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乡村社会婚姻文化变革研究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乡村社会婚姻文化变革研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早在中央苏区时期,中共已开展过相应的乡村社会婚姻改革实践。辛亥革命后,作为率先响应辛亥革命的地区,西北地区的婚姻文化发生明显变化。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相关婚姻政策法规,使得婚姻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从而推动了青年男女在婚姻自主权利的解放。[24]可以说,离婚自由是边区乡村社会婚姻文化变迁中最为显著的表现之一。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乡村社会婚姻文化变革研究

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初期便开始制定、实施新式婚姻法律制度。早在中央苏区时期,中共已开展过相应的乡村社会婚姻改革实践。因此在抗战初期中共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便着手筹备婚姻立法工作。1939年4月,《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以下简称《婚姻条例》)正式颁布,并且成为中共其他抗日民主革命根据地婚姻法律制度蓝本。新式婚姻法律制度对陕甘宁边区乡村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社会成员开始广泛接受并树立新式婚姻理念、形态,进而掀起了婚姻解放的热潮。

边区政府在颁布《婚姻条例》中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禁止买卖婚姻与童养媳[17]。该法律条例强调婚姻须按照婚姻当事人的意志为原则,这意味着边区通过法律正式确立婚姻变革中自主自愿的总原则。与此同时,《婚姻条例》明确规定了要改造旧式婚俗,即彻底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早婚、包办婚姻。此外,《婚姻条例》规定了婚姻程序须正规,即婚姻双方当事人要亲自去当地政府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如若双方之一在婚期间出现重婚行为、虐待行为、出轨行为、感情破裂等行为,则另一方可提出离婚申请,该离婚申请一经本地政府核实情况准予离婚,双方即可收到离婚证。如他方有异议,则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判定离婚与否。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条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配问题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若是子女未达到自主选择抚养对象的年龄,一般由女方来抚养。若是子女达到自主选择年龄,父母则要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可以说,边区制定的新式《婚姻条例》参照了中央苏区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即以个人意志为前提,实行婚姻自由与男女平等。边区的《婚姻条例》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改造革新封建婚姻形态、风俗,积极建设倡导新式婚姻制度。

1.追求婚姻自主成为主流

西北传统乡村社会中,婚姻包办现象严重。辛亥革命后,作为率先响应辛亥革命的地区,西北地区的婚姻文化发生明显变化。

这一时期的青年男女逐渐开始用实际行动表达婚姻自主的意愿,且一改过去痛斥媒妁的心态,将婚姻自主与新式政权联系在一起。例如民歌中出现“清朝改朝是国民军,孙文留下个自由婚”[18]。同时西北地区的留学生也大多学成归来,新式婚姻思想也随之带回。其中一些学生也将求学期间的恋人带回家中,父母也逐渐接受这一事实,乡里也在这种氛围下认同并赞许这些行为。此外,在乡村社会,寻常人家的子女也开始受到这种思想观念的影响,西北民歌也开始体现西北青年自由恋爱的喜悦,如“手提上羊肉怀揣上糕,拼上个性命往哥哥家里跑。我见到我的情哥哥有说不完的话,咱们两个死活常在一搭”[19]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相关婚姻政策法规,使得婚姻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从而推动了青年男女在婚姻自主权利的解放。这种变迁也体现在了新式民歌中:“从前的礼法太古董,男婚女嫁都由老人,实实我难受得很;现在的婚姻由自己,自由结婚没毛病,真是让我畅快得很。”[20]

此外,《解放日报》也大量宣传报道青年男女勇于冲破包办婚姻桎梏,追求婚姻自主性的事迹。例如延安某女子因誓死抵抗父母包办婚姻,坚持嫁给自己喜欢的八路军战士,后经过该战士上司的出面调解,该女子终如愿以偿,实现婚姻自主。[21]中共妇女组织在乡村社会宣传《婚姻条例》过程中,提炼出“婚姻自由”的口号,这一口号逐渐成为乡村社会的流行语农民逐渐开始具备了婚姻自主的意识。正如当时的民歌所唱:“从前的礼法太古董,男婚女嫁都由老人,实实我难受得很;……自由结婚没毛病,夫妇作业乐盈盈。”[22]边区婚姻法所提倡的婚姻自由原则实质是对个体自主权利的尊重,即婚姻须是当事人自主的选择。边区乡村社会的父母沿袭了家庭做主子女婚事的传统,如今《婚姻条例》颁布,子女日渐接受了新式婚姻理念,但由于婚姻文化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尚未发生彻底变化,因此父母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现象依然存在。但受到边区新式《婚姻条例》宣传的影响,不仅青年男女懂得婚姻应当自己做主,父母们也或多或少受到影响,虽然其依然会通过买卖婚姻的旧式形态换回物质利益,但其会事先征询子女意见,提前让双方子女见面了解。

2.乡村女性打破传统婚嫁信条,依据法律结束不幸婚姻

旧式婚姻文化中,婚姻关系的解除只能由男性以及家庭掌握决定权,而女性即使面对不幸的婚姻,也无法单方面结束婚姻。因此传统乡村社会中“嫁鸡随鸡嫁狗随狗”成为女性在不幸婚姻中忍气吞声的“理由”。然而,陕甘宁边区政府新式婚姻政策颁布实施后,掀起了前所未有的离婚高潮。统计如下表:

