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影子银行和监管套利的理论,中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主要是因为相关监管政策的影响。以下将对相关的制度背景和监管法规进行梳理。
Hachem&Song(2016)和Acharya et al.(2016)的研究当中都提到,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有自身特点。一方面,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成立时间最早,具备完善的零售网络,相比之下,其他中小商业银行发展较晚;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人民银行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存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以及贷款资金的流向都有监管。
根据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分类,我国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是指由国家直接管控的商业银行,成立时间最早,是中央国有金融企业,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所有省份。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后,陆续成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成立时间稍晚,根据监管规定,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20世纪80年代设立的城市信用社,以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为地方经济搭桥铺路为目标。经过经营体制改革后,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仍然是“服务当地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王秀丽等,2014)。
城市商业银行还受到跨区域经营的限制,2006年开始,监管部门逐步放开对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的限制,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开设了省外分行。2011年4月开始,监管部门又重启了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限制,城市商业银行开设外省分行被叫停。因此,相比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规模较小,只在本省或少数几个省份设有分支机构,受到区域金融条件的限制较大。
除商业银行的发展具有特殊的历史背景之外,相比西方发达经济体,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的监管要求更多。(www.daowen.com)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比指标一直受到监管。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2003年开始,中国银保监会代替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执行对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监管。之后十几年,虽然对商业银行存贷比的监管有所调整,但是存贷比不得超过75%一直是限制商业银行贷款能力的监管红线。直到2015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议,根据《商业银行法(2015版)》,存贷比不再作为监管指标,但仍然作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其次,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贷款和存款利率进行集中统一管理,金融机构不得自定利率。与西方发达经济体不同,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设置了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上限,所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和存款都需符合要求。因此,相比西方发达经济体,我国商业银行通过调整利率水平平衡自身贷款总额和存款总额的能力受限。
直到201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商业原则自行决定贷款利率水平。相较贷款利率,存款利率管制的取消更晚。201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可以向基准利率之上浮动,浮动上限为基准利率的1.1倍。2014年11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至基准利率的1.2倍。201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因此,中国的存款利率市场化在2015年之后才被视作基本完成。
除存贷比和利率管制之外,资本充足率方面,中国商业银行和国外银行基本一致,需满足《巴塞尔协议Ⅲ》对核心资本充足率等的要求。此外,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需要配合国家经济政策,总贷款配额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窗口指导(Hachem&Song,2016)。因此,即使在2015年之后,相比发达经济体,中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仍然受到很多监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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