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的互动

法律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的互动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学者涂尔干在其经典著作《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中,对“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涂尔干认为,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有自己的伦理,这些伦理与共同意识并无深层的联系,因为它们不是所有社会成员共有的伦理,换言之,职业伦理与共同意识无关。[40]从涂尔干的论述来看,他基本上认为,职业伦理是不同于公民道德的,职业伦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出现了分野。

法律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的互动

“职业伦理”(legal ethics)与“公民道德”或“一般伦理”(general ethics)的关系,也是各国职业伦理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国内外学者也都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解析。

法国学者涂尔干在其经典著作《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中,对“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涂尔干认为,任何职业活动都必须有自己的伦理,这些伦理与共同意识并无深层的联系,因为它们不是所有社会成员共有的伦理,换言之,职业伦理与共同意识无关。尽管共同道德把社会大众当成它唯一的基质和器官,实际上职业伦理的器官却是多重的。有多少职业,就有多少这样的器官;每个器官都像与社会整体的联系那样彼此关联,都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分别处理各自规范的关系。于是,这类道德要比以往的道德呈现出更加奇特的性质,即道德生活的去中心化趋势。公意是共同道德的基础,它弥散在社会各处,用不着我们去甄别它究竟处于何方;而职业伦理则不同,每一种职业伦理都落于一个被限定的区域。[40]

从涂尔干的论述来看,他基本上认为,职业伦理是不同于公民道德的,职业伦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学者孙笑侠教授也持类似的观点,他以法律职业伦理与普通道德的关系为例,进行了阐述。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都遵守着一套标准,该标准在涉及技术操作、感情取舍等方面有别于生活伦理,但在与大众道德重合的部分又遵循“英雄标准”的职业伦理规范。这种伦理规范之所以一方面有别于大众道德,另一方面又要高于普通道德,一是为了维持职业的正常运作,正如上文所述,法律的职业思维往往会与大众思维相冲突,作为扮演多重社会角色的法律人来说,其本人内心就会充斥着多重思维的冲突,此时,就迫切需要一套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伦理规范予以指引;二是法律职业有别于其他一般的社会职业,它基于公平、公正的立场将法律运用到具体的人和事。因此,它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41]

英国学者乔纳森·赫林(Jonathan Herring)以律师职业伦理与一般伦理的区别为例,对当前国外法律职业伦理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见解进行了总结。[42]他认为,目前,关于“律师职业伦理是否不同于一般伦理”大致有四种观点:

1.律师职业伦理与一般伦理基础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律师应该对委托人的信息保密,这一原则与在保密环境中获得私人信息的任何人应该遵守的原则没有什么不同。或许唯一的不同在于,律师可能比其他人更容易得到秘密信息,但管理律师的基本道德原则是相同的。(www.daowen.com)

2.律师适用的基本原则与其他人相同,但作为专业人员,他们是以一种特定的方式适用的。因此,虽然保密的基本理念适用于所有人,但律师却负有更多的责任。同样,每个人都必须诚实,但律师不仅要诚实,而且要表现得诚实,并适用最高的诚实标准。

3.律师适用的基本原则与其他人相同,但因其专业地位而享有特殊豁免。因此,虽然一般来说,人们必须说出真相,但律师必须尽其所能服务于委托人的福祉。这一特殊要求意味着,如果有必要,律师可以突破这一原则。

4.律师职业伦理独立于适用于大多数人的原则,律师所承担的特殊责任反映了他们在社会中的独特地位。因此,律师职业伦理不应被简单地看作一般伦理的一种强化形式,而是有其自身的特殊基础。

我们认为,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都是“伦理”范畴下的一种“伦理现象”。因此,职业伦理中的很多基本原则都能在基本伦理原则或伦理价值中找到根源。例如,伦理中的人道主义原则,要求把人和人的价值置于首位,主张以“人”为中心,强调人的尊严;而各类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无不强调“以人为本”,如医师的“救死扶伤”、法律职业人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但是,伴随着社会分工和职业选择的发展,职业伦理随着各类职业的形成而出现并稳定下来,它必须反映和体现职业所具有的特殊性。因此,职业伦理与大众伦理出现了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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