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职业伦理的分类-第3版

法律职业伦理的分类-第3版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或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法律职业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律师因违反《律师法》、公证员因违反《公证法》等受到的行政处罚,也属于这些法律职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这些法律职业人员如果实施了《政务处分法》中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来自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

法律职业伦理的分类-第3版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规范应承担的责任,这是法律职业责任最普遍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职业人员所承担的最严重的责任。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或者侵犯法定权利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由于不同性质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在不同的部门法之中,相应地其责任性质自然也不同。[3]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种法律责任形式:

1.刑事责任。如果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或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法律职业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事司法相关法律,法律职业人员触犯的罪名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普通主体都能构成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另一类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职务犯罪,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章和第九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类犯罪和渎职类犯罪,具体包括贪污罪贿赂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2.民事责任。如果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法律职业人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具体的责任承担形式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按照学界通说和司法实务界的通行做法,法官检察官、监察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享受民事责任豁免,这些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由国家负责赔偿,确有必要追究这些人员的金钱赔付责任的,由国家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人员进行追偿。[4]此外,《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3.行政责任。如果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法律职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法律职业人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有学者指出,行政责任与纪律责任有本质区别。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其前提是违法;而纪律责任不属于法律责任的范畴,而是特定的组织对其成员行为的约束规范。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纪律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则纪律责任相应地上升为法律责任。[5]本书赞成这种观点。例如,我国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纪律部分规定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范之中,律师的职业纪律部分规定于《律师法》等法律规范中,这部分纪律责任就上升为行政责任。此外,律师因违反《律师法》、公证员因违反《公证法》等受到的行政处罚,也属于这些法律职业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4.政务处分。根据《监察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检察官、监察官属于监察机关依法监察的公职人员。而《政务处分法》第3条第1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也就是说,这些法律职业人员如果实施了《政务处分法》中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来自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不同于处分,二者虽然共同服务于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的目标,但二者在处分主体上存在重要区别。政务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处分的主体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任免机关、单位给予所管理的公职人员处分,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了协调衔接。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二者按照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政务处分,体现了监督全覆盖的本质要求。此外,由于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职责权限不同,政务处分与处分在程序、申诉等方面也不完全一致。[6]此外,《政务处分法》第16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www.daowen.com)

(二)纪律责任

纪律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纪律所要承担的责任。纪律是机关、团体、政党等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要求其成员必须予以遵守的行为规则。制定法律职业纪律的主体可以是团体组织,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了《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中国公证协会(原中国公证员协会)制定了《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等,也可以是司法机关,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严肃纪律作风的规定》提出了严肃纪律作风15条禁令。纪律责任一般由制定纪律的机关、团体组织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实施。

(三)道德上的责任

道德上的责任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因不当的行为而承受来自他人或者自我良心的谴责。这种责任有可能发生在法律职业人员从事了违反法律或纪律规范而受到惩戒的情形下,也可能发生在法律职业人员的特定行为不违反法律或纪律规范、却与社会或特定群体公认的“善”的标准相背离的情况下。道德上的责任可能表现为他人和社会的否定性评价,也可能表现为个人内心的不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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