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区传统乡村社会的农业经济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其旧式劳动组织主要有变工、扎工等亲缘关系间进行的私人性质的劳动组织。这种旧式组织虽然解决了务农时节劳动力资源紧张或者不足的问题,但由于这种组织限制于本宗族或者亲戚好友之间,另外这种组织也只是应急型的临时组织。因此,应用范围狭小的传统劳动组织无法突破其封建个体小农经济的局限性,也无法改变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民贫苦、落后的状况。边区成立后,边区政府根据中央苏区时期的经验,对边区乡村的劳动力资源进行整合,旨在将分散的农民个体引导向集体化,取消了变工、唐将班子等旧式劳动组织,以乡村这种地缘关系为基础来取代过去的血亲关系纽带。抗战时期,边区各乡村建立了“劳动互助组”“义务耕田队”等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仅1940年,边区20%以上的乡村人口都参加到各种劳动组织中。但大部分农民仍然选择旧式劳动组织。[10]1940年延安一带的扎工数量甚至超过土改前。1940年之后,这些新式的互助组织都基本取消了,因为在农民看来,这些新式组织是政府强制组织起来的空架子。[11]
1942年西北局高干会议后,中共中央调整了之前政策,倡导传统互助组织进行集体生产,以传统方式实现封建性质的生产关系向新民主主义性质转变。毛泽东的《切实执行十大政策》认为,劳动互助改革中,生产工具并未发生变化,但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是继土地改革后的第二次生产制度上的革命。[12]边区乡村即使运用的是传统互助组织,但其已经从封建经济基础转变为新民主主义基础,即从个体经济向私有制基础上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有组织的集体经济。(www.daowen.com)
边区乡村建立起农民愿意接受的互助组织,虽然沿用农民熟知的传统组织名词——“扎工”“变工”,但组织实体已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边区的组织者不再只是“功德主”,中共的乡村政权亦成为组织者之一,这便使得互助组在党政领导下进行,以利于农民生产为根本原则。传统互助组中贫、中农是没有资格当“功德主”的,但在边区政府号召下的新式互助组,贫农也可以成为“拉工”[13]了。其次,边区政府没有再强行规定农民采取统一的组织形式,而是根据农民具体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只要起到互助的作用即可。这便使得农民不再排斥或者抗拒边区政府开展的互助合作引动。最后,新型互助劳动组织剔除了旧有组织中剥削性质的项目。关中分区的新型互助组取消了过去的迷信活动以及“包头”对成员的压迫等剥削行为,代之以读报纸、唱新秧歌的娱乐方式以及实行组织内的民主生活。这一时期边区部分乡村的变工队在农业生产的同时,还成为积极参与运盐、优待抗属、自卫动员等抗战动员的群众性组织。边区农民通过这种集体性质的劳动组织,使得劳动效率较之旧式个体性质的互助组织,实现明显提高。延安念庄村在组织变工后,比原先开荒数量多出200 余亩。合水乡村的开荒数量多出1 万多亩。[14]此外,也促进了边区的农业生产,尤其是在1943年边区大面积整合劳动力资源后,边区的耕地面积在1945年已经增加到1500 亩,比1937年多出600 万亩;粮食总产量也从1937年的126 石增加到1944年的175 石。[15]1944年,边区农村已基本实现“耕三余一”。[16]解放战争时期边区的劳动互助运动继续深入。1947年,由于战争破坏,边区农业生产遭到严重停滞,粮食产量较之1946年锐减一半。因此战后的恢复与发展成为边区的首要任务。在此背景下,农业劳动互助组成为重要的发展步骤,边区政府旨在领导这些农业互助组朝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1947年土地改革运动后的陕北乡村个体经济占国民经济总量的95%。[17]农业互助合作的规模与形式产生了新的变化。1949年,边区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占37 万劳动力总数的40%,且有不少劳动互助组成为农副业、供销以及借贷综合性的互助组合。[18]还有部分地区出现按劳分配的形式,具体表现为通过计算变工队分数的方式衡量变工队劳动力质量,且在收获成果之后,变工队根据劳动个体的分数以及劳动数量进行分配。此外,在春耕夏耕以及秋收时节,农业互助组织则会组织小型的变工队,以实现家户农耕过程中的劳力畜力的调剂互助,在帮助农民个体的同时,也养成参加互助组劳动的农民的合作习惯,对农民个体经济发展有很大好处。[19]在此背景下,边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普遍高涨。1949年边区的春耕过程中,已经有40%以上的农民参加到变工组织中,其耕地面积较之1946年,增加了7%。[20]边区劳动互助政策号召下的农民劳动互助组织的普遍发展,使得边区农业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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