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由法律授权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的证明活动。在大陆法系各国,设置和完善公证制度的根本目的,均为在保障民法私权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对重大经济活动与公民的重要法律行为的适度干预,以预防经济纠纷的产生和避免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25]公证员是公证制度健康运转的关键,公证员是否具备职业伦理,关系到公证制度的目的能否得到有效实现。我国对于公证员职业伦理规范也作了很多规定,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司法部制定的《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国公证协会(原中国公证员协会)制定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及《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
(一)《公证法》
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公证法》,并于2015年、2017年进行了修订。《公证法》确立了公证法律体系,规定了公证机构、公证员职责,完善了公证基本程序,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6]《公证法》作为我国公证制度的基本法,也是公证员职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框架内容如表4-12所示:
表4-12 《公证法》的框架内容
从《公证法》的框架内容来看,与公证员职业伦理密切相关的条文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公证员”以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3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该条不仅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涵:①守法,即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形式及取得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②客观,即公证的对象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物,通过直观或人证、物证为公证员所确认,而且事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的内容相符。③公正,即公证员扮演的是第三人的角色,要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27]
(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发布了《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其目的是“加强对公证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公证员作为法律职业人员,其职业伦理素养和专业素养的好坏,关系到公证质量的好坏,因此,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成为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既是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员的管理依据,也是公证员规范自身执业行为的依据,其框架内容如表4-13所示:
表4-13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框架内容(www.daowen.com)
续表
从《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框架内容来看,与公证员职业伦理密切相关的条文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五章“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4条第1款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由此可见,除了《公证法》提出的“守法、客观、公正”三原则外,该条文还提出了“保守执业秘密”这一原则。
(三)《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2年3月3日,中国公证协会(原中国公证员协会)发布了《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并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由此可知,《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先于《公证法》制定,《公证法》作为我国公证员职业伦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证员职业伦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于2011年1月6日发布,回应了公证员职业伦理领域的现实问题,也进一步完善了公证员职业伦理的内容。
表4-14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框架内容
从表4-14所示的框架内容来看,《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除序言和附则外,分为“忠于法律尽职履责”“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廉洁自律尊重同行”四个部分,共29条,对我国公证员的职业道德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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