边区1938—1945年离婚案件数目统计表

资料来源:陕西省妇女联合会:《陕甘宁边区妇女运动文献资料选编(1937—1949)》,西安:陕西省妇女联合会编印,第376页。

在这些离婚案例中,大多由女方提出。这与边区妇女长期遭受旧有封建婚姻制度的压迫有关。不论是早婚、童养媳还是包办、买卖婚姻,青年男女尤其是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婚姻中逆来顺受的女性在边区政府新式婚姻法律条文颁布前,从未享受过婚姻自主的权利。自从1939年边区婚姻法律颁布后,各地妇女组织开始将男女平等、自愿自主的婚姻理念宣传到乡村社会,长期没有合法权益的婚姻不幸的女性开始觉醒,力图通过法律程序来摆脱旧式婚姻的桎梏。女性在离婚案中态度坚决。安定县一名年仅11 岁的童养媳向边区妇联控告自己在婆家被虐待的遭遇,并要求离婚。[23]米脂的李芝兰经买卖婚姻的方式嫁给婚前素未谋面的李正明,成婚后的李芝兰发现男方竟是大脑痴呆的聋哑人。次日李芝兰哭天抢地回到娘家以自杀威胁家人要求离婚,无奈之下父母向男方退回彩礼,并办理离婚证明。[24]可以说,离婚自由是边区乡村社会婚姻文化变迁中最为显著的表现之一。边区婚姻法在更大程度上成为人们追求正当婚姻幸福权利的保障,尤其对于长期深处弱势群体的妇女而言,她们开始从忍气吞声遭受夫家虐待到主动提出离婚以结束不幸的婚姻生活。这不得不说是一种巨大飞跃。(www.daowen.com)

3.婚礼文明化、从简化

传统乡村社会讲求“六礼”,且劳心费力,程序冗杂。定亲:缔结婚姻的重要环节。双方择吉日互送生辰八字,再由阴阳先生根据八字合婚。此环节通过后,双方便通过喝定亲酒、互换信物正式确定婚姻关系。嫁娶包括请期、亲迎两个部分。嫁娶之日基本避开农忙时节,选定在春节前后的农闲时期,这样既便于亲朋好友安排时间,又使得婚嫁人家有盈余操持婚事。请期后则是亲迎。亲迎之日也有讲究。例如迎亲队伍中忌讳有行孝者、孕妇、寡妇等。且迎亲队伍需鼓乐引路,到达女方家后,女方要酒宴招待,新娘由舅家人抱上花轿,最后随着迎亲队伍返回男方家入洞房。[25]嫁娶仪式结束次日,女方带男方回娘家认亲,这个过程也叫“回门”。回门数日后,女方父亲再将新婚夫妻送回男方家。婚姻缔结的过程结束。辛亥革命之前,中国社会受西学东渐影响,城市陆续开始出现中西融合的婚礼仪式。西北地区的少数城镇家庭中零星出现新式婚礼,即“从前六礼概可不用”[26],但并没有成为西北地区整体趋势。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大力改革婚俗,倡导婚事从简。这便使得传统“六礼”程序压缩集中到“定亲”及“婚嫁”环节,其他环节则只是象征性地表达礼节即可。

传统封建社会多陈规陋习,因此即使是在婚姻文化中,也多是封建迷信色彩及铺张浪费行为掺杂其中。而在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乡村社会日渐盛行新式文明婚礼。米脂地区还明文规定“男女双方不得强索嫁妆、首饰、门箱,婚礼、费用概从简约”[27]。甚至在部分乡村出现不要彩礼的风尚。

定边县则开始出现几对新人集体举行婚礼的情况,男女双方都是中共在农村领导组织的冬学运动中的学员。成婚的学员在征询父母同意后举办新式婚礼。婚礼由教员任司仪,新房内布置革命年画、剪纸窗花。新郎新娘则戴着大红花。婚礼上,新婚夫妇依次向祖先、父母长辈、证婚人鞠躬行礼,然后由乡长讲话。次日茶点过后新婚夫妇再向女方送亲队伍致谢,晚上还有群众组织的秧歌队助兴。米脂县还有更为简约的婚礼仪式,略去彩礼交换、略去迎亲队伍,新婚夫妇直接设宴请客。总之,这种新式婚礼程序简单,节俭却不失喜庆。这与中共到达陕北有着直接影响。边区的党政军机构中接受新民主主义思想的青年人婚礼仪式都很简洁甚至简陋。有人结婚就是吃顿家常饭,有人结婚当天还穿着破旧棉袄,有人结婚没有窑洞可住就将就地住在躲敌机的防空洞里。党政军机关以及学校的婚姻多是建立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介绍人多是工作中的领导、同事,因此在婚姻当事人看来,其感情与精神的契合胜过婚礼仪式的烦琐与复杂。婚礼仪式全然抛却了传统“六礼”,同时形成了不讲求彩礼、排场、禁忌的自由式婚礼原则。这种一切从简的婚姻仪式对边区乡村社会的婚姻礼俗产生较大影响,不仅有力冲击了传统买卖婚姻,其简约婚礼仪式中彰显的“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理念也得以广泛推广。

