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美国,“律师职业伦理”(legal ethics)是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它由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ABA)和各州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规范、各个法院制定的相关法庭规则、法学权威人士的著述和权威法律文献以及法院的相关判例组成。但是,美国却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律师职业伦理的法律或判例汇编。20世纪60年代,美国律师协会认为,反复修订《法律职业伦理准则》于律师行业不利,于是在1969年颁布了《法律职业责任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各地的律师协会,还有许多法院,都很快地将《法典》作为其处理涉及律师角色问题的指导原则,并把它当作规制律师伦理行为的利器。之后,《法典》几经修订。1983年,美国律师协会制定了一套新的职业伦理法规,即《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Model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以下简称《示范规则》)。制定《示范规则》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律师协会职业伦理委员会认为,《法典》冗赘不堪且漏洞百出。《法典》分为准则、伦理考量、惩戒规则等部分,而《示范规则》未照此划分,采取了较为简易的编写结构,只包括规则和注释两个部分。如表4-24所示,《示范规则》涉及以下八个方面:[33]
表4-24 美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框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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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美国律师协会是一个非官方的民间职业联盟,并不享有立法权,因此,该规则只是一个建议性规范,并非当然具有强制性,通常情况下,各州是通过自主的正式采纳与批准,而使该规则对州内的执业律师生效。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the state bar of california)就制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律师职业行为准则》(The CaliforniA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该准则由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理事会(board of trustees)通过,并获得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california supreme court)的批准,该规则以及理事会据此通过的所有标准,都对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的所有会员具有约束力。2018年5月10日,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批准了新的律师职业行为准则,该准则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如表4-25所示,《加利福尼亚州律师职业行为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表4-25 《加利福尼亚州律师职业行为准则》的框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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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日本,有关律师职业伦理的具体规范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由国会通过的《律师法》;另一类则是由日本律师联合会制定通过的《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日本《律师法》第一章“律师的使命与职务”、第四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惩戒”都与律师职业伦理密切相关。[34]《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则主要是对律师职业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其目的是明确有关律师职务的伦理与行为规范。如表4-26所示,《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5]
表4-26 《日本律师职务基本准则》的框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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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欧洲大陆,除了各个国家单独制定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外,欧盟还从整个欧洲律师职业发展的角度制定了统一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具体包括《欧洲律师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or Lawyers in the European Union)和《欧洲法律职业核心原则宪章》(Charter of Core Principles of the European Legal Profession)。1988年10月,欧洲律师协会理事会(the council of bars and law societies of europe,简称CCBE)制定了《欧洲律师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or Lawyers in the European Union),[36]随后分别于1998年11月、2002年12月、2006年5月进行了修改。欧盟制定职业行为准则的目的是:在其适用对象自愿接受的前提下,确保律师正确履行其职能,这对于所有文明社会而言都是必不可少的。如未能遵守此类准则,则该律师将会遭受违纪处罚。2006年11月,欧洲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了《欧洲法律职业核心原则宪章》,宪章的目标包括:协助正在努力取得独立的律师协会;加强律师间对律师在社会中的重要性的认识。宪章的适用对象包括律师群体本身以及更广泛的决策者和公众。如表4-27所示,《欧洲律师行为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7]
表4-27 《欧洲律师行为准则》的框架内容
4.从国际律师职业发展来看,1947年2月,34个国家律师协会在纽约举行会议,创办了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简称IBA),其目的是促进全世界范围内法律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支持司法独立和律师权利,使律师的执业不受阻碍,并通过其所属的人权研究所(the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s human rights institute,简称IBAHRI)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律师的人权。2011年5月,国际律师协会制定通过了《法律职业行为国际准则》(International Principles on Conduct for the Legal Profession),该原则旨在设立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框架,世界各地相关律师组织可据此设定行为准则。通过这些国际原则的目的也是为律师执业创造最佳条件。这些国际原则并非为取代或限制律师在相应法律或职业行为准则下的义务,也不应用作强加责任、制裁或任何纪律措施的标准。如表4-28所示,《法律职业行为国际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表4-28 《法律职业行为国际原则》的框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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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林火旺:《伦理学》,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2~13页。
[2]参见东吴大学法学院主编:《法律伦理学》,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13~15页。
[3]参见王晨光:“法官职业化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4]参见张志铭:“《法官法》与法官的职业化进程”,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7期。
[5]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6]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7]参见郭念华、左石:“中美法官行为规范比较”,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4月29日,第5版。
[8]参见夏正林、冯健鹏:“从职业道德到职业伦理——对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重述”,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9]参见王晨光:“法官职业化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10]参见宋远升:“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构成及建构”,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
[11]参见张云霄、王高迪:“《检察官法》修改若干问题之我见”,载《法学杂志》2017年第5期。
[12]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www.daowen.com)
[13]参见张巍、杜爱平:“《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解读”,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22期。
[14]参见张巍、杜爱平:“《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解读”,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22期。
[15]参见《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现已失效):“忠诚。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公正。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清廉。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严明。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16]参见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17]参见张柳、李美福:“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反思与重构——以伦理规范的多层次划分为视角”,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2期。
[18]参见宋远升:“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构成及建构”,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
[19]陈光斌:“监察官职业伦理:概念、渊源和内容”,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5期。
[20]参见吴洪淇:“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的回顾与前瞻”,载《交大法学》2018年第2期。
[21]参见李超峰、徐媛媛:“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完善”,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年第4期。
[22]参见王进喜:“中国律师法的演进及其未来”,载《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
[23]参见李学尧:“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24]参见吴洪淇:“律师职业伦理的评价样态与规制路径——基于全国范围问卷调查数据的分析”,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2期。
[25]参见宫晓冰:“中国公证制度的完善”,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26]参见袁钢、李建亮:“《公证法》设立公证协会专章可行性初探”,载《中国公证》2017年第1期。
[27]参见吴凤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4页。
[28]参见裴普:“仲裁制度的法理辨析”,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11期。
[29]参见张利兆:“仲裁员职业道德探讨”,载《北京仲裁》2012年第4期。
[30]参见宋文娟:“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构”,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2期。
[31]参见齐树洁主编:《美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32]参见王葆莳:“德国法官惩戒制度研究”,载《时代法学》2017年第3期。
[33]参见许身健:“欧美律师职业伦理比较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34]参见张凌、于秀峰编译:《日本司法制度法律规范总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508页。
[35]参见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编:《境外律师行业规范汇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84页。
[36]欧洲律师协会理事会(CCBE)的主要目标是从欧洲和国际层面代表律师协会的所有成员,包括正式会员(即欧盟、欧洲经济区和瑞士联邦)、合作会员和观察会员,关注律师执业,法治与司法的法律实践发展,以及法律自身的实质性发展等关系共同利益的所有事务。
[37]参见许身健:“欧美律师职业伦理比较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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