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及其对法律职业发展的影响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及其对法律职业发展的影响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又面临着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③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以及自媒体时代的传播格局,加剧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分裂,任何的分裂与分歧都直观地体现为不同的立场、观点、态度。因此,在各方面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是有助于整个法律职业发展的,也是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的。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及其对法律职业发展的影响

近年来,有学者提出,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应予一体化规范,[28]有学者甚至已经就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之行为规范建构进行了探索性研究。[29]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与作用

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界定,学界并未达成共识。目前我国学者普遍将其理解为法律职业群体,亦即当一个群体或社会以法律为其联结纽带或生活表现时,亦可称其为法律共同体。多年前,张文显教授与卢学英博士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一文中,对“法律职业共同体”作出了如下解释:随着社会对于解决纠纷的人员的数量及专业化程度的需求的提高,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得以凸显并形成行业化趋势,职业者人数的增多、组织规模的扩大、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加之法治理念为现代社会所广泛认同,使得法律职业者的个性逐渐为法律职业的理性所取代,他们在从业过程中表现出的特有的法律思维模式、推理方式、辨析技术以及共同的法律话语所呈现的是一种群体的共性而非个人的性格及价值观。团体的个性由此形成,并与法律职业者个人的特点区别开来,当专门的法律人员、专门的法律建构、法律人员的专业化向社会表示着的是同一种东西——法律,宣示着的是同一种力量——正义时,法律职业群体便转化为与法律职业者个人相区别的法律职业共同体。[30]

刘作翔教授与刘振宇博士也持同样的观点,他们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并不只是一种物理学组合上的意义,提出这个命题的最重要的意义旨在寻求一种共同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大意义在于形成一种建立在共同知识训练背景基础上的共同的知识体系、思维方式以及由此而上升形成的更高级的共同的理念、共同的价值追求甚至共同的信仰(即对于法治的信仰)。[31]

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季卫东教授认为,在现代国家中,职业法律家之所以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是因为他们掌握了法律专业的知识技术,更重要的是,他们通过法学教育和实践体验所形成的独特的思考方式适应了时代的需要。这种思考方式的重要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这种思考方式表现为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公开的政治交易和无原则的妥协保持高度警惕,努力推进法治从而与行政裁量滥用相抗衡。②法律家的思考方式有“兼听则明”的长处。法律家习惯于听取不同意见,从中找出最佳解决方案并通过解释和论证使之成为具有规范效力的共识。③法律家的思考方式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力图通过缜密的思维把规范与事实、特殊与普遍、过去与未来织补得天衣无缝。[32]

◆例2-3 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主管机关就三个职业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加强职业纪律约束,维护司法公正

B.这些规定具有弥补履行职责上的地位不平等、利于发挥各自作用

C.这些规定允许必要时适度突破职权限制、提高司法效率

D.这些规定主要强调配合,不涉及互相制约的内容

【解析】选项A正确。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主管机关就三个职业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出台的一系列规定,目的是加强职业纪律约束,促进维护司法公正。(www.daowen.com)

选项B错误。公检法职责分工,但在地位上是平等的。

选项C错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制度,故突破职权限制说法错误。

选项D错误。我国《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任何法律不得违背宪法。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

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目前学界观点各异,有的学者持比较乐观的态度,有的学者则显得相对悲观。葛洪义教授认为,国家司法考试的统一,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重要促进力量,至少在三个方面奠定了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架构:①建构了司法工作的专业知识壁垒,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②淡化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政治身份差别。在之前,中国的法官、检察官被当作中国的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掌握“刀把子”的“官”,而律师则属于“民”的范畴。“官”与“民”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③强化了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专业身份的同一性。[33]对此,喻中教授认为,2002年实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助于将法官、检察官、律师打造成一个法律实践者的职业共同体。从应然的角度看,经过持续多年的努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在专业知识与职业伦理方面,应当形成一个法律职业的共同体。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又面临着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喻中教授认为,导致这种困境的原因主要包括:①法官、律师与学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有差异,法官的核心目标是公正;而诉讼过程中,律师必须服务于他的当事人。②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的差异也造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裂痕,法律职业人员在法学院接受教育时,所习得的理论逻辑难免带有一些“理想主义色彩”,一旦进入实践后,很容易受到当事人逻辑的修正与限制。③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以及自媒体时代的传播格局,加剧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分裂,任何的分裂与分歧都直观地体现为不同的立场、观点、态度。[34]

我们认为,尽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成员之间可能在客观上存在一些差异与不同,尤其是在面对具体个案时,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概念的提出,其主要目的在于寻求一种共同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倡导一种共同的法治信仰,真正实现以法律为职业。因此,在各方面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是有助于整个法律职业发展的,也是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的。

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条件,孙笑侠教授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①法律职业或法律家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律学问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②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传承着法律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以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③法律职业或法律顾问家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④加入这个共同体必须受到认真考察,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如律师资格的取得。[35]此外,对于前述条件,孙笑侠教授也认为,这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自治以及能够自治的重要原因。[36]

从孙笑侠教授提出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条件来看,法律职业伦理成为四个条件之一,无独有偶,职业伦理也是“职业”的形成条件之一。因此,我们认为,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过程中,相同的专业知识、思维方式等固然重要,但是统一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对于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共同的理念、共同的价值追求,甚至共同的信仰,至关重要。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的基本构造,常艳和温辉两位学者认为,法律职业的形成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法治国家的对话、分工与合作,直接关乎正义与公平并蕴含着法律专业的核心价值的伦理的基本构造,主要表现为:①现代法律职业伦理多以成文的、规范的形式加以表现,并诉诸制度化建构保障实现。②法律职业伦理注重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人”的品格要求为基础,以行为导向加以调整,并以行为作为道德评价的对象。③法律职业伦理是建立在信念、角色和责任基础上的规则体系。④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在逻辑结构上可以分为由低到高三个层次:一是以“人”的品格要求为基础的道德规范;二是规则诱导;三是纪律约束。⑤因共同体内部分工、角色的不同,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伦理规范分别进行规定,提出要求,监督实现。[37]

我们认为,法律职业伦理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建构至关重要,尤其是随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改革以及法律职业内部流动机制的打通,建构法律职业伦理尤其重要。一方面,我们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符合中国法律职业发展的职业伦理规范;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让“未来法官”“未来律师”等“未来法律职业人”形成法律职业伦理意识,明晰法律职业伦理底线,成为合格的、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对于法律人来说,关于法律的最重要的事实是:它是一个职业……所以……它必须被认为摒弃了商业的成功标准——而是对服务国家正义承担了特殊义务;必须被认为是一门需要特殊训练的应用科学。如果法律成为一种职业,那么它必须拥有自身的传统和准则,这些传统和准则应得到熟练掌握和严格执行。[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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