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建设大致经历了从纪律走向规则、从规则确立走向规则实施的转型发展。[20]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是律师职业伦理的基础性规范,它是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律师职业管理规范以及律师协会制定律师职业行业规范的依据。有学者认为,律师职业伦理的建构完善是推动中国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我国“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下,律师职业伦理规范渊源庞杂、效力不强、内容亦不够明晰。破解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困境,亟须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厘清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内容和结构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21]在此,本部分主要分别概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框架内容。
(一)《律师法》
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现已失效),这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制定有关律师的法律规范。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律师法》,并先后于2001年、2007年、2012年、2017年进行了修订。中国律师法的架构变迁与国家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的关系的演变息息相关,中国律师法的理想图景就是形成律师职业组织法和律师职业行为法并驾齐驱的框架:律师行业组织法奠定中国律师行业的基本管理格局;律师职业行为法确立律师职业行为的界限,体现律师行业的独立与自治。[22]目前《律师法》是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法,也是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框架结构如表4-9所示:
表4-9 《律师法》的框架内容
《律师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即“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律师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了“律师”的内涵:“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2条第2款规定了律师职业的宗旨:“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此外,《律师法》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则与律师的职业行为密切相关,是对律师职业行为的具体指引,体现了极强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特质。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发布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了制定目的,即“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成为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职业的具体指导与依据,也是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组成部分,其内容框架如表4-10所示:
表4-1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框架内容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对《律师法》的具体化,其中,第四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的职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五章“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则主要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行政处罚权限及程序。
(三)《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并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7年进行了修订,最终形成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条规定了“制定目的”,即“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由此可见,《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之间存在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更加突出“监督与管理”这一目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目前是我国律师职业最为重要的职业伦理规范,其内容框架如表4-11所示:
表4-11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框架内容(www.daowen.com)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是律师协会为律师的执业行为提供的具体指引,其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对律师职业的一些基本价值取向、理想追求等带有强烈的伦理性特点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此外,律师协会还制定了一些其他规范,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这些文件是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重要补充,共同构成了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组成部分。
(四)《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4年6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依据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带有很强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主要表现为一种强烈的“道德性”,[23]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第二条 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第四条 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第五条 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关于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完善,有学者认为,律师职业伦理规范体系的制定以及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实施体系的设计都必须对外部评价进行必要的回应。首先,在律师职业伦理规范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外部群体的立场。目前我国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修改更多地被视为律师行业自己的事,甚至被看作律师协会自己的事,对于其他法律职业和社会公众的需求并没有给予足够的考虑。其次,在律师职业伦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对某些群体的诉求给予更多的回应。调查研究显示,在不同的法律职业中,法官对于律师职业伦理水准的总体评价是最为负面的。最后,在具体律师职业伦理失范行为上,应该给予更大的回应。唯有在律师惩戒中引入更多的社会力量,建构一个更为公开的惩戒机制,才能使律师职业伦理规范更具有权威性。[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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