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对法官赋予了不同的角色定位,因此,对于法官的职业伦理要求也不尽相同,不过一些基本的理念、价值是相通的,如公平、廉洁等,在此概述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对法官的职业伦理要求,以供思考。
(一)美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在美国,根据《美国法官行为守则》的规定,法官应该遵守的基本职业伦理规则主要包括:①法官应该维护司法的正直和独立;②法官在所有活动中应避免不当的行为或可能被视为不当的行为;③法官应该公平和勤勉地履行职责;④法官可以参与司法以外的活动以改进法律、法律制度和司法行政;⑤法官应该约束司法以外的活动,尽量降低与法官职务冲突的风险;⑥法官应该定时申报其在与法律有关及司法以外活动中所得的报酬;⑦法官应该克制自己的政治活动。其中,每条守则中又有若干细则和注释。例如,《美国法官行为守则》第2条规定,法官在所有活动中应避免不当的行为或可能被视为不当的行为:①法官应尊重和遵守法律,在任何时候的行为都要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机构的独立和正直的信心。②法官不应让家庭、社会或者其他关系影响其司法行为和裁判。法官不应将司法机构在公众中的威信用于为他人谋取个人利益,也不能表示或让他人认为他们可以其特殊的地位影响法官。法官不应主动为他人品行作证。③法官不应拥有任何基于种族、性别、宗教、国籍等令人憎恶的歧视性组织的会员资格。
(二)英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英国于2003年制定了《司法行为指南》(Guide to Judicial Conduct),并于2018年3月进行了修改,该指南的适用对象包括两大类:①现任法官(serving judges),包括法院和法庭的所有法官,无论是受薪的(salaried)还是付费的(fee-paid),法律的还是非法律的。②退休法官和治安法官(retired judges and magistrates),退休法官仍会被公众视为司法机构的代表,退休法官应谨慎行事,因此鼓励他们参照指南行事,以避免任何可能损害司法机构声誉的活动。
《司法行为指南》规定了司法行为应该遵循的三大基本原则:
1.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法官应牢记,司法独立原则远远超出传统的权力分立,并要求法官独立于社会的所有权力或影响力,包括媒体和商业利益。法官必须免受宣传的影响,不论宣传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官不需要考虑司法决定可能产生的深远影响,这种影响不仅涉及人民的生活,有时也涉及公众十分关心的问题。
2.公正(impartiality)。法官应努力确保他们在法庭内外的行为能够维持和加强公众、法律界和诉讼当事人对法官个人和司法公正的信心。因此,在合理的范围内,法官应避免参与可能导致合理的偏见或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司法外活动。
3.正直(integrity)。在实践中,这意味着法官要表现出:①理智诚实;②尊重并遵守法律;③谨慎管理财务;④勤勉、谨慎地履行司法职责;⑤个人关系、社会联系和活动的裁量权。
(三)德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德国没有专门的法官职业伦理准则,有关法官的职业伦理要求主要散见于《德国基本法》《德国法官法》《德国联邦纪律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惩戒案例中。《德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是独立的,他只依照法律行事。因此,在德国,“法官独立”是整个法官制度的基础,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就成为德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此外,《德国法官法》中也包括一些涉及法官权利义务的规定。例如,法官应当全身心投入自己的工作,在履行职责的时候应清正廉洁,毫无自私自利之心;在履行职务期间和私生活中,法官的行为都应无愧于其职务所需的尊重和信任;等等。关于独立地位的特别法规也涉及法官的表现问题:法官在任职期间和私生活中以及在投身政治活动时,其表现都不应当破坏人们对法官的信任。尤其是在司法程序中,法官的行为不应造成当事人因此怀疑判决的合法性从而不服判决结果的情况。当对合法性产生怀疑时,争讼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服从该法官。在法庭外,法官有权发表自己的政治观点,也可以加入某一政治党派或工会组织,但其行为表现应当适度。在德国,最重要的职业伦理要求均出自法官纪律委员会判决的案例。[6]
(四)法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在法国,2006年6月6日,议会设立的调查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正式提议编撰司法官职业伦理。2007年,国民议会在审议“司法官招聘、培训及责任相关的组织法”修正案时,赋予司法官高等委员会起草并公布司法官职业伦理义务汇编的职权。然而,这一汇编并不是法典,只是司法官的行为指南。它既是司法官职业伦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确立其具体职业伦理规范的基础与依据。汇编的主要内容如下:①捍卫司法独立。司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行使者,当然要保障司法独立,防止司法权受到来自立法权、行政权的侵害。②追求公正。法律职业的根本价值取向是公正,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都必须把追求公正和实现公正作为使命。司法官作为法治社会的顶梁柱,尤其应该通过其职业行为实现社会公正。③廉洁。廉洁是法官最低的职业操守,是法官职业化的伦理根基。④遵守合法性原则。司法官必须对实证法的规范、相关的判决及司法解释有准确的掌握,还要能够在遇到疑难问题时灵活运用法律解释技术。⑤尊重他人。这里的“他人”包含当事人、受害人、司法辅助人员等。⑥保密和审慎。司法官应该保守职业秘密,不参与政治活动,对有争议的公共议题尽量不要发表个人意见。[7](www.daowen.com)
(五)日本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
在日本,根据《日本法院法》第52条之规定,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下列行为:①成为国会或地方公共团体议会的议员,或者积极从事政治活动;②除经最高法院的许可以外,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务;③从事经商等以获得金钱利益为目的的业务。[8]此外,日本律师协会发布的《座谈会:关于司法伦理的报告书》中规定了法官的五种义务:①在审判活动中保持对法律的忠实性、独立性、公平中立性及保持对上述各点的自觉、自制的义务。②避免并阻止损害对审判或法官的一般信赖的行动或态度。③保持一定的品格体面的义务。④吸收不断变化并不断进步的有关法律、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知识,并使其在审判中有所体现的义务。⑤最为重要的义务是在关注审判活动的同时,致力于审判的迅速化和效率化,并且不放松对于上述各项进行创新性思考的义务。[9]
[1]参见王申:“法官道德须满足司法伦理的客观需要”,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7期。
[2]参见王申:《法官的道德理性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3~54页。
[3]参见黄伟文:“从道德责任到职业伦理——法官责任的道德性”,载《广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4]参见王申:《法官的道德理性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3页。
[5]参见王申:“法官德性是法治之力量”,载《东方法学》2016年第2期。
[6]参见万鄂湘、李克主编:《法官综合培训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56页。
[7]参见王蔚:“浅析法官司法官职业伦理教育”,载曹义孙主编:《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文选》(第18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9~100页。
[8]参见《日本司法制度法律规范总览》,张凌、于秀峰编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3页。
[9]参见怀效锋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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