赔偿刘萍各项损失37万元。一审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萍以一审判决量刑过轻、民事赔偿太少为由提出上诉,而被告人张玉凤以其谩骂行为不应构成侮辱罪为由也提出上诉。

案件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张玉凤和坐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上的刘萍,对于张玉凤的行为是侮辱犯罪行为,还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张玉凤在法庭上辩称:“我虽然对刘萍有辱骂的过错行为,但是,这20年来只有三次,我从来没有逼迫刘萍自杀。打斗中我虽然拉了刘萍的衣服,但不是为了脱她的衣服。刘萍自杀是因为她自己想不开,现在经过救治已经基本康复。”(www.daowen.com)

“刘萍受伤后,我丈夫陶建军一直代表我在照看她,家里也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双方属于邻里纠纷,钱我愿意赔偿,一审法院按照犯罪判我的刑太重了。”

刘萍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地指出:“张玉凤目无国法,多次对我的人身和人格尊严进行攻击,甚至发展到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动手脱我的衣服。我痛不欲生,实在无法忍受,才选择自杀的方式逃避现实。如果对这种行为像一审判决那样作出不痛不痒的一年处罚,只会导致更多的邻里纠纷向违法犯罪转化。张玉凤对我的伤害是多少钱也弥补不了的,一审判决没有全部弥补我的经济损失。”

法律链接:侮辱罪 >>>

二审法院经过合议后认为,我国刑法第24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虽然侮辱罪与侵犯人格权名誉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在表现上存在着重合,都是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区别在于侮辱罪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像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其胯下,向被害人身上泼粪便,多次用低级下流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羞辱以及造成被害人因被侮辱遭受严重刺激而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当民事制裁不足以弥补给被害人造成的痛苦和损失时,就以刑罚为手段来予以调整。

本案被告人张玉凤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数次在公共场合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和无端谩骂,并造成了被害人因为受到严重刺激而自杀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已经超出了民事侵权行为的范畴。因此,应当认定为构成侮辱罪,并予以刑罚处罚。

对于由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的起因和具体情节,充分发挥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作用。刘萍自杀的严重后果并非张玉凤主观上所积极追求的结果,其犯罪手段不十分恶劣,主观恶性不深。因此,一审判决对张玉凤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既有利于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戒,以安抚刘萍,又有利于对张玉凤进行教育,促使其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在量刑上是合法、恰当的。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刘萍的经济损失也全部予以了认定,判决结果充分保护了刘萍的合法权益。

最后,二审法院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久,陶建军再次向法院提起对张玉凤的离婚诉讼。

本案的主人公张玉凤,由于没有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最后差点闹出人命来,自己还吃了官司。清朝康熙年间,礼部尚书张英在写给亲属一封关于处理邻里纠纷的信中说: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亲属接到信后顿悟,经过协商纠纷双方各自退让三尺,成就了今天安徽桐城六尺巷的佳话。居家过日子,免不了要与左邻右舍打交道,也免不了因为一些事情产生矛盾。激化矛盾还是化解矛盾?这并不是一个两难的选择。礼让产生和谐,宽容创造融洽,这就是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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