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职业责任追究机制

法律职业责任追究机制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职业责任的追究机制,也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职业规范行为的惩戒机制,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的组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必要的程序,确认法律职业责任主体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制度。具体而言,依法追究原则是指,对法律职业人员责任的追究只能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程序公正原则意味着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责任追究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

法律职业责任追究机制

法律职业责任的追究机制,也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职业规范行为的惩戒机制,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的组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必要的程序,确认法律职业责任主体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制度。

(一)法律职业责任的追究机构

对法律职业人员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裁判权;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法官检察官和监察官等涉及政务处分时,由监察机关进行问责;对律师公证员的违法执业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施以行政处罚。此外,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当由专门的机构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这些机构通常为法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律师惩戒委员会等。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该意见第3条提出:“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成,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惩戒委员会章程;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的情况,依照程序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受理法官、检察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并作出决定;审议决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2017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对律师惩戒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根据该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惩戒委员会由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具有律师行业管理经验,熟悉律师行业情况的人员组成。

(二)法律职业责任的追责程序

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责任追究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这既是保证公正的需要,也是保护法律职业人员履行职责的需要。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规定,在检察官违反职业行为准则时,应该依据适当的程序,公平、及时、公正处理。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对律师所提出的指控或控诉按适当程序迅速、公正地加以处理。除统一的司法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政务处分程序外,我国对法律职业人员的惩戒程序针对不同的法律职业还有不同的规定。总体而言,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责任追究需要符合以下原则和程序。

1.法律职业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法律职业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追究原则、补救在前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和申诉救济原则。具体而言,依法追究原则是指,对法律职业人员责任的追究只能由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补救在先原则即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违法职务行为,在追究法律职业责任之前,应当先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同时暂停其履行法定职责,以防止、控制和减少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然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程序公正原则意味着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责任追究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申诉救济原则,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对有关机构所作出的处罚不服时,有申诉救济的渠道和程序。[9]

2.法律职业责任追究程序的启动。法律职业责任追究程序的启动大致可以分为主动启动和被动启动两种方式。主动启动指法律职业追究主体在进行考核、审计、案件监督或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法律职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从而主动启动的调查程序。被动启动指法律职业追究主体因投诉、检举、举报、申诉等行为而启动的调查程序。

3.法律职业责任的调查、审理程序。法律职业责任的审理程序理论上应当是一种准司法程序,按照程序公正原则的要求,法律职业责任的审理程序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最低限度的要求:首先,审理组织及其组成人员应该独立于调查组织和被审查人。这就要求,审理组织成员不能同时兼任调查组织成员,另外应该赋予被审查人回避申请权。其次,在调查、审理过程中,应该赋予被审查人员充分的陈述、辩解、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的机会,这是程序参与原则的基本要求。被审查人员的上述意见、证据应当能够有效地影响对自己的处分,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在处分决定中必须对被审查人员的意见、证据给予有说服力的回复。再次,无论是调查程序还是审理程序,都应当遵循理性与及时的原则,也就是作为事实认定的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证明,处理决定必须建立在严密的逻辑基础之上。最后,对于处分决定,应当赋予被审查人以充分的申诉、申请复查的机会。[10]

[1]参见王新清主编:《法律职业道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9页。(www.daowen.com)

[2]参见王新清主编:《法律职业道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9页。

[3]参见王新清主编:《法律职业道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1页。

[4]参见沈岿:《国家赔偿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4页。

[5]参见王新清主编:《法律职业道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1~102页。

[6]参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正确理解和适用政务处分与处分”,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http://www.ccdi.gov.cn/yaowen/202007/t20200703_221290.html,2020年11月7日访问。

[7]参见王新清主编:《法律职业道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3页。

[8]参见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道德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119~120页。

[9]参见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道德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122页。

[10]参见王新清主编:《法律职业道德》,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19~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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