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德性的持存角度看,爱美是一种天性;从德性的外发角度看,求美是一种自然倾向。发自本心德性的自然倾向,乃是一种意向。爱美只是一种审视,属于“知”的范畴;求美则是一种意欲,它是指向“行”的。既有所“求”,便有所“欲”。既有所“欲”,便有一个是否合“理”的问题。所以,儒家讲求“理欲之辨”。
1.理欲之分析
“理欲之辨”是儒家思想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关于“欲”,儒家有两种不同的语义及其用法。
一种是指与“理”相对立的“欲”,亦即所谓“人欲”“私欲”或者“情欲”。这是宋明儒家着力分辨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所谓“天理人欲之辨”。他们的一个著名口号,就是“存天理,灭人欲”。他们这种思维方式的一个前提,就是已经预先把人欲和天理绝对地对立起来了,两者乃是互为外在的东西。即使是当时的陆九渊、王阳明的心学,认为“心外无理”,但仍然是把人欲与天理视为对立面的。难怪后来戴震就骂他们:“其所谓‘理’者,同于酷吏之所谓‘法’。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60];“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所以戴震指出:“此理欲之辨,适成忍而残杀之具,为祸又如是也!”[61]
另外一种则是指的正当的、正义的“欲”,也就是孔子所说的“欲”。孔子说过:“我欲仁,斯仁至矣。”[62]显然,这种“欲”就是正当的,甚至于是善的。这就正如戴震所说的:“人之有欲也,通天下之欲,仁也。”[63]在他看来,人皆有欲;能使天下人的欲都能通达,那就是所谓“仁”。本来,人欲或情欲并不一定就是恶的或善的,它本身无所谓善恶,而不过是人性的一种自然表现。我们试看孟子这一番著名的话: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64]
我们认为,孟子这段议论实在透彻。人欲本身并无所谓好坏善恶,只不过不同的欲望之间是存在着高下等级之分的。尽管生和死的关系可以说是一种善恶关系,但是生和义的关系就绝不是一种善恶关系了,它们只有程度的差异。欲吃鱼肉,欲吃熊掌,欲生存,欲正义,原来都是正当的。但当它们在特定情况下发生了冲突、不可兼得的时候,就有一个取舍问题了:熊掌自然高于鱼肉、义当然高于生。取舍的标准,当然是“仁”。价值体系本身不是平面的,而是一个层级系统;而在儒家看来,处于其顶层的就是“仁”。
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理和欲的关系的理解。宋明儒家一开始就把理和欲对立起来,这种思维方式本来就是不对的,势必导致否定人欲。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是应该以孔、孟所主张的为准。因为,欲是人性的自然流露,既然人性本善,那么人欲也就是善的了。在这个意义上,人欲就是天理。天之理就是心之理、性之理、欲之理。在这方面,后来明清之际的儒家是更正确的。例如王船山说:“礼虽纯为天理之节文,而必寓于人欲以见”;“随处见人欲,即随处见天理”;“故终不离人而别有天,终不离欲而别有理也”。[65]后来戴震说得更好:“人生而后有欲、有情、有知,三者,血气心知之自然也”[66];而且,“有欲而后有为,有为而归于至当之不可易之谓理。无欲无为,又焉有理”[67]?所以,“理者,存于欲者也”;“古圣贤所谓仁义礼智,不求于所谓欲之外”;进而言之,“遂己之欲者,广之能遂人之欲;达己之情者,广之能达人之情。道德之盛,使人之欲无不遂,人之情无不达,斯已矣”[68]。这正是孔子讲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69]的意思,也就是孔子所谓“仁”的本意所在。
我们所谓“求美之意”——对美的追求,也就是这样一种“欲”,它是发自内心德性的。“人生而后有欲”,其中也有求美之欲,这是“血气心知之自然也”,亦即人之天生德性的一种自然表现。
2.义利之辨别
有求便有欲,有欲便有行。而但凡有所行,就有一个是否正义、正当的问题。儒家认为,凡正当之行,就是“义”,即孟子所说的“义,人之正路也”[70]、韩愈所说的“行而宜之之谓义”[71];凡不正当之行,就是“不义”。同时,所谓有所求,其实就是有所利,也就是说,欲求及其行为总是指向某种利益的。这就涉及正义与功利之关系,亦即“义利之辨”了。
义利之辨也是儒家哲学当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两派意见:(www.daowen.com)
