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作为婚姻基础上的自成单位团体,具备生产、教育、纳税等社会功能。家族则指与夫妻双方家庭具有血缘关系的团体,即“九族”。宗族则特指父系家族中同宗亲属社会群体,是传统乡村社会中最基本、最稳固的社会结构。陕甘宁偏僻的地理位置与落后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其宗族制度不及中国南方地区完善。但陕甘宁地区的宗族组织在当地的社会发展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清朝康熙四十一年,陕甘宁地区出现最早的族谱。[35]至清朝中后期,陕甘宁地区的宗族制度日臻完善,大致已经设立族田、族谱、祠堂、族规。其中祠堂作为宗族凝聚力的精神象征,影响着整个宗族。宗族内部完备的经济、伦理、宗教祭祀体系,保障了宗族成员的生产与生活,维系着整个宗族组织的运行。
边区政府成立前,陕甘宁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宗族公社制度,即宗族掌握该村的土地资源,集中组织和管理该族的经济生活。例如子洲张家沟,在中共土地改革之前土地资源全部归张氏宗族,并按男丁分配。张氏宗族将土地划分为83 丁,其中每丁土地为8 垧。宗族男丁一般在16 岁至58 岁之间具有土地耕种权。但孤寡年迈的男丁则在去世前都拥有土地耕种权。宗族具有耕种权的男丁皆没有土地所有权,因此不得私自出售土地,但允许转让租种。当男丁不再具有耕种权,则须义务转让给新上丁者。张氏宗族内共有四个户族,各户族的首领联合管理村中大事。每年各门推荐有声望者聚集开会重新分配来年的上下丁名额。其上丁者还须请户族首领吃一顿饭以表谢意。[36]葭县白家甲村在中共土改前,也同样实行土地宗族制,即全村2000 亩土地皆归白氏宗族。且该族规中将农历十月初十为“办户事”(分配土地)的日子。凡花甲者须将土地交还于宗族,宗族再将该土地分配给其他成员。但如若花甲者无男性继承人,则可不交还土地;不及花甲而逝者,土地仍归公。若是抚养异族外姓,只有将其改为白姓,宗族才予以承认。随着人地矛盾的加剧,人均土地数量锐减。直至1933年,一份地仅有四垧。[37]
同一宗族中同一祖先、同一血脉的又称为户族,其由家庭、房支、宗族三个层次构成。单个家庭是其基本单位,一般是子女成年后分家析产而成。
房支是陕甘宁地区宗族的重要单位,由宗族世代繁衍分支而成。房支又俗称“门”,民间会以门来代表该支的子嗣数量。例如有五个儿子分家析产时则成为“五门”。在分开的门中,若再出现新的“门”,则又成为“小门”。纵向意义上的门联结的是父系血缘谱系,横向意义上的门则是同一宗族同一血缘同一代的不同支脉。门既是宗族分化的支点,也是整合与凝聚房派的结点。根植于血亲伦理关系的“差序格局”使得作为整体的同一宗族成员皆为“自家人”。陕甘宁地区更多的是以户族而非宗族来维护宗族秩序。户族谱系成为乡村社会生活中世代相传的常识。即使是同一村落的不同户族也有明确区分,且一般以方位居多,比如前、后庄,抑或是东、西村,皆属于户族的区分标识。在户族组织内部,则主要以人丁多寡作为衡量户族兴旺的尺度。户族中的人际交往则主要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同一户族的成员也就自然比不同户族的成员间的交往更为频繁、密切。乡村社会中的婚丧嫁娶等社会活动中,也基本都以本户族为主力。
族则是宗族组织中的最宽泛的层次,即同一男性祖先的所有后代。陕甘宁地区的宗族更多倾向于“泛宗族”认同,即认同“同姓本是一家人”的观念。(www.daowen.com)
关于宗族公产主要包括共有地、坟产、庙产。共产党领导土地改革之前,陕甘宁地区的公产主要为土地。虽然与中国南方地区相比,这一地区的公产规模有限,且基本在极少数经商的大宗族中才会出现。因此,地处西北乡村社会的普通宗族公产则多是以坟产、庙产的形式出现,面积少则几十亩,多则几百亩。这些公产所得收入主要用于祭祀等乡村社交礼仪活动的支出。因为祭祀活动是宗族力量得以内聚的精神基础。
