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chem&Song(2016)和Acharya et al.(2016)的研究认为,中国商业银行系统和银行业监管规定与欧美国家存在很大差异,这就决定了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套利的目的和方法具有独特性,同时为研究影子银行和监管套利提供了研究背景。
首先,根据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分类,我国商业银行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16]。国有商业银行是指由国家(财政部、中央汇金公司)直接管控的商业银行,成立时间最早[17],所有的资本都是由中央政府投资,是中央国有金融企业,其分支机构覆盖全国所有的省份。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后,陆续成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成立时间稍晚,根据监管规定,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已全部上市,国际化程度较高。城市商业银行前身是20世纪80年代设立的城市信用社,以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为地方经济搭桥铺路为目标。经过经营体制改革后,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仍然是“服务当地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王秀丽等,2014)。
我国特殊的历史原因导致上述商业银行有明显不同的发展轨迹和特征。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受到跨区域经营的限制。2006年开始,监管部门逐步放开对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的限制,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开设了省外分行。2011年4月开始,监管部门又重启了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限制,城市商业银行开设外省分行被叫停[18]。因此,相比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规模较小,只在本省或少数几个省份设有分支机构,受到区域金融条件的限制较大。
不同性质的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存贷款能力和业务特征上具有较大差异。谢平等(2016)发现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对商业银行从事影子银行有正向影响。钱先航等(2011)的研究也表明,地方政府的政策会影响城市商业银行的行为。同时,Rao et al.(2015)认为城市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更差。Hachem&Song(2016)的研究认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具有垄断地位,市场实际利率主要受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Lu et al.(2012)也认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全国营业网点更多,因此在存款和贷款方面具有优势。同时,因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大股东是中央政府,所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被认为有国家隐性担保,安全性最高。
其次,我国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和监管指标具有自身特色,主要体现在存贷比和存贷款利率限制。
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比指标一直受到监管。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19]。2003年开始,中国银保监会代替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执行对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监管。之后十几年,虽然对商业银行存贷比的监管有所调整[20],但是存贷比不得超过75%一直是限制商业银行贷款能力的监管红线。直到2015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议,根据《商业银行法(2015版)》,存贷比不再作为监管指标,但仍然作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贷款和存款利率进行集中统一管理,金融机构不得自定利率[21]。与西方发达经济体不同,根据《商业银行法》[22],中国人民银行设置了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上限,所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和存款都需符合要求。因此,相比西方发达经济体,我国商业银行通过调整利率水平平衡自身贷款总额和存款总额的能力受限。
直到201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商业原则自行决定贷款利率水平。相较贷款利率,存款利率管制的取消更晚。201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可以向基准利率之上浮动,浮动上限为基准利率的1.1倍。2014年11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至基准利率的1.2倍。201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因此,中国的存款利率市场化在2015年之后才被视作基本完成。
Hachem&Song(2016)发现理财产品收益率和银行间市场利率高度相关,Acharya et al.(2016)也指出理财产品收益率长期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更接近市场真实利率水平。
除存贷比和利率管制之外,在资本充足率方面,中国商业银行和国外银行基本一致,需满足《巴塞尔协议Ⅲ》对核心资本充足率等要求。此外,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向需要配合国家经济政策,总贷款配额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窗口指导(Hachem&Song,2016)。因此,即使在2015年之后,相比发达经济体,中国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仍然受到很多监管限制。
除此之外,自从2005年理财业务兴起以来,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方法和监管内容也进行了多次调整。银保监会监管政策的变化,对理财产品的发行、管理和资金投向造成了影响。
根据统计,自理财产品诞生以来,银保监会至少出台了29项有关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征求意见稿),内容囊括理财业务的资格准入、投资方向、风险管理、操作规范等各个方面,其中比较重要的文件如下:
2005年,银保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提出对理财业务的风险进行隔离。
2010年,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72号文)[23]明确规定,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到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2013年,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把基金、券商、信托和产权类等所有产品领域纳入监管。不过该文对非债券性资产的定义仍然不清楚,存在操纵空间,因此商业银行仍然可通过同业业务规避监管(祝继高等,2016)。
