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文书语言运用—法律文书制作

法律文书语言运用—法律文书制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法律文书的内容往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处分。因此,法律文书词语的使用应力求准确,切忌模棱两可、含混不清。词语有褒义、贬义和中性的区别,法律文书在选择词语时要注意词语的褒贬色彩。

法律文书语言运用—法律文书制作

(一) 法言法语的风格

法律文书应具备规范、庄严、质朴的言语风格,我们可以称之为法言法语风格。下面一份刑事判决书就充分体现了这一风格:

被告人王某主观上并无剥夺张某生命的故意,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伤害行为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 词语的运用

1.准确使用法律术语。法律文书具有高度专业化的色彩,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大量法律术语。法律文书制作人员要深刻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充分领会法律术语的本质含义,在文书制作时尽量运用法律术语,确保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庄重性。法律术语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在使用时要区分不同法律术语的差异,准确使用法律术语。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容易混淆的法律术语有:“被告”与“被告人”,“自然人”与“公民”,“法治”与“法制”,“法定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受害人”与“被害人”,“询问”与“讯问”,“惯犯”与“累犯”,“从轻”与“减轻”,“订金”与“定金”,等等。

2.准确用词,表意单一。法律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法律文书的内容往往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处分。因此,法律文书词语的使用应力求准确,切忌模棱两可、含混不清。下面的句子就容易产生歧义:

(1)乙方应于2010年5月1日前将货物送至108国道旁。

(2)张××应在3个月内按原价赔偿李×的损失。

(3)被告人杨××因抢劫两次被判刑。

(4)李×一见到刚刚回来的王××的哥哥,就上前一把抓住,扭打起来。

例句(1)“108国道旁”这一交货地点的描述是不确定的,无疑会为将来合同的履行留下隐患。例句(2)“原价”是指原来当事人购买的价格,还是原来的市场价格,还是现在的市场价格,不得而知。例句(3)中被告人是因抢劫被判刑两次,还是因两次抢劫被判刑,存在歧义,表述不清。例句(4)中“刚刚回来的”是王××,还是王××的哥哥,表意不准确。

3.注意词义,褒贬得当。词语有褒义、贬义和中性的区别,法律文书在选择词语时要注意词语的褒贬色彩。一般而言,在描述违法犯罪事实时多采用含贬义色彩的词语,如窝藏、窃取、密谋、寻衅滋事、诱骗、顽抗等;描述合法和正当行为时多采用含褒义色彩的词语。褒贬使用不当会影响表达的效果和文书的严肃性。例如:

(1)我听了这个消息,高兴得得意忘形。

(2)犯罪嫌疑人李××沉着、镇定地驳斥了讯问人员的提问。

(三) 数字的运用

1.汉字数字的运用。

(1)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序号一般用汉字。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正式文本中的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引用时应保持一致,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4条”。

(2)判处的刑罚应使用汉字。如“被告人李加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法律文书尾部落款日期一般用汉字小写数字。如“二○○七年十月二十日”。

2.阿拉伯数字的运用。

(1)公历年代、年、月、日(除文书尾部时间外)和时刻用阿拉伯数字。如2010年5月1日下午3时20分。

(2)记数与计量:①文书编号,如(2008)×刑初字第21号;②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元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③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3.倍数的表述。在表达倍数时要区分“增加了”和“增加到”的不同。如“去年办理人民调解案件100件,今年办理人民调解案件400件”,应该是“增加了3倍”或“增加到4倍”,而不是“增加了4倍”。

表示数量的减少不能用倍数来表示,只能用百分比来表示。

(四) 句子表述要规范

法律文书的句子要合乎语法、合乎规范。法律文书的句式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结构要完整。完整的句子才能表达完整的意思。如果句子中缺少了必不可少的成分,就会影响意思的表达。句子的成分主要包括主语、谓语、宾语、定语、状语、补语等。不一定每个句子都要包含上述句子成分,但最起码应包含主语和谓语。在及物动词作谓语的情况下,还必须包含宾语。在制作法律文书的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缺少主语,请看以下例句:

(1)对于那些无视交通规则的人,难道不应该受到责备吗?

