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文书制作:法律叙述的要素与重要性

法律文书制作:法律叙述的要素与重要性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文书中的叙述,应注意如下问题:1.叙述要素要完备。法律文书叙述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事件本身的特点,进行全面客观的叙述。文明养犬是每位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原、被告以后能做到依法、文明、规范养犬,以实际行动做遵规守约的文明市民。

法律文书制作:法律叙述的要素与重要性

(一) 叙述

叙述是指把人的经历和事物存在、发展、变化的过程表达出来的一种写作方式,是法律文书写作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表达方式,主要用于对案件事实的表述。下面是选自起诉状中的一段叙述:

2017年12月8日22时左右,原告陈××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的花园遛狗。遛狗过程中,被告孔××的狗(法国斗牛犬)与原告的狗(金毛犬)打斗并纠缠在一起。为防止狗受伤,原告伸手拉拽自家狗,试图将两只狗隔离,但是被告的狗突然扭过头来,撕咬原告左手。被咬后,原告当即前往垂杨柳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原告又立即前往积水潭医院进行急诊手术。经诊断,原告左手食指断裂。截至2018年3月20日,原告为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6 004.24元。原告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月薪11 000元,因受伤于2017年12月11日~2018年2月9日休息,共计损失收入16 639.08元。事发之后,因不知道伤情的严重后果,原告仅要求被告向原告给付5000元医疗费,被告于2017年12月17日给付原告5000元。事实上,原告的伤情已经远远超出最初判断,达到伤残程度。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律文书中的叙述,应注意如下问题:

1.叙述要素要完备。法律文书叙述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事件本身的特点,进行全面客观的叙述。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叙述应当包括八项要素:时间、地点、人物、动机、手段、过程、后果、事后态度。民事、行政案件的叙述应包括六项要素: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纠纷的起因、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发生的地点、纠纷发生的过程、纠纷的结果。

2.叙述方法要得当。叙述的方法一般包括:顺叙、倒叙、插叙、分叙、补叙。顺叙,即按照事件或时间先后顺序来写,是最常用的一种叙述方式;倒叙,即将结局或事件中最突出的片断提到前面来叙述;插叙,即叙述过程中,暂时中断插入另一件事的叙述;分叙,即对涉及面宽、当事人多、情节复杂的案件,分别叙述;补叙,即在叙述中对人或事物的必要解释或注释。

3.叙述事实要真实、具体。事实的叙述,要尽可能做到真实、具体。有一份起诉状写道:“被告强行从原告汽车的左侧超车,造成原告车辆右侧受损。”这一叙述会使人产生疑问:左侧超车为什么造成右侧受损?如果所述是真实的,那么右侧是如何受损的?

(二) 说理

说理又称议论,是对客观事物直接或间接进行分析、评论,以表明自己的观点、态度、主张和立场,是裁决类、辩护代理类文书的关键部分。下面是一份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虽然狗咬人发生时间极短,依据现有条件和证据难以明确到底是原告之狗还是被告之狗将原告咬伤,但无论哪只狗咬伤原告,均因原、被告双方未严格管理其所有的动物,致使两只狗在撕咬的过程中,将原告咬伤,故双方均应对此后果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原、被告各占50%。文明养犬是每位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本案原、被告之所以发生纠纷,即因双方未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采取合理的方式遛狗,致使原告受伤。希望原、被告以后能做到依法、文明、规范养犬,以实际行动做遵规守约的文明市民。(www.daowen.com)

说理由论点、论据、论证三要素构成:

1.论点,即文书对案件事实所作出的判断和结论。法律文书的论点要正确、合法、鲜明。

2.论据,即用来说明论点的材料,亦即制作者提出论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可以用作论据的材料包括:案件事实情况、证据、数据(犯罪数额、违法所得等)、法学理论、法律法规

3.论证,即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过程。法律文书中经常用到的论证方法包括:分析、综合、引证(引用典型事例、法学原理、法律条文)、反驳(运用正确观点,反驳对方论点、论据或论证方法)等。

(三) 说明

说明是用简洁的文字对事物作介绍和解说。现场勘查、检查、搜查等笔录几乎都使用说明。

说明的基本写作要求是:简而明、不紊乱。例如:

现场位于××村后山盘山公路下32米处,距东边电线杆60米,距西边堑沟27米。现场是一片松树林,林中有1.5~2米高的灌木丛,林木树叶茂盛。中心现场位于一个约10平方米的缓坡略平的空地,小轿车撞靠在一棵周长0.3米的松树干上,车下灌木柴草被压倒。从盘山公路至轿车停稳的位置之间,有车轮从灌木上压过的痕迹。轿车是“公爵”牌,车牌号为“×A-×××××”,轿车驾驶室左边挡风玻璃子弹穿破一孔,弹孔四周玻璃有数条裂缝。轿车其他部位未受损坏。尸体被置于后座踏脚处,死者上身穿花格子白底色水洗丝衬衣,系淡蓝色浅花领带,下身穿深灰色水洗丝西裤。上衣口袋有本人工作证和54元人民币。死者叫汪××,男,28岁,××市××汽车出租公司司机。尸体后脑正中弹孔为××平方厘米。子弹从左眼下方穿出。头部血迹模糊,上衣和裤子均沾满血浆,血浆已凝固。尸体抬出后,我们进行了全面检查,未发现有其他伤痕和搏斗过的迹象,死者系遭凶手突然射击后死亡,未有挣扎。现场草木丛中有两种当日留下的脚印,一种是皮鞋印迹,为报案人发现案情时所留;一种是旅游鞋印迹,为犯罪嫌疑人所留。犯罪嫌疑人向山下逃离,并在水库北岸洗过血迹。犯罪嫌疑人顺着水库堤坝逃走,脚印在水库下方的公路边消失。该地方的路边草地上,有0.6吨小货车停留过的痕迹。勘查中拍摄现场照片19张,绘制平面示意图2张,提取了鞋印1枚、指印1枚、掌印1枚、血迹4份、带血白衬衣1件、“五四”手枪子弹壳1枚。

这段文字简明扼要,把现场的位置、布局、有关的痕迹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语言精练、准确、有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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