2014年9月,银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36号文),要求银行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抑制银行存款月末“冲时点”行为。Acharya et al.(2016)指出,商业银行确实存在使用理财产品解决短期流动性缺口的现象。
2016年,银保监会《2016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此次征求意见稿吸纳了多项原有关于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文件的重要内容,并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管理措施。
【注释】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是根据1944年7月在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在华盛顿成立的。与世界银行同时成立、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之一,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其总部设在华盛顿。我们常听到的“特别提款权”就是该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
[2]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是协调跨国金融监管、制定并执行全球金融标准的国际组织。在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对全球经济增长与金融稳定影响日益显著的背景下,2009年4月2日在伦敦举行的20国集团(G20)金融峰会决定,将FSB成员扩展至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G20成员。
[3]主要有货币市场基金、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结构性投资载体、政府支持的金融平台(如美国的房利美和房地美)、金融担保和租赁公司、消费贷款公司、从事除股权和外汇交易之外的对冲基金和投资银行。(www.daowen.com)
[4]回购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资产担保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担保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
[5]美国存款保险制度设置的保险金额上限为10万美元。
[6]参考Gorton&Metrick(2010)、李波和伍戈(2011)和祝继高等(2016)。
[7]投资者按照一般投资项目的定价方式,通过综合评估未来收益率和信用评级等因素进行金融衍生品的定价,从而认为金融衍生品具有投资价值。Coval et al.(2009)认为评级机构对金融研究品给予的评级对普通投资者产生了误导,加速了影子银行体系危机的发生。
[8]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资本的组成,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来自实收资本和税后利润;二是要去对银行资产按照风险进行加权;三是要求资本充足率,必须满足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值不低于8%;四是过渡期和实施安排。《巴塞尔协议》促使全球银行从注重规模向注重资产质量和资本转型。
[9]比如在《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下,资本充足率需要满足8%的要求。
[10]根据Allen&Gale(2007)和Maddaloni&Peydro(2011)的研究,商业银行道德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认为中央银行和存款人是银行风险的最终兜底人。如果商业银行即将破产,中央银行会施以援手,挽救商业银行。基于此,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会增大,甚至愿意从事净现金流回报(net present value)为负的高风险项目。根据这一理论,大型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更为严重。
[11]根据2013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
[12]以2006年920亿元为基础,8年平均增长率为167%,达到2014年45万亿元。
[13]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金融业年度数据,Wind数据库。
[14]Hachem&Song(2016)认为,保本理财是表内业务,非保本理财是表外业务。也有研究认为,保本理财资金也可以是表外业务(肖崎和阮健浓,2014)。
[15]资料参考肖崎和阮健浓(2014)、Li(2014)和祝继高等(2016)的研究。
[16]根据银保监会分类,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分为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农合社、农信社、民营银行和外资银行等。本书的研究样本涉及最主要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17]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成立时间在1990年以前,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成立时间大多在1995年以前,而城市商业银行的成立时间最晚。1995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完成股份制改制在2000年前后。
[18]2006年4月,中国城市商业银行首家跨省市分行——上海银行宁波分行成立。2009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相关地区设置分支机构,不再受数量指标的限制,同时放松对分支机构运用资金的要求。2011年4月,城商行联席会议上,中国银保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明确表示,今后将审慎推进城商行跨区域经营,把城商行内控机制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对于内控不健全的城商行的新设网点申请进行“暂停审批”。
[19]《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
[20]2014年6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规定计算存贷比分子(贷款)时扣除支农再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对应贷款等6项内容,并增加了“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以及“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两项分母(存款)计算口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被视为对存贷比监管放松的标志。
[2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利率的唯一机关,其他单位不得制定与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利率政策或具体办法。
[22]《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23]2009年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和2011年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均是对理财业务和信托产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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