(2)在监狱管教人员的帮助下,使我很快有了进步。

(3)王××奸污幼女的丑事一揭发,就更加气愤了,一致要求司法部门严惩这个泯灭人性的流氓。

(4)她的发言,不时地被关×打断,并把她轰出门外。

上述例句(1)中,“那些无视交通规则的人”前面加了“对于”这一介词,从而导致句子缺少主语。因此,应将“对于”删除。例句(2)因多用介词或介宾结构使原来的主语变为状语,从而导致主语残缺。此句应去掉“在”和“下”,或去掉“使”。例句(3)是复句,第一个分句是被动句,后面的分句却转用主动句式,又随便省略了主语,结果造成后面的分句主语残缺的毛病。因此,应在第二个分句头上加上主语“大家”。例句(4)情况同例句(3),后一分句可改为“最后她还是被轰出门外”。

2.搭配要得当。句子由不同的成分组成,各成分之间的搭配要彼此照应,符合语言习惯,才能准确、完整地表达意思。在法律文书制作中经常出现的搭配不当的情形有:

(1)平日默默无闻的青年许×,最近因勇斗歹徒救人而广为流传。

(2)李×死亡的原因不只是钝器打击所致,而是溺水所致。(www.daowen.com)

(3)有关部门对殴打环卫工人的事件,进行了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

(4)今年交通治理的成果是近几年最好的一年。

(5)这个文化站已成为挽救和培养失足青年的场所,多次受到上级领导的表彰。

(6)当务之急是要采取各种办法培养和提高全体干警的业务水平。

例句(1)主语“许×”和谓语“广为流传”搭配不当。例句(2)关联词搭配不当,“不只是”应改为“不是”。例句(3)并列短语“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作宾语,只有“严肃处理”与中心词“事件”搭配,“批评教育”不能与之搭配。例句(4)主语“成果”与宾语“一年”搭配不当。例句(5)中“培养”和“失足青年”搭配不当。应把“和培养”删掉。例句(6)中“培养和提高”与“业务水平”在语义搭配上有问题。“提高业务水平”是可以的,“培养业务水平”就不妥。宜将“培养和”三字删去。

3.逻辑要合理。正确表述和论证思想还必须遵守思维表达的形式逻辑。法律文书语言的表达只有概念明确、判断恰当、合乎逻辑,才能做到论点明确、条理清楚、结构严谨、论证有力。下面句子的逻辑性就存在一定的问题:

(1)出席这次会议的有青年工人、老工人和妇女

(2)被告老实厚道,村里人没有一个不说他不好的。

(3)我们要加强对这一区域的监控,以防万无一失。

(4)村子里的灯都熄了,只有李×家还亮着灯光。

例句(1)“青年工人”与“妇女”分类标准不同,存在着交叉。例句(2)“没有一个人不说他不好”判断有误,结果意思正好相反,成了“村里人都说他不好”了。例句(3)“以防万无一失”也是判断错误,应改为“确保万无一失”。例句(4)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既然李×家还亮着灯,就不存在灯都熄了的情况。

(五) 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标点符号简称标点,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对汉语书写规范有重要的辅助作用。标点符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GB/T 15834—2011)。在法律文书制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标点符号有以下几种:

1.逗号。逗号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况:①单句内部,成分与成分之间需要停顿时,用逗号;②复句内各分句之间的停顿,除了有时要用分号外,都要用逗号。在法律文书制作中,介绍当事人的身份事项等基本情况时,各项之间一般用逗号隔开。例如:

被告人孙××,男,生于1980年8月4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青海省平安县×××乡××村人,暂住平安县平安镇互助路隆安综合粮油加工厂,中国安邦保险公司平安营销服务部营销员。

2.分号。复句内部并列分句之间的停顿,用分号。非并列关系(如转折关系、因果关系等)的多重复句,第一层的前后两部分之间,也用分号。例如:

我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分行列举的各项之间,也可以用分号。例如: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3.括号。法律文书中常用的括号形式包括:圆括号“()”、方括号“[]”、六角括号“〔〕”和方头括号“【】”。行文中注释性的文字,用括号标明。注释句子里某种词语的,括注紧贴在被注释词语之后;注释整个句子的,括注放在句末标点之后。“一”“二”“三”等汉字序号以及阿拉伯数字,用括号括起来表示序次。带括号的序次后面不能再用顿号或逗号。法律文书编号中的年份,用括号标示。人民法院文书编号采用圆括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公文的编号一般采用六角括号“〔〕”。例如:

(1)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编号:(2019)苏0114民初315号。

(2)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编号:长检刑诉〔2008〕2号。

(3)公安机关拘留证的编号:杭公刑拘字〔2010〕11号。

4.书名号。书名号的形式为双书名号“《》”和单书名号“〈〉”。书名、篇号、报纸名、刊物名等,用书名号标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合同等规范性文件的标题,也用书名号标示。书名号里边还要用书名号时,外面一层用双书名号,里边一层用单书名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在引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时,要引用全称,不能省略,也不能用引号代替书名号。下列写法都是不规范的,甚至是错误的:

(1)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

(2)根据《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例句(1)中的《民法》是不存在的,民法是法学上的称谓,我国没有以民法命名的法律。例句(2)中引用的法律没有写全称,不规范,规范的写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例句(3)中用引号代替了书名号,也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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