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延安时期边区乡村社会传统婚姻形态研究

延安时期边区乡村社会传统婚姻形态研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边区乡村社会传统婚姻形态主要有童养媳、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早婚等。至明清时期,西北乡村社会虽有传统聘礼形式,但数额并不夸张。中国封建社会的包办婚姻制度是为其封建统治秩序服务。西北乡村社会基本将繁衍生息作为缔结婚姻的目的,并通过诸多生育象征符号或仪式表现出来。总而言之,陕甘宁乡村社会的旧式婚姻形态使得青年男女深受其害,尤其是深受政权、族权、神权以及夫权压迫的女性。

延安时期边区乡村社会传统婚姻形态研究

边区乡村社会传统婚姻形态主要有童养媳、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早婚等。

童养媳是女方在幼童时期被男方家收养,待女方长大后正式结婚的婚姻形态。这种典型的婚姻陋俗在陕甘宁地区颇为盛行,即使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初期,这一婚姻形态仍然存在。童养媳大多源于乡村社会贫困家庭无力维持生计不得已将女儿早早送到订立婚姻契约的男方家。其实男方家也基本属于贫苦家庭,或者男方自身有缺陷。如此一来,童养媳便成为缓解女方家庭生存压力、解决男方因家境贫寒或自身缺陷而没有结婚对象的困难。因此,童养媳在乡村社会普遍存在。但童养媳成婚后在婆家的地位低下,被视为婚姻低价交易所得的商品,男方家庭成为任意支配、虐待女方甚至剥夺女方人身自由的主导者。这种境遇下的童养媳,因为被娘家早早送出而失去了亲情的依托与支撑,她们的不幸与痛苦只能独自忍受。陕北子长县的秦某因家庭贫寒而被迫做了童养媳,在男方家做各种家务,若是男方家庭不满意还会挨打,“婆婆叫做甚就做甚,一不对了就把你掀到一边去。老汉(丈夫)打得厉害”[2]。正如陕北信天游中所唱:“一卖卖在高山上,深沟里担水泪汪汪。”[3]

买卖婚姻是男方以财产作为聘金补偿女子身价。婚姻论财是中国传统社会习俗。上溯至古代,《周礼》中明确规定在纳征环节中,女方须收到男方聘礼后才可出嫁。至明清时期,西北乡村社会虽有传统聘礼形式,但数额并不夸张。但在民国之后,买卖婚姻风气日渐盛行。其中陕北地区“女子在二十岁以上者,竟有论财礼洋一百五十六元,及至二三百元不等”[4]。二三十年代的横山则“出现身价高达二十石米麦或百多元银洋的姑娘”[5];葭县则要求男方在定亲之后、嫁娶之前逢年过节送女方“助年羊”。西北地区在这一时期买卖婚姻现象严重有其社会背景。清末的回民起义波及以陕甘为代表的西北地区,战乱导致民生凋敝,如民歌所唱:“这一回粮草没赶上哟,甜苣苦菜充饥肠哟。”[6]辛亥革命后的社会处于社会转型期,西北乡村社会也开始逐渐与时代变革同步。但基于原先战乱致使民不聊生,经济遭受破坏,因此过渡时期的乡村社会在婚姻文化中开始兴起重财力的风气,以至于在陕甘宁边区初期,仍存在买卖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给女子带来严重身心危害。其境遇跟童养媳一样,皆是将女性作为交易的商品,因此对她们肆意指使。甚至有男子会公开申辩老婆是自己买来的,所以可以任意打骂。但买卖婚姻对贫苦的男性也同样带来危害,因支付不起高额彩礼而背负沉重债务的大有人在,甚至还有不少贫困男性成为“站年汉”或者娶童养媳。还有太过贫寒的男方因为娶不到媳妇而被称为“白条[7]

中国封建社会的包办婚姻制度是为其封建统治秩序服务。礼教束缚下的婚配原则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青年男女自身处于无自主性的失语状态,即无权决定自己的婚姻。西北地区的乡村社会同样秉承这样的婚姻信条,子女的婚姻成为父母与媒妁的主事责任,并带有明显的包办婚姻色彩,长此以往,乡村社会几乎达成一种共识,即不经父母或媒妁主导的婚姻是不正常的婚姻。民间认为“说媒行善,胜造七级浮屠”。乡村社会媒妁的角色基本由亲朋相邻担当,或者是“见过世面,交往很广,有声望的人”[8]。包办婚姻的传统习俗必然导致诸多婚姻悲剧,无自主权的青年男女通过民歌、谚语等形式痛斥媒人。例如民国时期关于陕北地区的风俗谣谚中便有“不怪大,不怪妈,光怪媒人心太瞎,媒人肉拿油煎,媒人筋缠皮鞋[9]。一般而言,男方会在12 岁之后由父母请媒人说媒。男女双方通过媒人了解对方生辰,还专门请人“合相”。包办婚姻过程中还讲究门当户对,同宗族人、门风低的人家皆不能结婚。此外,男女双方家庭会考量对方家庭的现实状况。例如男方会介意女方是否缠足,即使到了民国时期陕北地区的缠足女性仍是多数,男方仍是“只问脚大小,不问俊丑”[10]。女方则是介意男方家兄弟人数多寡,因为兄弟多的人家新郎分析家产所得不多。如前所述,西北乡村社会基本没有专业的媒人,多是邻里乡朋热心介绍,他们不会通过充当媒人获取酬劳,但成婚的男女双方会象征性地给媒人实物礼品以表感谢,比如“娶过后得四碟蒸馍或再加一条肉”[11]。因为媒人不必对婚姻当事人负责,所以男女双方也会在婚前侧面打探或者私下调查对方家庭情况。这种不公开的了解渠道决定了乡村社会婚姻的缔结全凭父母做主、媒人说辞,而婚姻当事人并无机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这种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自然会导致婚姻不幸。

西北地区历史上一直有早婚的习俗。“边俗早婚,由来已久。男子未达成年,尊长切望子孙着,居然授室成礼,襁褓繁育”[12]。西北地区的婚龄基本维持在14 岁至16 岁之间,定亲年龄便更早,指腹为婚等娃娃亲的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不少女性在结婚时生理并未成熟,可谓是“一群娃娃的结合”[13]。这与乡村传统生育观念以及整体经济状况有关。(www.daowen.com)

西北乡村社会基本将繁衍生息作为缔结婚姻的目的,并通过诸多生育象征符号或仪式表现出来。例如“儿女馒头”的命名、婚礼仪式上吟唱“拉枣歌”、婚床上摆放核桃等以表达早生贵子的愿望。甚至在新婚夫妇生育后,也会举行相应的“送汤”仪式,即邻里亲朋送上米、肉等礼物。孩子满月之时,又会设宴“满月酒”。这也基本反映了西北乡村婚姻传统中根深蒂固的传宗接代观念,并成为早婚现象普遍的重要因素。此外,由于西北地区地理位置偏远,自然环境恶劣,农业生产水平低下,乡村社会成员只能通过增加劳动力保证基本生产生活的正常维系。在此背景下,早婚添丁成为增加农业生产劳动力的重要途径。

早婚不仅危害低龄女子的身体健康,造成所生育孩子体质虚弱,同时也危害着低龄男子的身体健康。“血气未充,破丧太早,夭折之多”[14]的男子不在少数。

总而言之,陕甘宁乡村社会的旧式婚姻形态使得青年男女深受其害,尤其是深受政权、族权、神权以及夫权压迫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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