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冲突:解析与应对

法律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冲突:解析与应对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职业论的观点,现代法律职业形成的特征之一是建立一套系统的、与大众伦理有所区别、对其成员相对有效的伦理规范。不过,虽然在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发生冲突时,法律职业人员可以坦然地以职业伦理为指引,正当地做出违背普通民众朴素伦理观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职业伦理可以完全挣脱大众伦理而一味标榜自身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法律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冲突:解析与应对

按照职业论的观点,现代法律职业形成的特征之一是建立一套系统的、与大众伦理有所区别、对其成员相对有效的伦理规范。[15]法律职业伦理中,律师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之间的冲突最为明显,律师的职业行为常常会引发关于“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的疑问。相较于其他职业,律师职业的突出特点在于不仅要对委托人负责,还服务于“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既要效忠于某些个人和机构的利益,又要向现行法律负责。由此造成一种信义上的困境:假如律师有义务忠于委托人的立场,真心相信自己为委托人主张的一切,那么他就无法同时遵守任何妨碍委托人利益的道德原则。反之,如果律师实际上不用相信自己为委托人主张的权利和事实,只管履行“法律技工”的职责,那么他的职业言行就变成一场虚伪的表演,律师的义务也成为一种名为“合法”的商品交易。[16]由此,为十恶不赦的委托人热忱辩护、甚至刻意为其隐瞒犯罪情节的好律师未必是好人;而因坚守内心正义观、为委托人严重违反大众道德的行为消极辩护的好人未必是好律师。

然而在司法过程中,律师本身的作用就是程序性的或者非道德性的,律师积极为包括坏人在内的委托人辩护,以实现与公权力的“平等对抗”,从而维护法治的顺利运行。正如学者陈瑞华所提出的观点——对于辩护律师而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真正含义应当是站在委托人立场上,为维护委托人权益,而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进行有效的诉讼抗辩,并说服审判机关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裁判结论,从而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制约与平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不承担维护超越委托人个人利益之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义务”,只是需要对所谓的“公益义务”进行重新解释,使其成为对委托人之忠诚义务的必要保障和外部边界。如对法庭承担“消极的真实义务”,即不得作出积极行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唆使、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等妨碍侦查员、法官检察官查明真相的活动,而不必承担帮助其寻找案件事实真相的义务。[17](www.daowen.com)

因此,法律职业作为一门特殊职业,其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之间存在冲突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而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功能之一就在于为法律职业人员在面对这种冲突时提供指引和保护。不过,虽然在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发生冲突时,法律职业人员可以坦然地以职业伦理为指引,正当地做出违背普通民众朴素伦理观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职业伦理可以完全挣脱大众伦理而一味标榜自身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如学者李学尧所言,法律职业必须具备“谦卑”“节制”的美德,在维持职业技术的可用性和实用性的同时,使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之间存在必要的张力。[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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