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实施机构、政府出资代表和项目公司是PPP项目主要参与主体,厘清和理顺这三个主体各自在PPP项目进入PPP社会资本采购后的主要工作和各方权利义务对于构建PPP合同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项目实施机构在进入PPP社会资本采购后的主要工作和主要权利与义务
1.在项目采购阶段
(1)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
(2)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如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章程、配套建设条件落实协议等)。
(3)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4)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时,应准备采购文件、成立评审小组(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发出采购文件、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或以其他方式采购社会资本。
(5)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采购前答疑会。
(6)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
(7)确认谈判完成后,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
(8)按相关规定做好社会资本成交结果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当地政府审核。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
(9)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10)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在PPP合同履约阶段
(1)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2)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3)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
(4)有权协商审计部门确定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5)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6)政府有支付义务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实际绩效直接或通知财政部门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及时足额支付。
(7)项目实际绩效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8)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及结构等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项目合同申请,报政府审核。
(9)可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就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依法提起诉讼对民事争议可申请仲裁。
(10)每3至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3.在项目移交阶段(www.daowen.com)
(1)如被政府指定,应代表政府收回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资产;采用有偿移交但项目合同没有约定补偿方案或约定不明时,应按照“恢复相同经济地位”原则拟定补偿方案,报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2)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二)PPP项目公司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PPP项目公司是PPP项目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具体的投资、建设、运维和移交工作,主要权利义务如下:
(1)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包括项目投资、建设、运维、移交等具体工作,可将部分或全部设计、采购、建设工作委托给工程承包商。
(2)按PPP项目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前期费用和征地拆迁费。
(3)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项目建设手续,就PPP项目融资、施工、采购、服务、运营等事项选择供应商,并签署合同。负责项目建设运营管理,负责项目建设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等。
(4)自己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履行合同约定的运营维护责任。
(5)如项目设置了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
(6)可根据社会经济环境、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及结构等条件的变化,提出修订项目合同申请,报政府审核。
(7)根据实施机构和合同约定程序选择监理、造价咨询机构,也可由实施机构选择监理或造价咨询机构,项目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三)政府出资代表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规定,PPP项目出资人代表系由政府指定代政府承担对项目公司股权投资支出责任的主体,政策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但并非强制要求PPP项目均需要安排政府出资代表。社会资本可以单独全资组建项目公司,此种情形下政府不承担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政府出资人代表的职权限于《公司法》和项目公司章程规定的项目公司参股股东权利和义务,不承担项目融资责任,可以不分红或少分红。政府出资代表通常不是PPP投资合作合同和PPP项目合同签约主体或当事人,一般不享有和承担项目实施机构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出资人代表作为项目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享有如下主要权利与义务:
(1)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
(2)有权查阅、复制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可要求查阅项目公司会计账簿。
(4)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全体股东约定的其他比例分取项目公司红利。
(5)项目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6)有权参加项目公司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的约定行使表决权。
(7)有权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选任项目公司董事。
(8)有权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选任项目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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