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面对“伦理困境”时,如何进行行为选择,是伦理学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伦理学中主要的伦理原则进行阐述。
(一)效益主义(consequentialism)
效益主义,也称后果主义、结果主义、功利主义或效果论,它以行为产生的整体结果(overall consequence)决定行为的道德正当性,换言之,行为的对错只是其结果好坏的一个函数,更具体地说,一个道德上对的行为,就是在所有可能选择的行为中,其结果能产生最大量的善或最小量的恶的行为;而所谓错误的行为,就是其结果不能产生最大量的善或最小量的恶的行为。[24]按照我国学者余仕麟教授的总结,效益主义(功利主义)既有其合理的一面,也有其理论缺陷。效益主义(功利主义)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效益主义(功利主义)与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是有区别的,效益主义(功利主义)不仅要求满足个人利益需要,而且要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②效益主义(功利主义)注重利益和效果,这对纠正片面强调精神与道义的意识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③效益主义(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要求,对于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效益主义(功利主义)的理论缺陷主要体现在:①效益主义(功利主义)以自然主义人性论为理论基石,从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出发,认为追求个人利益是一切行为的目的和归宿,与个人主义一样陷入了抽象的人性论。②几乎所有的效益主义者都认为功利原则只是一条原则,即“最大利益净余额”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忽视了其体系性。③效益主义(功利主义)不能论证人为大众谋求幸福的责任性以及效益主义作为一种价值观的地位。[25]
(二)道义论(deontology)
道义论,又称义务论,它以道德义务和责任为中心,研究和探讨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即人应该遵守怎样的道德规范。道义论的典型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康德,他在其道德理论中强调人的尊严及其被尊敬的权利,他认为,每一个人之所以有尊严,不是基于其社会地位,不是因为其聪明才智,也不是其成就,而是其天生的理性能力,也就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思考、选择的能力。康德是第一个将“责任”(duty)作为道德的核心概念的哲学家,传统上“责任”是指附加在个人社会、经济或政治职位上的一些要求。但是,康德认为“责任”这个概念和人的职位无关,道德责任是对每一个人都具有规范作用的。而且对康德而言,这个概念也和“效益”无关,一个行为是否履行道德责任,和该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并不相关,因为一个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完全是因为这个行为的目的就是履行责任。[26]按照英国学者金伯利·哈钦斯的总结,康德的道德原则强调两个因素:①在形式上,这些原则是普世的规定;②人们的道德正确性不仅仅取决于依据这些道德原则来行为,在本质上还取决于由于这些道德原则而行为。在康德看来,出于错误原因而做正确事情,这并不是道德的行为,因为这样做未能把人的行为置于纯实践理性的自我立法权力(自主)之中。这样一来,对康德而言,做正确之事需要两个因素:①必须弄清楚要做的什么事情是正确的,即识别道德法则的要求;②必须以此为基础而行为,而不是因为碰巧符合某人的利益,也不是因为某人碰巧正想做正确的事情。[27](www.daowen.com)
(三)美德伦理(virtue ethics)
一般认为,“美德伦理”的基本含义是指:作为道德行为主体的个人在与其独特的社会身份和“人伦位格”直接相关的道德行为领域或方面所达成的道德卓越或者优异的道德成就。“美德伦理”与个体的道德人格和道德目的有着根本性的内在价值关联。[28]简而言之,美德伦理的出发点是从道德上判断什么样的人是好人、什么样的人是坏人,这跟以效益主义和道义论为代表的规则伦理学是对立的。在现代西方,著名的美国伦理学家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是美德伦理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他在其《追寻美德》一书中,力图追寻现代道德中已经失落的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传统。他反对美国现代伦理学家罗尔斯等人漠视美德以及与道德规则的关系。在他看来,唯有具正义美德的人,才有可能真正了解如何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去运用道德规则。他认为,伦理学的根本任务是告诉人们怎样认识自己的生活目的,并为实现一种善的生活的内在目的而培养人的内在品格和美德。[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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