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一) 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给付之诉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能够得到全部执行,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保护的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前者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对方利害关系人财产的重大损失,以致无法挽回和难以补救,对方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后者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
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包括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它是当事人请求财产保全意愿的表示,也是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仅有诉讼财产保全,而无诉前财产保全。
(二) 制作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根据上述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二、文书样式
样式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用):
样式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用):(www.daowen.com)
三、制作要点
(一) 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申请书”。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指就双方争执的标的物或有关财产正在被对方当事人变卖、隐匿、转移、毁损、挥霍或正在遭受自然力的破坏,有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要求人民法院采取相应保全措施的一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即对方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列明的事项具体见样式。
(二) 正文
1.请求事项。写明要求保全的财物情况及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财物名称、数量、质量、形状、花色、品种价格、所在地点和现状等。必须写明要求保全财产的总金额,如无法计算精确,也可以写作“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这一点尤为重要。
2.事实与理由。主要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需要保全的标的物名称、数量以及遭受侵害情况,采取保全措施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在判决执行中的意义。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件数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如果证据不在申请人手里,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
(三)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3.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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