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律文书是指在诉讼程序中,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个人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包括由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在诉讼活动中制作和使用的文书,也包括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而制作的文书。
常用诉讼法律文书并非一个特定概念。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基于执行一定的诉讼职能,完成诉讼目的和任务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制作或者识别繁杂多样的法律文书,其中有部分文书不仅经常用到,而且在诉讼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常用诉讼法律文书在此主要指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在参与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活动中经常涉及的法律文书,如民事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民事上诉状、再审申请书、辩护词、提请抗诉申请书等。
(二) 常用诉讼法律文书的分类
常用诉讼法律文书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诉讼的性质,可以将常用诉讼法律文书分为:刑事诉讼类常用文书、民事诉讼类常用文书和行政诉讼类常用文书。例如,刑事自诉状、刑事上诉状、辩护词等属于刑事诉讼类常用文书;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等属于民事诉讼类常用文书;行政起诉状、行政答辩状、行政上诉状等属于行政诉讼类常用文书。(www.daowen.com)
根据文书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常用诉讼法律文书分为:诉状类常用文书和申请类常用文书等。例如,刑事自诉状、刑事上诉状、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民事上诉状、行政起诉状等均属于诉状类常用文书;诉讼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管辖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书等属于申请类常用文书。
(三) 常用诉讼法律文书的意义
诉讼与法律文书制作紧密相连。可以说,法律文书既是诉讼活动运作的工具,又是诉讼活动的文字载体或结论,其中有的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手段,有的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文字凭证,有的是法庭活动的实录。就常用诉讼法律文书而言,其对于诉讼的意义主要在于:诉讼程序的发生必须以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作为前提,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合法权益的维护也离不开法律文书的制作。
1.启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相应的法律文书。刑事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1]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在民事、行政案件中,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制作民事起诉状和行政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
2.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须通过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行使诉讼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民事诉讼中,在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以前,当事人为保证判决生效后能顺利执行,可以制作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对相关财产或者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在涉及给付之诉的案件中,为解决权利人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原告可以制作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义务人在判决确定之前,先行给付一定数量的财物;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可以制作民事上诉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执行阶段,如果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义务人采取强制执行;等等。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也需要通过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实现,例如,辩护权在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一般情况下,辩护人只有通过发表辩护词,才能实现其辩护职能,达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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