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我国概况

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我国概况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官的职业性质及其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人们有理由对其有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我国对于法官职业伦理规范已经有不少规定,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法》以立法文本的显著标识,开启了我国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根据这一规定,法官仅限于人民法院内经依法任命的具体承担审判工作的人员。

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我国概况

法官的职业性质及其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人们有理由对其有更高的职业伦理要求。[3]法官职业伦理规范体系建构是法官职业伦理建设的重要环节。我国对于法官职业伦理规范已经有不少规定,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法官法》

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法官法》,其后分别于2001年、2017年、2019年进行了修订。《法官法》以立法文本的显著标识,开启了我国法官的职业化进程。[4]《法官法》是目前我国法官制度的基本法,也是我国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框架结构如表4-1所示:

表4-1 《法官法》的框架内容

《法官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即“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由此可见,《法官法》的立法目的至少包括六个方面:①全面推进高素质法官队伍建设;②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管理;③维护法官合法权益;④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先例审判权;⑤保障法官贪污履行职责;⑥保障司法公正。《法官法》第2条对法官进行了界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根据这一规定,法官仅限于人民法院内经依法任命的具体承担审判工作的人员。人民法院内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如行政、后勤人员,从事其他辅助性司法工作的人员如书记员等,均不属于法官。为了进一步明确法官的范围,《法官法》第2条还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除了《法官法》明确列举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均不属于法官。[5]

在《法官法》中,与法官职业伦理密切相关的条文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六章“法官的考核、奖励和惩戒”等。其中,第一章“总则”第3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司法人员,法官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官的职责就是通过审判活动将国家法律适用到现实生活中,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本身就使得国家法律得以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对于当事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教育意义。[6]

(二)《法官行为规范》

2005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要求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此认真学习,切实执行。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法官行为规范》,其框架结构如表4-2所示:(www.daowen.com)

表4-2 《法官行为规范》的框架内容

相比《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更加具体,主要集中体现在法官的行为控制,从立案到涉诉信访,涵盖了法官职务行为的方方面面。此外,还涉及法官的非职务行为,即第八章“业外活动”。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法官行为规范》给出了一些抽象性的关键词,如忠诚坚定、公正司法、高效办案、清正廉洁、一心为民等,这些可以视为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总体而言,《法官行为规范》系统全面、客观公正、便于操作,在详细规范司法活动各阶段的法官行为的同时,更加突出法官的自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为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改进司法作风、树立良好形象提供了基本依据和遵循。[7]

(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其框架结构如表4-3所示:

表4-3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框架内容

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框架内容来看,其基本上是对《法官行为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的具体化。换言之,《法官行为规范》主要侧重于体现法官职业伦理的规范性,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则主要侧重于体现法官职业伦理的伦理性或道德性。

关于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发展,有学者认为,法官职业伦理的“环境”包括两方面:一是法官的职业化,这是法官职业伦理的前提;二是法治的要求,这是法官职业伦理的价值取向。[8]还有学者就具体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设计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①法官道德规范要跳出旧有的法律与道德截然分开的窠臼,既要制定基本的行为规范,又要制定追求完美的道德规范;②在职业规范体系包括两类规范的同时,又可以在技术上分别制定成不同的规范文件,主要起道德指引作用的规范可以制定得较为宽泛,以“道德准则”等名称命名;③在具体操作规范上,以基本行为规范为主,以道德规范为指引;④对于法官的违法、违纪或不当行为进行处理的机构可以分为由检察和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由法院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或是由类似国外的法官行为委员会来处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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