一派认为,义和利是对立冲突的。本来,孔子是持义利统一的观点的,孟子继承了这个观点,但却多少开始偏向义利冲突的立场。例如他说:“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72]这跟孔子的观点还是基本一致。但他又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73]这就过分地强调了义利之间对立的一面。同时,荀子也讲:“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义胜利者为治世,利胜义者为乱世”。[74]这种过分突出义利对立一面的观点,被后来儒家所加强。例如董仲舒的一句名言是:“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75]这就把正义原则跟功利原则视为绝对对立的了。到了宋代儒家那里,这种倾向就更加严重了。例如程颐认为:“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76]朱熹认为:“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于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77]这就把“义”和“利”跟“天理”和“人欲”等同起来了。宋儒主张“存天理,灭人欲”,这就等于主张存义、灭利。
另一派则认为,义和利是一致的,至少也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例如张载认为:“义,公天下之利。”[78]李觏指出:“焉有仁义而不利者乎?”[79]叶适则说:“既无功利,则道义乃无用之虚语耳!”[80]而颜元则指出:“全不谋利记功,是空寂,是腐儒。”[81]并且针对董仲舒而提出:“正其谊以谋其利,明其道以计其功。”[82]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更符合于原典儒家的立场。就孔子本人来看,他虽然也说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83]、“君子义以为上”○10这样的话,但他更多的时候还是把义和利视为可以统一的。他说:
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1
求富当然就是谋利,然而只要可求,那就不妨为之。所谓“可求”,是说可以在无碍于正义的情况之下去求。可见义与利之间是可以无碍的。而所谓“不可求”,就是“不义而富且贵”,这对于孔子来说“于我如浮云”,是他不屑一顾的。所以孔子主张“见利思义”[86]、“义然后取”[87]。不仅如此,儒家认为,真正的“大义”,其实乃是一种“大利”。《易·乾文言》:“利者,义之和也”;“利物足以合义”;“乾始能以美利利天下,不言所利,大矣哉!”由此可见,正义与功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3.意义之追求
通常以为,审美是无功利的。这里理解的“功利”只是一种狭隘的理解。其实,只要有所“求”,也就有所“利”,求美亦然。儒家理解的审美活动,其实正如《周易》所言:“以美利利天下。”这种“功利”,乃是一种“意义的追求”。
儒家美学对意义的追求,包括对真、善、美的追求。尤其对于文学,儒家追求一种“尽善尽美”的境界。孔子曾经评价古乐,则是以“尽善”和“尽美”两种尺度分别来谈的:“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88]《韶》是舜时的音乐,孔子认为它已达到了尽善尽美的境界;而《武》则是周时的音乐,孔子认为它虽然美,但在善方面还有所欠缺。孔子说过:“小子何莫学乎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89]其中,学诗“可以观”“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就是从求“真”方面来讲的。孔子甚至认为,不学诗会使人盲目无知,“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90]?诗不仅有助于“知”,而且还有助于“行”,所以,孔子又讲:学诗可以“迩之事父,远之事君”[91]。孔子还曾说过:“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之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92]这些都是从“行”的方面来讲的。
这就是说,儒家的美学追求,不是形式,而是内容;不是文辞,而是意义。孔子虽然说过“言而无文,行之不远”,但他也说过:“辞,达而已矣。”[93]“达”什么?达“意”,即意义。对此,司马光有深刻理解:
古之所谓“文”者,乃非今之所谓“文”也。今之所谓“文”者,古之辞也。孔子曰:“辞达而已矣。”明其足以通意斯止矣,无事于华藻宏辩也。[94]
这里的“诗书礼乐之文,升降进退之容,弦歌雅颂之声”都是从内在意义上来讲的。所以,孟子主张:“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95]而此所谓“志”,就是思想感情,就是意义。这就是儒家所追求的。
意义的追求,首先就是求知。但此求知,所求的实际上就是善。孔子说过:“苟志于仁矣,无恶也。”[96]此“志”即“诗言志”之“志”,此“仁”即善(无恶)。但“仁”作为一种感情,最高的境界是“美”,亦即审美情感。这就是我们前面已谈到过的孔子“吾与点”的意思。所以,儒家所求最高意义,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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