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律文书制定与使用的特定法律手续和样式

法律文书制定与使用的特定法律手续和样式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某些法律文书的制定与使用必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为了体现法律文书的严谨性、权威性和统一性,各有权部门均对相应的法律文书制定了统一适用的文书样式。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因而它的效力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文书制定与使用的特定法律手续和样式

(一) 合法性

1.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由法律规定。法律文书只能由法定的制作主体制作,否则制作的法律文书会因主体不合法而无效。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1]第119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人民调解法》第28条的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

2.法律文书的制作应有法律依据。法律文书是法律活动的凭证,什么情况下需要制作法律文书、制作什么样的法律文书都必须有法律法规等的明确规定。

3.法律文书的制作应正确适用实体法。只有正确适用实体法才能实现制作法律文书的目的。例如,民事起诉状只有具备合法的诉讼请求和合法的理由才有可能达到提起诉讼的目的;民事合同只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4.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法定程序。某些法律文书的制定与使用必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例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第125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 规范性

1.样式格式化。为了体现法律文书的严谨性、权威性和统一性,各有权部门均对相应的法律文书制定了统一适用的文书样式。如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司法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等。(www.daowen.com)

2.结构程式化。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首部、正文(主体)、尾部三部分。首部一般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编号、当事人信息等基本情况;正文(主体)一般包括案件事实、处理(请求)理由、处理(请求)意见等;尾部一般包括签名、日期、用印及附注等。

3.用语规范化。法律文书的内容表达常常采用固定的用语,在制作文书时,按照该固定用语来表述,不允许有变通。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尾部交代上诉权事项时,必须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三) 实效性

法律文书的制作讲求实效性,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法律效果。有的文书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司法职能,有的文书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有的文书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的文书是为了证明某些事实或状态,有的文书是为了解决纠纷,等等。法律文书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因而它的效力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例如,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起诉状,就会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不履行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就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一些具有执行意义的文书,这种法定的强制力就表现得更为明显,例如,拘留证和逮捕证一经公安机关出示,即产生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法律效力,任何人不得抗拒,否则公安机关就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强制执行

(四) 时效性

法律文书的制作有着严格的时效规定,早于时限或晚于时限的法律文书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如果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民事上诉状将丧失上诉权,第一审判决就生效。又如,《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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