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区乡村社会的文化变革与政治、经济变革之间联系密切,共同推动了边区乡村社会的变迁。属于社会结构的文化受特定经济、政治结构制约,是对经济、政治结构的反映,同时对政治、经济结构有能动的反作用。因此,在推进社会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协调好文化与政治、经济发展的关系。
首先,经济的发展为乡村社会文化建设提供物质保障。
延安时期,边区的经济发展具体体现在产业结构的布局上。边区的经济结构从单一的农业经济向公营经济主导下的合作经济、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以及地主经济共存的经济结构转变。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背景下的边区经济产业结构也同样呈现出其多样性。关于农副产业,边区政府主要实行“农业为主”的发展策略,对农业提供了现代化的制度支持。边区政府不仅领导具体的土地革命,还在法律形式上正式确立了农民土地私有制的土地政策,实现农民土地所有权与支配权的统一,从而为农业经济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当时有限的生产技术条件决定了边区首先需要通过整合农业劳动力资源,发挥农民在得到土地保障后的生产积极性,通过集体合作劳动的形式、推广劳动英雄的模式,开垦荒地,扩大可耕地面积。在此基础上,提供资金、技术支持,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关于资金支持,边区政府主要通过发放农贷的方式进行援助。1941年1月,边区开始实行边币本位,边区银行开始受理农贷业务。同年12月,边区农贷会正式成立。在此背景下,边区各县也相继成立农贷会。随后,边区政府先后颁布农贷条例与章程,明确通过农贷发展农业生产的目标,并将农贷细化为农业、副业、供销、水利等项目。关于技术支持,边区开展大量水利工程,靖边、绥德、安塞等地相继建立农田水利工程,且主要通过修筑水漫地、打坝堰等方式保持水土,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与此同时,边区政府引导农民改进农作方法,通过深耕、细耕等方式提高农业产量;通过施加人造肥料增强土壤肥力。此外,边区还积极开展防治病虫活动保障农业生产。边区政府的技术支持极大地促进了边区经济作物的生产。边区组织专门的农业技术人员对边区各地的棉花种植进行调研,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系统的棉花种植法,对土壤、品种、耕作方法、管理方法、预防病虫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研究,还选出优良品种在农村推广。在技术推动下,边区以棉花生产为典型的经济作物产业得到巨大发展。关于边区的工业,主要由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公营工业、手工业以及私人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工业构成。作为边区工业主体的公营工业、手工业,具有明显的战时经济特征,其类型除了有军事工业外,还有印刷、纺织、盐业等民用工业。其产业布局体现了边区区域经济的初步形成。以传统农业为主的边区工业体系可谓是从无到有,且不同工业类型的布局特点不同。盐业等原料类型的工业布局在边区原料产地——三边分区。纺织类工业则是依据原料与市场因素布局,主要分布在延属、陇东、关中分区。总体而言,边区工业一般分布在农业基础良好、人口密度大、市场需求大的地区。盐业作为边区重要的支柱产业,为稳定物价、平衡贸易发挥着关键作用,其中从事盐业的农民,家庭生活皆得到极大改善。[8]关于商业贸易,主要有公营、私营以及合作商业。公营商业主要有边区政府机构领导,其主要营业方式为供销合作模式的商店营业以及跨地区买卖模式的流动走水生意(即利用本单位的临时资本或与其他机关合作,到外县、外地或农村去办货买东西)。边区公营商业布局合理,各个分区分布均衡,在经济据点、进出口要塞皆设立大型公营商店分支公司,以统一控制边区商品的生产、流通;在边区各地设立小型公营商店以方便民众日常需求、带动边区商业的发展。边区的私营商业直接体现了私人资本主义对边区经济的促进作用。私营商户的增加、私营资本的增加、经营范围的扩大,都体现了私营商业的发展。延安时期,边区私营商业不仅有日杂、文具、医药商店,也有皮纺、布纺等手工作坊,为民众生活提供日用必需品。整体而言,边区的商业得到蓬勃发展,并形成了以延安为中心的商业网络。总而言之,边区成立前,该区域农业落后、工业空白。延安时期,中共领导下的边区产业结构得到积极调整,农业生产效率、生产技术显著改进,工业从无到有,商业贸易普及,等等,边区经济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边区民众也基本实现了自给自足。尽管边区经济产业结构总体上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其以农业为主,工商业、交通运输业全面发展的现代产业结构与布局,促进了边区经济的发展、民众生活的改善,为边区社会文化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其次,政治的发展为边区乡村社会文化建设提供政治保障。
边区的政治发展体现在政权结构的现代化。边区政权主要有参议会、政府以及法院构成。其中参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县、区、乡级均设有参议会。各级政府由同级参议会选举产生。边区政府作为最高行政机关,隶属于参议会,主要负责综合管理边区政务。边区高等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在行政上受边区政府领导,在司法上独立行使其职,因此边区司法又属于“半独立”的状态。边区总体的政权结构属于“两权半”的民主结构模式。在议员选举方面,边区实行平等的直接选举原则,即一切赞成抗日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例如,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选举过程中,五十万分之一的边区人口当选各级参议员。[9]在参议会组织系统内,边区乡级参议会可独立行使立法权,与边区参议会并非直接的被领导关系。在与政府的职能关系上,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尽管边区司法“半独立”并不符合完全意义上的现代政治标准,但对于当时处于战时环境下的边区而言,这又是符合边区实际的,有其合理性。再加上传统社会法制观念的淡泊,这种“半独立”的司法体制更多的是一种过渡时期的体制。边区一方面通过颁布大量法律条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另一方面通过政府暂时性领导司法机构弥补司法工作在组织设置、人员配备、法律制定等方面的不足,以此保证司法部门工作的有效性。延安时期,这种过渡性质的司法体系在法律条例、组织机构、人才队伍方面都走向了完善。抗战结束后,边区开始正式将司法机构独立化纳入政权建设的议题中,这也标志着司法体制开始走向独立。
