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简介

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简介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属于规范性的职业伦理,其主要采取了一种义务或者行为禁止的方式,从纪律约束及管理方面对检察官予以控制。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和起诉,对依法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实施侦查。根据这一规定,检察官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内,经依法任命的,具体承担检察工作的人员。缺乏对检察官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简介

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属于规范性的职业伦理,其主要采取了一种义务或者行为禁止的方式,从纪律约束及管理方面对检察官予以控制。就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而言,规范的限定性决定了检察官伦理行为的规则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的核心要义,就是规则应当被遵守。[10]我国对于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已经有不少规定,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以下简称《检察官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检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检察官法》,并于2001年、2017年、2019年进行了修正。《检察官法》在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与完善、保障我国检察工作的健康运行以及推动我国检察制度的创新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1]《检察官法》是我国规定检察官制度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框架结构如表4-4所示:

表4-4 《检察官法》的框架内容

《检察官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即“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从该条的规定来看,《检察官法》的立法目的可以从六个方面来理解:①全面推进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建设;②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督;③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④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⑤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⑥保障司法公正。在我国,按照通常的理解,司法权又可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和起诉,对依法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实施侦查。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是由检察官具体承担的,因此,检察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的质量,关系着法律能否得以正确地贯彻实施,从而直接影响社会公正能否顺利实现。[12]

《检察官法》第2条对“检察官”进行了界定,即“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根据这一规定,检察官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内,经依法任命的,具体承担检察工作的人员。人民检察院内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如行政、后勤人员,从事其他辅助性司法工作的人员如法警、书记员等,均不属于检察官。为了进一步明确检察官的范围,《检察官法》第2条还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除了《检察官法》明确列举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均不属于检察官。

在《检察官法》中,与检察官职业伦理密切相关的条文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六章“检察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等。其中,第一章“总则”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是具体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司法人员,检察官的职责就是通过开展检察活动,执行国家法律。检察官能否忠实执行国家宪法和法律,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得到切实的贯彻与执行。

(二)《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

201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其目的是“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检察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由此可见,《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的核心是“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其基本定位是“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的基础性、原则性、框架性文件,是检察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13]《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的框架内容如表4-5所示:(www.daowen.com)

表4-5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的框架内容

由此可见,《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在结构上分为职业信仰、履职行为、职业纪律、职业作风、职业礼仪、职务外行为、附则七个部分,共53条,重点从六个方面对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提出了要求。《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的内容比较抽象,不涉及具体执法行为的规范要求,同时也是制定检察官执法行为、语言着装、廉洁从检等具体行为规范的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观点,贯彻落实《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①要把学习贯彻《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与进一步完善检察官职业行为规范体系结合起来;②要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养成长期良好职业行为习惯结合起来;③要把学习贯彻《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与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结合起来;④要把树立宣传典型与加大查处惩戒力度结合起来。[14]

(三)《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早在2002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曾出台《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不过全文仅167个字,更多是一些宣言性、倡导性、号召性的内容。[15]2009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后于2016年11月4日进行了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其框架内容如表4-6所示:

表4-6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框架内容

从《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内容来看,“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等词具有很强的概括性与抽象性,同时也体现了很强的伦理性,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内核。换言之,这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底线,也是一种“角色伦理”,作为一名检察官,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应该贯穿其整个职业生涯。

检察官职业伦理具有道德要求和行为规范相结合的性质,既有原则性、倡导性,也有操作性、规范性,甚至许多要求还具有强制性。它既指引检察官的职业行为,也制约检察官与职责相关的职务外行为;既关注检察官内心对检察职责的认识和思维活动,更着重为检察官行使职权提供具体的行为标准。缺乏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认知和恪守,算不上称职的检察官;没有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支撑,也无法塑造健全的检察官职业。[16]

关于我国检察官伦理的建构,有学者认为,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体系存在着层次混乱、内容模糊等方面的问题,为增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范性和指导作用,有必要对其进行整理和重构。纵向区分底线伦理和德行伦理,充分发挥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惩戒和激励功能;以检察官的特有职业伦理为中心,以职业内容为原点,构建从核心到外围逐步展开的伦理规范体系。[17]还有学者认为,在完善检察官职业伦理方面,应该着重解决以下四个问题:①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制度化建构;②在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容上,应当就检察官职责性伦理以及德行性伦理分别规定;③基于我国检察官之司法官定位,以及强化此角色的要求,没有必要苛求检察官遵循行政伦理;④检察官职业伦理也需要与政治伦理适当分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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