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构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及途径

建构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及途径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确了职业伦理的性质与特征后,我们还必须对职业伦理的建构有所了解,它有助于我们认清职业伦理所具备的功能价值。因此,职业伦理的建构,是通过教育,形成模式或制度,最后成为文化的一部分。[15]参见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30]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建构职业伦理的重要性及途径

明确了职业伦理的性质与特征后,我们还必须对职业伦理的建构有所了解,它有助于我们认清职业伦理所具备的功能价值。就职业伦理的建构而言,一般认为,其主要通过制度、文化教育等方面来实现。[43]

1.从制度上讲,职业伦理的建构涉及法律条文的制定以及政府政策的方向。由于法律条文具有约束行为的作用,因此,即使一个对职业伦理不熟悉的人,也可以很清楚地从法律条文中得出哪些行为符合职业伦理、哪些行为则不被接受。建立规范的目的,在于提供一个有秩序的社群,使成员们的行动能符合规则。

2.从文化上讲,当社会上行之久远的惯例成为文化的一部分时,环境会充满潜移默化的功能。组织中伦理失败的原因往往可以追溯到他们的组织文化,以及领导层未能积极推进伦理实践和理想。[44]当职业伦理成为职业文化的一部分时,每位职业人员也都会尽可能地将工作做得专业且有品质,这也是通过文化建立职业伦理的功能。

3.从教育上讲,职业伦理是可教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趋善避恶是人的本性,至于人们在实际中是否行善,那就要看他是否具有善恶的知识。他肯定地指出,一个人如果知道什么是善,必定行善;知道什么是恶,必定避恶;既然伦理道德就是知识,而知识又是可教的,因此,伦理道德也是可教的。正义、勇敢、无私、节制等美德都是以知识为基础的,都是可以通过传授而获得的。先秦儒家荀子孟子,在人性论上有着截然不同的主张。荀子提出了性恶说,他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孟子则提出了性善论,他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尽管孟子与荀子在人性理论上有很大的差异,但是他们都认为“伦理道德”是可教的。正是基于此,儒家为中国传统文化提供的共同精神,就是强调在道德实践中建立理想人格,以成就和完善自我。因此,职业伦理的建构,是通过教育,形成模式或制度,最后成为文化的一部分。通过每个人道德的树立,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提升伦理水平的根本。

[1]参见[美]德博拉·罗德、戴维·鲁本:《法律伦理(上)》,林利芝译,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版,第3页。

[2]参见林火旺:《伦理学入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3]参见张传友:《伦理学引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4]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英文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5]参见尧新瑜:“‘伦理’与‘道德’概念的三重比较义”,载《伦理学研究》2006年第4期。

[6]参见王冬桦:“为伦理与道德的概念及其关系正本清源”,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7]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852页。

[8]参见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页。

[9]参见尧新瑜:“‘伦理’与‘道德’概念的三重比较义”,载《伦理学研究》2006年第4期。

[10]参见周中之、王正平:《伦理学新论》,文汇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11]参见张应杭编著:《伦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页。

[12]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69页。

[13]参见尧新瑜:“‘伦理’与‘道德’概念的三重比较义”,载《伦理学研究》2006年第4期。

[14]参见余仕麟:《伦理学要义》,巴蜀书社2010年版,第9页。

[15]参见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

[16]参见龚群:《社会伦理十讲》,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页。

[17]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4~49页。

[18]参见龚群:《社会伦理十讲》,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65~266页。

[19]See Jonathan Herring,Legal Ethic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p.8.

[20]See Alice Woolley,“Philosophical Legal Ethics:Ethics,Morals,and Jurisprudence”,Legal Ethics,Volume 13,Issue 2(2010),pp.165~208.

[21]See Jonathan Herring,Legal ethic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p.9.(www.daowen.com)

[22]参见[美]巴泽曼、坦柏伦塞:《发现你的道德盲点》,李洪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23]See Jennifer K.Robbennolt,“Behavioral Ethics Meets Legal Ethics”,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Volume 11,2015,pp.75~93.

[24]参见林火旺:《伦理学入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25]参见余仕麟:《伦理学要义》,巴蜀书社2010年版,第183~186页。

[26]参见林火旺:《伦理学入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

[27]参见[英]金伯利·哈钦斯:《全球伦理》,杨彩霞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13年版,第44页。

[28]万俊人主编:《清华哲学年鉴2007》,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29]余仕麟:《伦理学要义》,巴蜀书社2010年版,第24页。

[30]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31]参见朱金香等编著:《职业伦理学》,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页。

[32]参见蔡淑丽:“专业伦理学在伦理学中的定位”,载《通识教育学刊》2010年第5期。

[33]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34]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35]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

[36]参见罗国杰、魏英敏主编:《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职业伦理学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页。

[37]参见龚群:《社会伦理十讲》,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3~134页。

[38]参见李宁:“论职业道德对提升职业伦理境界的功能”,载刘邦凡、万长松主编:《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论丛》(2013卷第2辑),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29~30页。

[39]参见杨柳、沈楚:《现代职业文化简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7~48页。

[40]参见[法]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敬东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8页。

[41]参见孙笑侠、李学尧:“论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条件”,载《法学》2004年第4期。

[42]See Jonathan Herring,Legal Ethic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pp.28~29.

[43]参见朱金香等编著:《职业伦理学》,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7页。

[44]See Andrew Brien,“Professional Ethics and the Culture of Trust”,in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Vol.17,No.4(1998),pp.39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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