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结果

我国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结果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法》不仅是当事人参与仲裁活动的法律依据,也对仲裁员的职业伦理作出了根本性规定,换言之,仲裁员也必须遵守《仲裁法》的规定。相比《贸仲海仲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的规定更加具体,直接对仲裁员可能面临的职业伦理问题进行规定,并对其提供了指引。关于我国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建设,有观点认为,仲裁员都是在专家中产生的,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够公正地作出裁决,认真履行职责。

我国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结果

仲裁作为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也是一种国家法律认可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以效益为其价值目标,程序灵活、一裁终局,极大地缩减了争议解决周期,减少了当事人的各项成本。[28]仲裁员职业道德是仲裁员在长期的仲裁实践中养成的职业意识、行为规范,以及由这些职业意识、行为规范逐渐演化而成的仲裁职业所具有的基本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29]在我国,仲裁员的职业伦理规范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二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贸仲海仲仲裁员守则》);三是各地方制定的仲裁员守则,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等。

(一)《仲裁法》

一般认为,仲裁法是指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所谓狭义的仲裁法,主要是指专门调整仲裁关系的单行仲裁法或仲裁法典。在我国,主要是指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法》(2009年、2017年修订)。《仲裁法》不仅是当事人参与仲裁活动的法律依据,也对仲裁员的职业伦理作出了根本性规定,换言之,仲裁员也必须遵守《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法》的框架内容如表4-15所示:

表4-15 《仲裁法》的框架内容

从《仲裁法》的框架内容来看,与仲裁员职业伦理密切相关的条文主要是第一章“总则”。例如,《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条第1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这些条文背后所隐含的诸如“公平”“公正”“独立”等价值都成为仲裁员职业伦理的价值基础,是仲裁员在执业行为中必须追求的。

(二)《贸仲海仲仲裁员守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原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它是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4年5月6日建立的仲裁机构,其目的是专门解决对外贸易合同及交易中可能发生的争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它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59年1月设立的。为了使海事仲裁更能适应中国及国际海事交往的发展需要,国务院于1988年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1993年4月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贸仲海仲仲裁员守则》,并于1994年5月6日进行了修订。《贸仲海仲仲裁员守则》主要对仲裁员在参与仲裁活动时应该遵守的职业伦理进行了规定,共计15条,其中第1条就明确规定:“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www.daowen.com)

(三)《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

2003年12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通过了《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并于2009年1月8日进行了修改。《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共计16条,其制定的目的主要是加强仲裁员管理,保证仲裁员独立公正、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相比《贸仲海仲仲裁员守则》,《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的规定更加具体,直接对仲裁员可能面临的职业伦理问题进行规定,并对其提供了指引。例如,《仲裁员行为考察规定》第11条规定:“仲裁员聘任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有权将其解聘:①被法院定罪或因违反法律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②故意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③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④不参加合议、调查2次或者1年内开庭迟到2次的;⑤1年内变更开庭时间2次的;或者1年内2次未预留足够开庭时间,导致案件不得不再次开庭的;⑥在案件审理中,有违仲裁员的公正立场的;⑦对案件审理严重迟延负有主要责任的;⑧向当事人透露本人看法或仲裁庭合议情况的;⑨违反仲裁员勤勉审慎义务,不认真阅卷,不熟悉案情,严重不负责任的;⑩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⑪私自会见当事人,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⑫仲裁员代人打听案件情况、请客送礼、提供好处和利益的;⑬执意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并/或坚决反对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不能说明理由的;⑭私下联络同案仲裁员,不顾事实和法律,人为制造多数意见,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⑮未按照仲裁员培训规定参加仲裁员培训的;⑯在一个聘期内被警告2次的;⑰其他违反仲裁员守则,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四)《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是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制定的,该守则历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2006年。其间将文本由最初的26条变为14条,在内容上也进行了大幅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明确了守则的定位。以往《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从未涉及过“规则定位”问题,而这恰恰是导致守则内容庞杂、缺乏逻辑性的重要原因。之后在参照上述仲裁员行为规范的基础上,明确了守则的定位在于为仲裁员提供道德行为规范指引。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第1条第2款规定:“本守则属于仲裁员道德准则,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2.从三个阶段强调了仲裁员的职业伦理。将仲裁员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应具备的职业操守分为三个阶段表述:①接受选任时应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以及保证付出当事人期望的时间与精力完成案件的审理(第3条、第5条);②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独立、公正、毫不迟延地推进仲裁程序(第6~10条);③公正独立地制作裁决书,并对整个案件审理情况承担保密义务(第11、12条)。

关于我国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建设,有观点认为,仲裁员都是在专家中产生的,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够公正地作出裁决,认真履行职责。但是,由于个人私欲的存在和自我约束的放松,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仲裁员违反职业道德、枉法裁判的现象,这就需要道德规范的约束。但是目前缺乏统一的全国性的对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各地方的仲裁员守则或管理规定零碎、分散,往往执行力不够。[30]本书认为,相比律师、检察官、法官等职业群体的伦理规范建设,我国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略显滞后,目前缺乏统一的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要加强仲裁员的职业伦理规范建设,我们必须从制定仲裁员的职业伦理规范入手,包括仲裁员的行为规范和考察仲裁员的标准。目前,国外一些仲裁机构和协会均通过制定类似的规则来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例如,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和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制定了《商事争议中仲裁员的行为道德规范》(The Code of Ethics for Arbitrators in Commercial Disputes),国际律师协会(the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制定了《国际仲裁员职业伦理》(Ethic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ors),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学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制定了《仲裁员职业伦理守则》(Code of Professional and Ethical Conduct for Members)。因此,本书认为,中国应该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仲裁员职业伦理规范,强化仲裁员的职业伦理建设,确保仲裁员能够独立、公正、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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