边区政权的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非共产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的“三三制”组织形态,三者分别代表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以及中等资产阶级。“三三制”政权调动了边区各阶层力量的参政积极性,加强了政权决策的科学民主性。在此背景下的边区参议会议员提案范围涵盖农副业发展、民众生活改善、合作社运动、商业贸易等领域。其中李鼎铭等议员提出的精兵简政议案被边区政府采纳,掀起了长达三年的精兵简政运动。此外,“三三制”提高了政权机构的工作效率。参议会中的各阶层代表,因为珍视自身的权利从而积极实现自我价值、也活跃了政权工作。[10]由于乡级政权是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实行议行合一制,也就是说乡级参议员是决策制定者与执行者,是人民代表者与管理者。因此,乡级参议会成为“一揽子”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大家议、大家决、大家分工”,这便极大地提高了个体的积极性。再加上“三三制”本身容纳了各阶层精英,该模式逐渐被运用到经济、文化、教育领域。劳模会议、党外人士座谈会成为“三三制”的新型创造形式,极大地调动了民众个体的政治积极性,培育了民众现代政治理念。可以说,作为现代民主政权形态的“三三制”,是中国政权史上的创举。边区政权实行的新民主主义政治,是中共对新型民主国家政权建设的尝试。中共对新型国家建设的构想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两个步骤。战时背景下的首要目标则是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新民主主义社会。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便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反帝反封建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延安时期,中共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社会性质已经是新民主主义”,其政权模式成为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微缩景观。[11]战时环境下的边区政权中,立法权与行政权并列,行政领导下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其司法权,共同构成完整权力系统。此外,经过精兵简政后的边区政府组织职能全面、结构完备,科教文卫等部门皆有设置,基本囊括了微型现代国家的组织机构。边区还颁布了专门的施政纲领,反映其施政主张。首先,政治上的“三三制”,经济上的减租政策、劳资两利政策、合理的累进税政策,以此最大限度地实现政权的民主性、符合民众利益。其次,政权内部推行精兵简政,实行奉公守法的制度,以保证政权组织规模符合边区生产力水平、提高行政效率、巩固政权合法性、增强边区民众的政治认同。最后,通过人权立法保障边区民众人权。边区关于民众的生存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权、司法中的人权都通过正式立法予以法律保障,成为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典范,开创了中国通过人民民主政权保障人权的新纪元,推动了边区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法治化进程。
最后,乡村社会文化发展反映并推动着政治、经济的发展。
延安时期,边区乡村社会文化的发展集中体现在它朝着新民主主义文化的方向变革。如前所述,边区社会已经是新民主主义性质,其政治、经济同属于新民主主义性质,因此与其政治、经济协调发展的文化也同样属于新民主主义性质。也可以说,边区乡村社会文化的现代价值也就是新民主主义文化的价值,其主要体现为平等、全面、自由。如前所述,边区乡村社会文化变迁过程中,充满了传统与现代的融合、民族与民主的结合、知识精英与农民大众的互动。婚姻陋俗的革除、新式民主家庭的建立、妇女主体意识的初步觉醒、娱乐文化的多元化,皆体现了边区乡村社会文化所具备的新民主主义特性,是对边区新民主主义政治、经济的反映,同时发挥着文化特有的能动作用,进一步推动边区经济、政治的现代化进程。战时环境决定了边区乡村社会文化要反映其所处的时代主题,即反帝反封建。作为边区政治、经济的反映,边区乡村社会文化所具备的新民主主义特性——民族性、科学性、大众性,推动着边区政治、经济的变革。边区政府将文化变革同抗战救国的历史使命结合起来,在引导边区政治、经济变革的同时,注重发挥文化对政治、经济的能动作用。边区乡村民众通过接受新民主主义文化,其思想觉悟得到启蒙,投身到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政治、经济变革中,投身到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延安时期,边区民众的文化教育素养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这得益于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障,得益于边区群众性文化教育社团的组织与发展,得益于政府与知识精英对先进文化的宣传普及与教育。在此背景下,边区乡村文化发生巨大变革,原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皆贫瘠的乡村社会转变为政治、经济、文化皆朝着现代化变革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农民大众在基本实现物质生活自给自足的同时,在精神文化生活上也颇为丰富。从戏剧、歌舞到文学、街头诗,从民歌谚语到话剧、新秧歌;从民主家庭到民主社会,从婚姻自由到政治权利自由;从妇女解放到民族解放;从劳模运动到合作生产,经济、政治领域中所提倡的民主、自由、平等、合作的现代价值理念在边区民众的文化生活中也得到充分反映。这种具有现代理念的乡村社会变革得到乡村社会成员的心理认同后,又可以进一步推进边区乡村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上“翻身”,推动边区社会政治、经济的现代化发展。(www.daowen.com)
总而言之,乡村社会文化的建设与发展是建立在边区政治、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的。与此同时,边区乡村社会在促进民众文化“翻身”的同时,又进一步推动了边区政治、经济的现代化,最终促进边区社会的全面变革与发展。
