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一) 概念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或者主动调解纠纷的简要记载。该表可以直接反映出纠纷的简要情况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该纠纷的情况。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
(二) 制作依据
《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①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3条第3款规定:“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第2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www.daowen.com)
二、文书样式
三、制作要点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应登记当事人姓名、依申请受理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时间、纠纷类型和纠纷简要情况等。
1.“案件来源”栏按实际情况直接选择打“√”,“纠纷类别”应按司法部人民调解案件统计表对调解案件的分类填写。具体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宅基地纠纷、合同纠纷、生产经营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村务管理纠纷、山林土地纠纷、征地拆迁纠纷、计划生育纠纷、环境保护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纠纷、医疗纠纷、其他纠纷。
2.“纠纷简要情况”填写当事人法律关系、纠纷起因、纠纷时间、纠纷地点、纠纷过程、纠纷结果六项要素。
3.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由各方当事人和登记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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