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书往往需要注释,特别对古典文献,有语言上和文化背景上的隔阂,就更需要解说。但是,哪些该注,哪些不该注,这往往令人颇费踌躇。
郑樵认为:“古人编书,但标类而已……盖经入经类,何必更言‘经’?史入史类,何必更言‘史’?但随其凡目,则其书自显。”(15)图书的性质已由所属的类目揭明了,一般来说就用不着再注明图书性质了。即使后来,“《隋志》于疑晦者则释之,无疑晦者则以类举”(15),也是须释则释,无须释则不释。可是,“今《崇文总目》出新意,每书之下,必著说焉。据标类自见,何用更为之说?且为之说也已自繁矣,何用一一说焉?”(15)对《崇文总目》这样的烦琐注释,郑樵很不以为然。
有鉴于此,郑樵提出:文献的注释,“有应释者,有不应释者,不可执一概之论”(17)。
其应释者,郑樵以他最欣赏的《隋书·经籍志》为例:
《隋志》于他类只注人姓名,不注义说,可以随类而知义也。如史家一类,正史编年,各随朝代,易明,不言自显;至于杂史,容有错杂其间,故为之注释,其易知者则否;惟霸史一来,纷纷如也,故一一具注。(17)(www.daowen.com)
我们认为,郑樵这种因书制宜、按需施注的办法,值得我们借鉴。
不应释者,郑樵又以他多所指摘的《崇文总目》为例:“实录出自当代。按《崇文总目》有《唐实录》十八部。既谓‘唐实录’,得非出于唐人之手?何须一一释云‘唐人撰’!”(16)确实,史书的实录体总是出于当代人之手的。最早的《梁皇帝实录》,即出自南朝梁的周兴嗣之手。因此,《唐实录》当然出自唐代人之手。再注以“唐人撰”,就是十足的画蛇添足了。
最后,郑樵指出:“按《唐志》有应释者而一概不释,谓之简;《崇文》有不应释者而一概释之,谓之繁。”(17)这个分析,对于我们今天的文献编辑工作也是不乏指导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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