如今在全球化背景下,文化生产力成为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文化作为社会现代化发展的灵魂,其现实意义已经上升到民族生死存亡的层面。在农业人口庞大的中国,乡村社会文化的发展程度代表着中国社会文化的发展程度。因此,推动乡村社会文化的建设需要完善其相应的保障机制。
首先,坚持党政主导,为乡村社会文化建设提供政治保障。随着市场化、城镇化的推进,乡村社会治理面临诸多挑战。因此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地位,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乡村社会现代化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明确指出:“始终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12]通过整顿涣散的基层党组织、创新活动方式、完善组织设置、选拔带头党员干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员日常管理、健全村务监督机制,以此保证基层党组织的纯洁性与战斗力,从而形成乡村社会改革的领导合力。在此基础上,农村党组织要加强乡村文化建设,用先进文化引导农民,注重文化在乡村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真正实现乡村社会“五位一体”的协调发展。与此同时,要形成乡村社会文化建设中的干部问责制,不仅责任分工明确,还要在具体政绩考核中综合考量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尤其要以基层干部在乡村社会文化建设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作为重要考核依据。
其次,发展现代农业,为乡村社会文化建设提供物质保障。农业现代化已经从原先的“机械、电气化”到如今的“信息、生物化”,其首要目标便是满足农民的基本物质需求。具体而言,农业现代化要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囊括粮食、棉花、畜牧等多种农产品类型,集原料供给、生态保护、市场服务、文化传承于一体的综合产业链,包含绿色农业、特色农业、旅游农业等在内的复合功能,以此增加农业产业体系整体效益,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转变农业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实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其制度层面的与时俱进。一是土地制度方面,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分离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一方面保障农民在土地承包过程中的财权收益权;另一方面通过放活经营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二是土地经营制度层面,在家庭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培养新型家庭经营主体,升级家庭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社会化的服务组织,引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对接市场的现代生产经营模式。三是农业科技制度方面,既要建立农业科技研发的激励制度、培育农业科技创新组织,又要建立农科技推广制度、实现产学研用一体化,最终形成农业科技发展的格局。四是农业金融制方面,满足不同农业精英主体的金融需求,提供分门别类的农业金融产品,完善农村抵押担保机制以及农业保险制度等。
再次,健全乡村法制,为乡村社会文化建设提供法律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在中国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乡村社会文化建设除了需要党政力量的领导外,还必须要以社会主义法律为依据。中国宪法明确规定文化建设是中国公民必须积极参与的事务。宪法还颁布了与文化相关的专门法律。因此,乡村社会的普法教育应当予以重视。其一,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法律作为文本化、程序化的社会规范,对农民个体的行为具有明确导向作用,有助于培养农民法律意识、养成合法理的良好行为、具有明辨是非的公民意识。在乡村社会文化建设过程中,关于违反社会法律的行为须予以严格的法律制裁,为乡村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在依法办事的同时,还要结合乡村传统,修订、完善乡规民约,发挥法律与道德的合力作用,约束农民自身言行、提升文明素养。
最后,健全资金投入机制,为乡村社会文化建设提供经济保障。乡村社会文化的建设与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乡村社会文化的资金投入比例逐年增长。各地政府将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纳入财政计划、文化扶贫、干部考核中。在此背景下,对乡村社会文化的投入机制应加以健全、完善。第一,制定经济优惠政策。各地政府可制定合理的财税优惠政策,一方面鼓励银行对公益型文化组织给予低息政策;另一方面将文化组织上缴的税收予以适当返还。第二,吸收社会资本,实行资金援助机制。要转变过去单靠政府资金投入的计划经济模式,要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开辟从县级到乡级的筹集渠道,发挥乡村社会文化组织的主动性;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资金投入;开展地区性文化对口支援,实施乡村文化扶贫政策。第三,强化“造血功能”,乡村社会自创经济收入,即通过将乡村文化企业化、产业化,引入市场机制,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第四,建立乡村社会文化资金投入的长效机制。具体而言,就是从财政制度上保证对乡村社会文化的资金投入增长率高于整体的财政支出增长率。与此同时,在资金投入过程中,积极采取项目评估、以奖代补等办法,实现资金利用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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