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一) 概念
授权委托书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代理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二) 制作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委托代理人的人除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2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二、文书样式
三、制作要点(www.daowen.com)
1.委托人。委托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另起一行写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受委托人。受委托人的住址,填写受委托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
3.“在我与____的____一案中”,空白处写明双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以及案由。案由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
4.“作为我的____委托代理人”,空白处要根据具体情况写明一审诉讼或者二审诉讼或者参加执行程序等。
5.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也叫代理权限,是授权委托书最重要的部分。在委托权限中,要写明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的内容。
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前者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一般的诉讼行为,而不能处分实体权利;后者亦称为实体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进行一般诉讼行为,还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撤诉或者接受和解,代为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为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执行,以及代为收取执行款等有关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如果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诉讼代理人无实体授权。
6.签署问题。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亲自签名或盖章。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