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既是一种认识活动,也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可以叫作“新闻实践”。新闻的实践性表现在:一方面,新闻以社会实践为基础,又反作用于社会实践;另一方面,新闻活动本身也是一种社会实践,即是一种精神生产活动。新闻实践包含三项基本要素:新闻传播主体,新闻传播客体,由两者的相互作用所构成的新闻传播过程。
1.新闻传播主体论
所谓新闻传播主体,指新闻活动的从事者或实践者。新闻传播主体有两种形态:个体形态,即新闻工作者,如编辑、记者等;集体形态,即新闻机构,如通讯社、报社等。
新闻传播主体论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新闻的党性和人民性及其关系问题。所谓新闻的主体性,不外乎是新闻的人民性的哲学表述。而如果党员不过是人民的一部分,党的宗旨不过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那么,新闻的党性和人民性本质上就是一致的。
新闻传播主体论的另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关于新闻自由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新闻实践论区别于新闻学的特质在于:新闻学通常在政治学的层次上讨论新闻自由问题,而新闻实践论则是在哲学的层次上来讨论这个问题,即从主体实践的角度来规定新闻自由的本质。资产阶级的新闻自由观是建立在天赋人权论之上的,而我们的新闻自由观则是建立在主体实践论基础之上的。
2.新闻传播客体论(www.daowen.com)
所谓新闻传播客体,其实就是新闻事实;但它已经不是原来那种作为“自在之物”的新闻事实,而是已转变为一种“为我之物”的新闻事实。也就是说,它已经被纳入新闻主体的传播活动之中,为新闻主体所反映、介入、改造。因此,新闻传播客体其实是已由传播对象转化为传播内容的新闻事实。
3.新闻传播过程论
新闻传播之为实践过程,是因为它具有实践过程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目的性,这表现为新闻的倾向性。任何新闻报道总是带有一定思想感情倾向的,绝对不偏不倚的所谓“客观报道”是不可能的。其二,创造性,这表现为新闻的创作性。新闻并非事实本身,也非依葫芦画瓢地、镜子式地反映事实;新闻不仅是“移入人的头脑”的,而且是“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10]。在这点上,新闻与文学作品和科学技术是一致的,都是一种创作,人们称为“新闻写作”。
在上述新闻实践论基础上,可以建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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