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的兵役制度经历了由秦代的单一征兵制,到西汉以征兵为主、募兵为辅,再到东汉盛行募兵制的历史演变过程。
秦朝实行郡县普遍征兵制,凡适龄男子都必须在专门的名册登记,即所谓“傅籍”,服役年龄通常在17—56岁(有爵位者)或17—60岁(无爵位者)之间。国家根据需要,按郡县行政组织统一征调。
普遍兵役制的特点是耕战结合,兵役与徭役结合,预备役与现役结合。傅籍人员一律需服兵役两年,其中一年在本郡服役,称为“正卒”,主要任务是参加军事训练和维持社会治安。服役期间,根据军事训练内容的不同,分为材官(步兵)、轻车(车兵)、骑士(骑兵)、楼船(水军)。这种四大兵种皆备的正卒平时驻守于郡县,遇有战事则听命于国家的调遣,由郡尉和县尉率领出征。
一年“正卒”役服满之后,还要到京师或边境地区再服役一年,统称“戍卒”。“戍卒”担负着守边、筑城、作战、守卫王宫与京师等任务,属于国家常备军性质,它与“正卒”的区别是:前者重在训练,为充当“戍卒”做好准备;后者重在执行任务,保卫国家的安全。
当时适龄男子除了要当“正卒”“戍卒”各一年外,每年还需在本郡县服役一个月,主要承担修筑城垣、道路及军事运输等军事性劳役,每年轮一次,到期更换,故称为“更卒”,可见其相当于预备役。此外,如遇紧急军事需要,还得随时准备应征入伍。应该指出的是,更卒、正卒与戍卒的制度,在秦朝并未获得一贯的坚持,为了弥补大肆动用劳力而造成的兵源不足,秦末曾巧立名目,广泛施行谪戍、谪发与赦法,强迫各种所谓有罪或犯禁的人戍边、充军。如秦始皇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秦二世二年(前209)冬赦骊山刑徒,“授兵以击”起义军。[33](www.daowen.com)
西汉沿袭秦代的做法,也以实行郡县普遍征兵制为主,服役年龄初为17~60岁,后又调整为20~60岁、23~56岁。但这也都是书面上的规定,实际执行中甚至有小至12岁,老至70岁以上被征兵的例子。征兵的种类和服役的期限基本上和秦代相同,征兵方法是中央下达各郡应征兵员的名额,由都尉、县尉从“傅籍”人员中征发。征调的兵种因地而异,“大抵金城、天水、陇西、安定、北地、河东、上党、上郡多骑士,三河、颍川、沛郡、淮阳、汝南、巴蜀多材官……江淮以南多楼船士”[34]。征兵时“近地调发,无远征之劳”[35]。
自西汉武帝起,由于长期对外作战,普遍征兵制已不尽适应形势的需要,故又辅之以募兵制,如武帝元封二年(前109),“募天下死罪击朝鲜”[36];昭帝始元元年(前86),“遣水衡都尉发蜀郡、犍为奔命万余人击牂柯,大破之”[37];元帝永光二年(前42),汉廷为击西羌而“发募士万人”[38],都是临时募兵。当时的募兵有各种各样的名称,例如“勇敢”“奔命”“伉健”“应募”等等。[39]
刘秀建立东汉王朝后,正式取消了郡国正卒之役,罢遣郡国兵,取消戍卒番上更役。这样就基本上废止了秦至西汉所实行的普遍征兵制,而代之以募兵制。这在中国古代兵学发展历史上是兵农合一向兵农分离的重大转变。募兵制是以雇佣形式招募兵员的一种兵役制度,“应募”从军者,官方给予一定的经济、政治待遇,使其承担当兵作战的任务。它一般“有警而后募兵”,即遇有战事临时招募人员组成军队,其对象主要有农民、商贾、刑徒、少数民族,每次募兵的人数,少则数百,多到上万,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据不完全统计,从光武帝到汉献帝,有明确系年的招募兵员记录至少为35次。募兵制的实行,对于减轻编户的兵役负担有一定积极意义,也有助于军队的职业化、专门化。但是,由于在实践中多是临战招募,临时组编,其成员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因此也有战斗力遭到削弱的负面因素,“每战常负,王旅不振”[40]。另外,在募兵制下,国家要给“应募士”以数目不等的“偿赐”或“赐钱”,这同样也大大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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