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延安时期乡村选举实践与推进的研究成果

延安时期乡村选举实践与推进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选举前,乡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到下属各村落协同村代表开展选民登记工作。最后,召开乡级代表会议,通过集体讨论,提交乡村政权候选人名单。延安时期,边区乡村开展过多次直接选举。乡村选举的实践又推进了乡村选举制度的完善。边区的选举条例明确规定年满16 岁的边区人民皆具备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边区乡村的直接选举制其实体现农民选举权的广泛性。

延安时期乡村选举实践与推进的研究成果

以乡级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乡村政权取代了传统的以宗族、乡绅为核心的乡村权力。作为边区乡村权力结构领导地位的乡级党组织,是通过党组织自身成员的模范作用来动员乡村社会成员。其中最为典型的动员便是对乡村民众参与民主政治的动员,尤其是在乡级政权选举过程前的宣传、动员。传统农民属于政治冷漠的群体。列宁认为没有无产阶级领导的农民群众对政治漠不关心。[71]近代以后的中国农民也普遍缺乏参政意识,也缺乏参政机会。延安时期,边区的乡村民众在乡村党组织及政府的号召动员下,逐渐参与到新民主主义政治实践过程中,并且开始认识到乡村政府乃至整个边区政府就是民众自己的政府。在启蒙边区民众参政意识方面,最重要的渠道便是宣传。谢觉哉认为须将乡村选举宣传运动作为政府改进政治、提高群众参政认识的运动,且选举前的宣传工作应该与乡村选举工作相结合,即号召绝大多数乃至全体乡村民众参加乡选,同时提高民众对乡村民主政权的认识。如此一来,乡级选举运动成为启蒙农民政治意识的重要渠道。

乡村选举有其完整的程序。首先是选民资格审查资格环节。选举前,乡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到下属各村落协同村代表开展选民登记工作。选民登记过程中会张贴红白榜:公布在红榜上的名单代表其成为正式的选民;公布在白榜上的名单代表其没有选举权。其次便是检查乡村政府的工作。乡村选民有权对乡村政府进行检查监督,乡村领导干部不仅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群众,倾听民众呼声,在帮助民众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坚持民主讨论的方法。乡村干部需要向民众汇报自己任职期间的工作状况,由乡村民众来检查以及衡量被选举者的水平,从而以此为拟候选名单奠定了认识基础。民众开始慎重对待手中的民主选举权,认为“这是头瓜里选头瓜”,“选好人办好事,步步引咱走正路”,这也反映了乡村民众逐渐具备了参政意识。[72]再次,提名候选人。其中村级政权主要由村政府、群众团体以及乡绅共同提名候选人;乡级政权候选人名单主要由各村干部以及各乡村群众团体提出。接下来就是正式投票环节。由于乡村民众大多是没有受过教育、不识字的农民,因此为了顾及广大民众的现实情况、保障广大民众的参政权利得以实现,边区各地乡村政权创造出画圈、投豆子、背箱子等灵活多样的投票方式。最后,召开乡级代表会议,通过集体讨论,提交乡村政权候选人名单。这一系列选举活动程序不仅有助于乡民充分利用自己手中的政治权利表达自己的参政议政职能,且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乡村政权的民主性。

延安时期,边区乡村开展过多次直接选举。1937年7月,边区举行了首次乡级以上普选,在此基础上成立边区议会、政府。1938年,边区政府根据选举程序规则,采取匿名投票方式,选举边区参议会议员。次年春,边区在此基础上召开首届参议会。1941年2月,边区根据“三三制”原则再次进行改选。此次选举过程中,参加选举的选民达到80%,参选人数比首次参议会增加10%。1945年,边区举行第三次普选,在此基础上召开第三届参议会。可以说,边区组织的数次选举活动,都使得边区普通民众学会了自觉运用手中的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到民主政治中,逐渐增强边区民众的参政意识。边区第一次选举过程中,百分之七十的边区民众参加选举;第二次选举过程中,百分之八十的边区民众参与选举;第三次选举过程中,百分之八十二的边区民众参加选举。边区各级政权的普选、改选时,边区各个乡镇都会张贴候选名单;黑板报、墙报都会刊登关于选举的信息;秧歌队抬着贴有候选人履历的彩排子在街上载歌载舞。[73](www.daowen.com)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乡村选举的实践又推进了乡村选举制度的完善。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明确规定“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的选举制度。边区乡级政权属于直接选举制,“不绕一点弯”[74]。边区选举条例规定下的公民选举权具有普遍性,且不同于苏区时期排斥地主、富农以及传统乡绅的政策,也不同于资产阶级根据文化、财产等限制选民条件、割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而是根据“三三制”原则让乡村社会成员普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同一性。选举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妨碍选举自由、竞争性,凡是徇私舞弊者,皆交由法院惩处。边区的选举条例明确规定年满16 岁的边区人民皆具备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边区乡村的直接选举制其实体现农民选举权的广泛性。从未体验过现代政治权利的边区农民通过直接参与各级政权代表的选举活动,直接反映其意志。边区选民的罢免权则是为了保障农民的选举成果、维护农民的选举权益。早在中央苏区时期,其宪法大纲就明确规定选民有权撤销不称职的选举人资格。陕甘宁边区时期,边区政府继续保障选民监督、罢免权。其中关于边区参议会的条例中便明确规定,凡是任职期间不称职的议员,须由十分之一以上的选民提议并组织投票罢免。此外,选民还有监督权。经由农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乡村政权干部在任职期间,须接受农民的各种批评、监督以及质询,若有不称职行为,农民有权参与评议会议将其淘汰。[75]例如安塞蟠龙区几个乡长因为没有代表民众利益遭受到当地农民的抵制。即使整体经济条件落后,农民生活简朴,却自豪他们有权罢免自己的村长,享受着民主政治生活。[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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