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时任司法部部长张军提出“律师是法官、检察官、警察的朋友”。他认为,尽管律师在法庭上以不同意见提出辩护主张,有时候在法官判断之外,给法官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正是这种行为促进了司法公正。律师是法官的朋友,同时也是检察官、警察的朋友,因为律师执业使起诉和公安办案得到有效监督,推动执法、司法机关按程序依法办案,促进了公正。[39]“朋友论”似乎印证了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概念,也是对法律职业内部关系的一种界定。如果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更多地强调法律职业作为一个整体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那么“朋友论”则体现了法律职业内部的良性互动。
(一)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内涵
关于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内涵,按照我国学者谭世贵教授的总结,所谓法律职业互动,应当是指各种法律职业之间的交流、流动与合作。其中,交流是指法律职业之间通过相互的交换、轮换,以达到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例如,某地在法官与检察官之间进行交换或轮换,以达到相互了解、相互学习、提高办案水平的目的。流动是指一种法律职业人员流向另一种法律职业,如法官、检察官辞去公职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者到法学院担任法学教师。合作则是指法律职业之间在教学、培训、研究、挂职锻炼或其他相关工作上给予支持与协作,如高等法学院校通过与法律实务部门签订协议,互派人员在教学、培训、研究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协作。[40]
喻中教授也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目标,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一方面,有必要理性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不同声音。法官、律师、学者在某些具体问题上看法不同,可能是一种正常现象。即使是一个合议庭,在3个或5个法官之间,针对同一个案件都会出现多种不同的意见,这是一种常态。因此,针对某个特定的法律问题,法官、律师、学者之间有一些分歧,是正常的,不必过于焦虑。相反,法官、律师、学者在任何问题上都有完全一致的观点,都只有一种声音,反而是一种令人意外的现象,未必代表了一种良好的法律职业生态。鉴于此,在法官、律师、学者之间,保持某种张力,让他们分别以自己的立场展示一个法律问题可能牵涉的不同侧面,也许有助于中国法治的走向,使其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应当把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分歧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以保障共同体内部的理性商谈、理性对话。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如果偏激的声音、情绪化的表达、非理性的言论过度张扬,以至于理性的讨论异化成为相互之间的谩骂与人身攻击,那就滑向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演进的歧途。避免这样的歧途,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①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对话伦理;②进一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体制化流动。如果一个法律人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履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裂痕就会越来越小。[41]
◆例2-4 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
B.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
C.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www.daowen.com)
D.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
【解析】A选项错误。法官和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分工不同,职能不同,具有不同的法律职业道德。B选项错误。本题中,实习律师被选入法院担任审判辅助工作,在资深法官的指导下实际参与审判,能够帮助实习律师培养法律思维和法律实务能力,了解法官审理案件的思维和推理过程,增进律师和法官之间的沟通交流,并不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C选项正确。法官和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分工不同,履行的职能不同,所扮演的角色也会有所不同。本题中的10名实习律师,在资深法官的指导下,通过承担审判辅助工作,深入了解法官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一般过程,这一做法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了解与信任。D选项错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基层法院遴选产生,不会直接从律师中招取。
(二)法律职业良性互动的类型
按照谭世贵教授和李荣珍教授的总结,法律职业人员拥有相同的法律信仰和法律伦理,具有同样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并遵循统一的法律规则,从而决定了法律职业的互动在许多国家或地区都是实际存在的。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与法律传统的不同,因而其法律职业互动又有不同的类型。概括起来,各国法律职业的互动有以下三种类型:①整体互动型。所谓整体互动,是指各法律职业尽管存在分工的不同,但它们相互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在整体上能够相互交流、流动或合作,存在互相转任的可能和途径。②分业封闭型。所谓分业封闭,是指各种法律职业之间从任职开始就有明确的分工,相互之间的联系比较松散,各自基本上处于封闭状态,不存在相互转换的关系。③部分互动型。一些国家的法律职业长期以来处于分业封闭的状态,但近二十年来也开始出现了打破职业界限、各职业间逐渐开放的趋势。[42]
整体互动型、分业封闭型、部分互动型主要是从宏观上对世界各国法律职业互动的类型进行了总结。从微观上来看,具体到我国,法律职业互动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法官与检察官之间的职业互动。②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公证员、法学教师之间的职业互动。③律师、公证员与法学教师之间的职业互动。④律师与公证员之间的职业互动。[43]
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具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工作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进而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职业良性互动涉及法律职业内部不同职业之间的流动,因此,需要从微观上设计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机制,使之真正符合不同职业之间相互流动的需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