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前,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作为一项知识要点被纳入我国司法考试大纲。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具体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不再将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作为知识要点,而代之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具体职业道德要求。
关于是否存在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伦理,有学者认为,法律职业人员因为不同的社会角色分工而有不同的伦理。[1]最典型的是诉讼活动中的律师和法官,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赢得胜诉为目标,即使委托人的诉求在法律上处于劣势,律师仍要尽可能为其规避风险、争取利益;而法官不得收受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其目标是实现公正裁判。律师以当事人为中心的伦理要求与法官客观中立的伦理要求形成了强烈对比。
对此,大部分学者的观点是,尽管不同法律职业有着各自的伦理要求,但仍存在着对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伦理要求。学者李本森认为前述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构成了法律职业人员须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并区分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认为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规则尽管并非全部可以同等地适用于各类法律行业,但仍是法律职业中最核心的规则,具体包括正义规则、独立规则、平等规则等。[2]学者陈景辉认为,法律职业人员在运用专业知识参与法律实践时,无论他们扮演的角色是什么,都必须认识到自己的核心任务是力图通过忠诚于法律的方式来落实法治的要求,以便维护并促进整个法律实践的道德吸引力。概而言之,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伦理在于忠诚于法律。[3]学者郭哲通过分析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关行业规范,抽象出崇尚法律、依据事实、注重平等、追求正义、保守秘密、恪守诚信、讲究高效和从业清廉八项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认为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法律职业伦理的所有领域,适用于整个法律职业伦理体系。[4](www.daowen.com)
本书赞成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不同的法律职业人员之间存在着共同的伦理要求。在诉讼活动中,虽然律师和法官持有不同立场,但是二者均系整个司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基于党派性原则的要求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委托人最大限度地争取利益,保障委托人的权利;法官基于中立性原则的要求而致力于作出最公正的裁判,施加法律义务,救济法律权利,这样的裁判也许支持了某一方律师的主张,也许没有支持任何一方律师的主张。但无论如何,二者在个案中目标的潜在冲突,并不妨碍其在整个法律实践中对法治目标的共同追求。也就是说,尽管律师和法官在个案中因职业角色的要求不同而在职业行为上存在诸多差异,但是作为法律实践者对于法律核心价值的追求是相同的,例如维护法治、实现公平正义等。此外,即使在个案中,基于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理念,职业伦理对于二者的职业行为也有一些相同的要求。例如,法官的职业价值在于客观中立,因此法官应当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职业形象,以示其不会因不正当利益而偏私裁判;同样地,虽然律师经常被视为能言善辩、巧舌如簧的逐利者,但是人们总是期待并肯定律师追求正义、不慕名利的美好品格,而不收受不正当利益也是律师职业伦理的应有之义;相应地,从检察官、监察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上,我们也能够解读出维护法治、实现公平正义、廉洁自律等基本伦理要求。所以,不同的法律职业人员看似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角色,接受不同的伦理规范约束,但彼此之间仍践行着一些共同的伦理要求。
而且,法律职业人员的共同伦理为构建和维系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必需。如本书第二章所述,法律职业伦理系构建法律共同体的条件之一。随着法律专业分工的精细化,法律职业的内涵愈加丰富,法律职业伦理从最初仅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职业伦理在内的狭义概念逐渐发展为包括公证员、仲裁员、立法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等职业伦理在内的更广义概念,并随着新型法律职业的出现(如监察官)而进一步扩大。法律职业伦理的专门化进程将使得受不同职业伦理规范约束的法律职业人员之间愈加疏离,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认同感降低,法律职业共同体本身变成松散的集合体。共同伦理的存在能够促使不同的法律职业人员在共同的价值目标和信仰追求下开展职业行为,在职业内部形成紧密的向心力,在职业外部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并赢得良好的职业声誉,从而更好地维系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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