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的研究发现,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会增加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具体来说,本章通过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募资金额、理财产品收益率和理财产品的存续期三方面考察对经营风险的影响。研究发现,理财产品的募资金额越多,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越大。因为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在提高商业银行平均资产收益率的同时,会显著增加资产收益率的波动,从而增加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另外,理财产品的收益率越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越低。理财产品的存续期越长,商业银行经营风险越小。
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募资金额会显著增加资产收益率的波动,但是对经营风险和平均资产收益率的影响不显著。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募资金额会显著增加经营风险,同时显著增加资产收益率和平均资产收益率的波动。而存贷比越高的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对资产收益率的波动影响越大,同时对经营风险的影响也越大。
【注释】
[1]《2016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
[2]监管套利带来的风险是多种形式和多种层面的,比如涉及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祝继高等,2016)、对金融系统流动性风险(Gennaioli et al.,2013;Acharya et al.,2013),或对货币政策传导的风险(裘翔和周强龙,2014)等。
[3]Keeley(1990)认为,市场化程度提高,相当于具有垄断性质的特许经营权价值下降,银行间竞争导致贷款利率下降。(www.daowen.com)
[4]根据统计,2005年以来银保监会至少出台了25项有关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文件。其间,银保监会对理财业务的监管思路、监管力度、监督范围一直在调整。
[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合规地开展金融创新,不得通过理财业务规避审慎监管政策,变相调节资本充足率、存贷比、拨备覆盖率等各项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第七条:“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本行资金所投资的理财产品中包含的信贷资产(包括贷款和票据融资)纳入表内核算,并按照自有信贷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管理,计算相应的存贷比等监管指标,按相应的权重计算风险资产,计提必要的风险拨备。”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不得进入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限制性行业和领域。”
[6]因为研究样本较小,参照祝继高等(2016)的研究,采用两年计算平均值。
[7]根据Laeven&Levine(2009)的研究,银行风险Z值可能受到如商业银行独立董事比例等公司治理因素的影响。而公司治理因素可能同样会影响到理财产品,因而需要进行两阶段检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