4.择偶标准

如前所述,传统乡村社会的婚姻当事人并没有婚姻决定权,而多是受家庭乃至宗族的影响。因此,传统婚姻文化中颇为注重双方家族上的门当户对,即通过衡量对方人丁兴旺程度与经济实力,形成匹配的宗族联姻。

马克思在阐释传统社会的婚姻时指出:“结婚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借助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28]与此同时,封建社会婚俗中对生辰八字的迷信也成为影响择偶观的重要因素。

延安时期,陕甘宁边区乡村社会的择偶理念产生重要变化。这一时期婚姻当事人开始拥有婚姻自决权,因此衡量标准不再深受宗族、家庭的影响,而是更加注重自身感受,诸如对对方外在形象、年龄以及性格等条件纳入重要考量范围。这一时期的女性将中共革命者与边区政府工作者以及劳动英雄作为理想的婚恋对象。如新式民歌所唱:“三层层花儿红上红,妹妹爱的是公家人。”[29]《解放日报》多有关于女性追求革命婚姻拒绝家中安排的婚事。当时边区云集了全国各地具有共产主义信念的青年男女。他们将自由恋爱的风潮带到了边区。因此,当时的边区不仅有外地青年男女之间的结合,还有外地青年与本地青年的结合。特定的新民主主义文化氛围影响下的青年以志同道合的理想信念作为互相吸引的条件。由于外地青年不存在父母包揽婚姻的情况,因而当地父母长辈插手干预子女婚姻的现象逐渐被人们视为多管闲事。边区乡村社会青年男女在选择配偶时更多倾向于具有坚定革命信仰的、具备知识文化的、年龄相仿、外在形象与自己匹配的异性。总而言之,边区政府新式婚姻法颁布后,传统婚姻形态、礼俗逐渐被新式的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新式婚姻法律制度、简洁的婚姻仪式所取代。在这种背景的乡村社会成员受到边区党政军机关中外来青年的影响,逐渐开始身体力行,设立自己的择偶标准,选择自己的婚姻道路。

5.军属婚姻

军属婚姻是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出现的新型婚姻形态。延安时期,中共中央领导下的边区政府为团结社会各阶层的力量保家卫国。因此边区乡村社会无数男性农民积极响应边区政府号召,背井离乡,奔赴抗战前线。这势必造成军属与军人分居两地的情况,从而引发相应的婚姻纠纷。对此,边区政府专门制定了军人婚姻法规。边区婚姻法颁布后,离婚案件多年持续上升,其中也有不少军属离婚案。这主要是由于军人在前线无法与家人团聚,部队的频繁流动性也导致很多军人杳无音信。常年接收不到丈夫回音的妻子无法忍受长期分居的生活而选择离婚。如当时民歌所唱:“什么都不短,就是短个人。”[30]但如果政府同意军人妻子的离婚请求,但军人直到返乡才知自己被离婚,也同样会向边区政府抱怨。也就是说,军属婚姻问题的处理需要边区政府妥善处理。因此,边区政府于1943年颁布专门的《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以尽可能地保障军人婚姻权利,妥善解决军婚纠纷。这是中共首部保障军人婚姻的法规。鉴于战乱时期通信不便,法律明确规定军属五年以上不得丈夫音信则可提请离婚,且经政府核实后方可正式准许其离婚。这样既照顾了妻子的利益,也稳定了军心。同时法规制定了军人请假回家制,即允许军人每一年半可申请一个月的假期,但须如期归队。这对安抚军属心理起到重要作用。此外,法规还以文件形式指出边区政府应认真执行有待抗属政策,保障抗属生活质量,帮助抗属与军人通讯。[31]关于尚未结婚,只完成订婚的军属,法规明确指出,如果军人三年无音信,或女方已超过结婚年龄五年仍未结婚者,经政府核查后,女方即可在政府处登记离婚。[32]总之边区专门的军婚法律颁布后,不仅降低了军属纠纷离婚案件,还增进了军人与妻子间的感情。这与军婚立法中规定的有待抗属、尊重抗属的条例分不开。边区政府通过动员乡村社会成员帮助军属组织代耕、建立家务、创办抗属学校,还广泛树立、推广抗属模范,宣传抗属光荣、参军光荣。这就使得军人妻子在物质与精神上都得到了社会的帮助与尊重,从而利于缓和军人与妻子之间的矛盾,还有抗属会主动鼓励丈夫安心打仗。例如陕北清涧的抗属模范李桂英不仅支持丈夫参军,还劝说其他抗属革命光荣,“咱们的男人是革命的,我们离婚了,把我们的光荣丧失了”[33]。不仅如此,还有不少抗属积极参加拥军活动,这不仅减轻了政府压力,还使得抗属的择偶观念产生变化,不再认为嫁给军人是受苦的事情,而是值得骄傲的事情。当时还有《寻汉要寻八路军》《死了要做红军的妻》等民歌,表达军人妻子对军婚的认同与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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