由此可以看出,宗族土地所有制得以实行来自宗族血缘谱系的身份认同,脱离宗族组织的成员则无法享有宗族提供的生产资源与生活保障。因此,这种依赖关系下的宗族成员会竭力捍卫宗族土地制度,不会也不敢私自出售土地。此外,宗族土地制度带有明显的平均主义色彩。传统乡村社会本就主张平均主义。宗族土地制度中对鳏寡孤独者的照顾,对同族人买卖土地的禁止,对土地人口数量的调配,对宅地、道路的公用,其实都是为了防止宗族内部的贫富分化。
陕甘宁边区成立后,边区政府对边区乡村社会的宗族制度开展革命实践,主要表现为进行土地改革。土地改革成铲除乡村社会宗族制度的重要途径。其作用在于,一方面,废除宗族土地所有权,从而瓦解了宗族制度的物质基础。早在苏区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便由此规定。1947年9月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更是将乡村社会的家族制度作为封建制度的组成部分加以消除。边区政府在边区乡村社会土地改革的过程中将宗族族田、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将公用地、庙地、祠堂等活动场所作为边区乡村政权办公或村民文化娱乐教育活动的场所。宗族土地制度的日渐瓦解使得宗族祭祀失去物质基础,因而宗教活动日渐衰微。切断经费支持的宗族在土地改革之后,已经很难组织大型规模的祭祖活动。如前所述的葭县白家甲村、子洲县的张家沟村,其宗族公社制度因土地改革而瓦解。宗族失去保障宗族成员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其中作为宗族核心象征的祠堂,被边区政府作为村民公共场所,或是建立学校,或是改为村民集会地。传统宗族土地制度中默认土地买卖过程中同族成员优先权,以此保证祖先财产的不外流,使得子孙后代皆可享受恩泽。但在土地改革过程中面对土地典卖权益的纠纷问题时,基本是给予土地的典主、租户优先权,而非本宗族成员优先权,即“宗族人的优先权则不再给予考虑”[38]。另一方面,扭转了乡村社会的权力格局。传统宗族制度的本质便是族长特权,因此土地改革过程中,使得宗族在乡村社会的权力空间压缩到极点。诸如米脂杨家沟村的马氏宗族势力基本被摧毁。象征杨家沟的文化景观十七通碑,本是马氏宗族的光裕堂后代纪念先祖所建,但在土改中皆被砸毁。该宗族其他支脉祠堂的碑位也被摧毁。马氏宗族祠堂碑最终被“劳动人民翻身解放”的碑所取代。[39]这其实也代表了新的权力体系的空间的形成,即乡村社会中无产阶级权力中心的形成。这种新型乡村政权成员由贫雇农等乡村社会最具群众性的农民组成,其组织形式有农会、民兵营、党支部、农会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其中农会是负责执行中共土改的机关,贫农团是乡村斗争的领导力量。[40]这种超越了宗族的民主性乡村政权,不再以血亲关系为依据,而是以阶级划分为依据。由农会选举而来的乡村人民政府,消解了封建宗族制度下的权力秩序。宗族制度中的经济活动、奖惩治安、救济保障等功能开始被边区乡村级政府、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社、妇女联合会、民兵团等专门的群众性权力组织所替代。这些不同功能与类型的群众性权力组织强调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而非宗族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具有现代意义的边区法律法规而非宗族族法家规成为维护乡村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约束。总而言之,边区乡村社会中,宗族制度业已丧失其物质基础与权力优势。宗族意识也逐渐被阶级观念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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